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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除了贸易史的探讨之外,亦涉及徽商对身后之物——尸骸的处理,从中反映出江南与日本密切的联系。

最近,笔者重新阅读一批日本汉籍史料,深感不少重要的唐通事资料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倘若结合图像资料及中国方面的相关文献,或许可以从一些独特的角度作诸多新的探讨,故草就此文,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关于抄本《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

日本元禄二年(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幕府在长崎建造了唐人屋敷(亦即唐馆,有的也写作“唐人屋铺”)的居住区,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被集中居住于此。

正德五年(1715年,清康熙五十四年),幕府又颁布了“正德新令”,其中的一份谕令提及:

一、凡唐人在馆之日,照其每船人数,各给腰牌挂带,但牌上注具柁名,且有烙印,慎毋错带;

一、凡唐人在崎之际,大小通事问讯访察,通事及唐馆挂主、五甲头等,其所指挥,切不可有背违。

虽学通事所分付,亦不得轻慢答话。

若夫起货凡百事务之所,尤为至要。

其视学通事之分付,亦如大小通事之指挥而听从之。

然诸执事之于唐人,其所指挥,若有非理相加,不妨即具事故,投之头目者,固所许也;

一、凡目梢等在馆,平日买办杂物,闻之或有强夺之弊,甚不是也。

向后倘有迹涉抢夺者,即据腰牌而究治。

以上条款,各船人众具呈甘结,务要恪遵,如有背违,决不姑贷。

正德伍年捌月贰拾伍日。

上述的条款规定,在唐馆内暂时居住的中国人,应佩带反映个人身份的腰牌。

在长崎期间,应听从唐通事、唐馆挂主、五甲头等人的指挥。

对此,清代嘉庆、道光时人程岱葊在其所撰的《长崎略》中指出:

“倭通称华人为唐人,……于长崎岛设唐人馆,聚寓其处,环山筑城,巡逻甚密,唐人言语,凭通事转译呈头目。

”“唐船挂主”应指中国海商船主,而“五甲头”则是日本的职事人,关于这一点,乾隆时代徽商汪鹏所著的《袖海编》中亦提及:

“公堂之外有街官房,其为官三,次第入直。

又有五甲头副之,皆所以弹压防御而通客之款曲,凡薪蔬鱼米之入,必经阅焉。

”可见,五甲头是三位街官之副手,负责唐馆的治安以及沟通,每逢食品运入唐馆,必须经街官和五甲头检查。

对此,长崎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记载:

“各街上,各有一个街管,三个五甲头,一个防财副,一个总管,这六个人昼夜小心照管一条街。

”此书系抄本,凡“官”字多写作“管”,故该处的“街管”,亦即前述的街官。

关于街官,在中文文献中亦有“町长”之记载。

嘉庆时人翁广平所著的《吾妻镜补》卷18《职官志》中即有“町长”条,曰:

“客舟至,则町长主之。

按《东洋客游略》:

长崎街谓之町,町长者,土人呼为街官也。

《海国见闻录》:

每年佥举一街官,街者,乡保也,岁给赡养五十金。

”由此可见,“正德新令”规定——居住在长崎唐馆内的中国海商水手,应接受唐通事、中国船主和日本街官(町长)等的三重管理。

与此相对应,清朝方面也在日本颁布正德新令后不久,指定一些总商负责管理对日贸易,并由接受清政府指令的官商和承包铜输入之额商从事对日商贸活动。

可以说,此一时期,双方都加强了对于长崎贸易的管理。

揆诸史实,乾隆七年(1742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嘉兴府平湖县就出台了一份商船示约,题作《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由长崎唐通事官梅三十郎、林幸三郎翻译成日文。

其中的商船示约这样写道:

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为怜情鞠讯事。

蒙府行蒙藩、臬二司会议,闽、粤、浙省商船出洋贸囗[易?

],严禁舵水人等滋事,设法约束缘由,详奉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兵部右侍郎囗[都?

