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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司法判例;

③国际条约;

④国际惯例;

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P20

杜摩兰:

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莱:

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萨维尼:

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3、简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和中国有关的,大致理解)

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②泛美会议③欧盟

4、简述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国内发展史中地位P26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早期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特别是该法典第三条确定的三大原则,对后世国际私法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①扩大了国际私法作用的领域,突出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②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从而催生了本国法主义;

③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私法从此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

5、简述我国最早冲突规范的规定(《唐律》)P28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6、简述我国冲突规范的立法表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宪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或上是案件私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1、简述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含义、适用、例外等)P60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例外情况:

①美国多数州不准外国人当律师;

②我国规定禁止外国人在中国的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任职,不准外国人同上述部门的现役人员结婚;

③不让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引水员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主要是一些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④经济集团内部(如欧盟)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含义及其主要内容P54

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①司法管辖豁免:

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②诉讼程序豁免:

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豁免:

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简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含义及其特点(理解)P86、

<

1>

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

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及各自立法例(在立法上举个例子)P96

①单边冲突规范:

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例:

《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定居国法律。

②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其洗漱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应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应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应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

3、简述各国冲突法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的立法选择理由P99

①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敏敏上是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②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课采用重叠使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③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4、简述系属公式的含义: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一边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

5、简述属人法、行为地法的含义P99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6、简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P208

①涉外代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②涉外物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动产物权的适用

③涉外信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

④涉外知识产权贸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

⑤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

⑥涉外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126条等

⑦涉外侵权行为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⑧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⑨涉外离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7、我国有关识别的法律适用P126

识别,又称“定性”、“分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8、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P149

我国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并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9、我国有关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的主要规定P11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10、简述先决问题的含义:

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五、冲突规范运用

1、简述狭义的反致(又称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的含义: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P126

2、简述法律规避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P132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主观:

故意,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②客观:

既遂,当事人已完成其规避行为,达到适用对其有利法律的目的。

③规避对象:

冲突规范所愿意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④行为方式:

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章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

3、简述外国法查明的含义及我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主要规定P128/130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我国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简述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及立法方式P130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或适用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限制或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立法方式:

①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

即只采用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

②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

即只采用公共秩序的积极功能。

③合并排除:

即同时采用消极和积极功能。

5、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P132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取直接排除与间接排除并用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1、简述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P4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简述我国有关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P5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八、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1、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含义、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P157

物之所在地法,即在涉外物权关系中适用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适用范围:

①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

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⑤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适用例外:

①运输中的物品;

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③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④外国法人财产破产清算。

2、简述我国有关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P16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考虑到“运输途中的物”这类特殊的物难以确定“物质所在法”,因此本条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

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我国采用的是运输目的地法。

3、简述我国有关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这类特殊财产权利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当中有重要地位。

有价证券的适用是“证券权利实现地”或“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船舶物权、海商合同及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知识点不仅限于该章)P161/218

①船舶物权:

《海商法》270-272条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②海商合同:

《海商法》第269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③海事侵权:

《海商法》第273-275条,PPT

1、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简述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P164

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对此问题,西方国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①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总是以种种借口否认国有化的域外效力。

  

②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

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公司将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该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问题。

关于这种情况,西方国家大都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6、简述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有哪些P163

①不予补偿。

此主张认为,一个国家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一切外国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法律、法令。

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也同样可以不予补偿。

②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主张对收归国有的外国人的财产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此规则被称为“赫尔规则”。

③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这是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标准。

其基本含义是指:

给予补偿,但补偿是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财政能力所能负担的,且所给予的补偿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能为投资者所接受.

九、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简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统一论P201

分割论:

是指将合同分成几个部分,使其各个方面的环节或者事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单一论:

是指将国际合同看做一个整体受同一特定法律体系的支配,即合同的准据法适用于该合同之一切事项。

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则主张把合同诸因素加以分割,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合同类型,采用一个冲突规范来指引准据法,而“分割论”则主张区分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选择准据法。

2、我国对涉外合同争议范围的理解

对“合同争议”的范围问题,按照2007年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因此,实践中,我国对“合同争议”的理解并不包括<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以及<

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这两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3、简述我国有关合同能力的法律适用P207

我国采用属人法与合同缔结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定P208

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①消费者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原则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②劳动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如果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5、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限制P208

①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②选择法律的方式:

明示(不等于书面)

③法律选择的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④选择法律的范围:

选择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

不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

仅限于一个国家的任意法,而不能选择强行法。

⑤强制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简述我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P210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如果该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7、简述我国有关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P210

十、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1、简述我国对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理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7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简述我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217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协议。

没有协议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协议选择,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简述我国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十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P231

①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②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我国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P24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3、我国有关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P24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十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1、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25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十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刑事审判权的资格。

P292

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题型:

1.选择题:

15题,每题2分,前10题为单选,后5题为多选;

2.解词:

4题,每题3分;

3.填空题:

9题,每题2分;

4.简答题:

3题,每题8分;

5.案例分析题:

2题,每题8分。

案例分析题:

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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