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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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装修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是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对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按照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外地装修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装修人、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法承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责任。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

装修人不得要求装修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严禁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使用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违法建设的房屋、危险房屋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安全。

装修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筑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者监理单位核验。

第三章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应当委托装修企业进行。

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装修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单独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提倡工程整体发包,发包人也可以按专业分别发包。

分别发包的,同一专业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人;

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发包段的划分不得少于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经发包人同意,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

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中需要变动原有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荷载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装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宅区内的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七条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

整套住宅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委托装修企业进行。

第二十八条提倡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行为。

第三十条装修人变动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设计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的地物业管理奇特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书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原有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屋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行为的,需提交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违反前款规定,装修人不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建筑业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装修企业,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外立面的管理要求、允许施工的时间、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供热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未经燃气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未经供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拆改供热管道和设施;

(二)改变建筑物外貌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四)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五)在法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堆放,不得向楼下或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第三十四条装修企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其及时纠正;

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建筑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整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企业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装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法办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装修人应当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而不委托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装修人违反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

第四十二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装修企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未予抵制而违法施工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企业未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违反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建筑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业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古建筑和军用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编写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经住建部批准通过并于七月四日全国公告。

这也是我国装饰装修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国家行业标准。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起主办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于2009年9月份启动,该标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联合主编,在宁的多家单位亦会亦参与了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已于今年5月完成,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截至目前,该书编委会收到了业内多位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

高祥生教授组织这场研讨会的目的便是对这些反馈意见做一个整理和归拢,并确定最终的出版方案,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预示着《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30多份制图标准之后编制成来的,编制过程作了很多的细致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绍说:

此举的目的是力图让标准表达的更为规范、统一,以便更好地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施工实践。

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宠大的产业,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相关标准,很多装饰公司给客户拿出的设计图纸都是“公司标准”,这便给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使得原本严谨的方案图、施工图变相成为不少家装公司制造商业陷阱的重要手段。

正如高祥生教授所言:

统一标准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前进的必然。

此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的我们编制《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其目的便是为了统一设计的图示语言,推动设计质量的提高,创造一个有利的国内、国际竞争的环境。

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可以使我们设计与设计、设计与施工和设计与业主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高效和方便。

《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的编制、颁布标志着装饰装修行业逐步走向法制化和标准化,使我们的设计制图、施工等工作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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