]察院右副都御史加二级纪录四次、镇国将军宗室德批囗详转饬遵照,并将违犯治罪条例摘刊示单,于船只囗口之时,给发该船商齎贴船内,晓谕一体稽察,实力永遵。

仍候浙抚都院批示缴,并奉前抚都院批如详,饬行遵照,仍候督部院批示录报,并另详咨明江苏抚都院一体饬遵缴,等因,奉此,合给刊示饬遵,为囗仰该船行商、舵水人等知悉,出洋贸易,务须遵照囗囗宪行后开刊示各条,恪守法纪,毋得违犯治罪,特示。

《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一书系抄本,书中多虫蚀漶漫之处,凡遇残缺难以辨认者,引文均以“囗”指代。

文中的“行商”应指海商船户,而“舵水”与前述的“目梢”等,则主要是指船上的水手。

“官梅”是原籍福建福州的长崎通事林道荣所获得的赐号,林氏一族,此后世代充当唐通事,其中,官梅三十郎于日本宝永二年(1705年,清康熙四十四年)成为小通事,享保二年(1717年,清康熙五十六年)成为大通事。

而林幸三郎,则为长崎的稽古通事。

关于唐通事,乾隆、嘉庆、道光时人翁广平的《吾妻镜补》指出:

凡交易必有人传语,犹中国之主人,谓之通事。

通事之家,常请中华人宴饮,间有几家用台椅座之类,颇精致古雅。

盖日本国人,书画饮食,倭用矮几,无高桌者,因怪而问之,答曰:

我上世中国人也。

并出其祖先画像,视之,有元明人题咏。

其所藏字画,亦自宋元人真迹。

盖为通事须通华夷之语,既系中国人,自不忘土音,居之既久,则能习夷音也。

……明时通商多闽人,到彼为通事,遂家焉,故至今有中华人也。

上述的官梅一系,就是来自福州的长崎通事。

这些通事通过居间摆渡,获得可观的利益。

“长崎各项街费目例”中,就提到包括“官梅翁”(即官梅一系)在内的唐通事所获得的收益。

而各类与唐船相关的交涉文书,也就是由这批唐通事负责草拟、翻译而成。

上揭的此份商船示约,是发给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743年1月16日)出航的“浙嘉平字第拾号商陈子囗、船户梅万盛实贴”的一份文件。

该船也是从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乍浦港出发,前往日本长崎贸易。

商船示约共列有六条,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为行商办货出洋贸易,必须协同板主,谨慎挑选那些诚实、没有过错的水梢,并有实在的花名、年貌,不许顶替捏冒,违者照律治罪。

第二条是在船水梢都必须接受船舵板主、总管约束,不许胡作非为,否则,容许板主在进口时指名禀究。

倘若行商板主纵容生事,一旦发觉,则共同治罪。

第三条是商人舵水无论在洋还是在船,均不得私带赌具赌博,不许嫖妓争奸与酗酒打降等事,倘若因此闹出人命的,除照律处罚本人之外,在船商人板主也要因约束不严,依律减等科议,其余违犯者,也都要一体治罪。

第四条是要求行商、板主、舵水等人,一旦有以上各种情形发生,必须相互揭发。

第五条是在船水梢,如有窃卖本船商货,板主不行攫脏告发,该船板主与犯人同罪。

如果盗窃和抢劫别船商货,而本船商人失于觉察者,也一并照律分别治罪。

第六条是舵水犯有各类罪行,没有马上将其拘住带归告究,而是故意放纵让其逃逸者,要将板主究治,并加以通缉。

根据《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乾隆八年(1743年)闰四月,在长崎唐馆的戌、亥两年(即清乾隆七年、八年,1742年、1743年)各番海商,共同订立了《崎馆海商条约》:

今奉江、浙、闽、粤四省各上宪颁示严禁在馆各船人等条例,倘有不遵,许行商、板主、总管等举首,回唐以便严究,等因。

此乃各上宪洞悉在洋之弊,重则人命攸关,轻则累及公司,以及纠缠别囗,俯惜愚蒙,谆谆颁示。

为此我等同人,各皆仰体宪仁,是于四月望日,齐集亥一番库内,公同参定条禁五款,永为格式。

自此之后,倘有犯以后条款,而本公司故为隐匿不举,而并有护短者,各船鸣鼓共攻,庶无逼勒人命之虞,又不累及公司,以及各项人等。

俾我各船人等,永远遵行,回棹起身之日,非独无累,而且囊中宽裕,种种有益,难以尽言。

  此处提及“公司”一词颇堪玩味。

关于“公司”,已故的田汝康教授曾指出,公司系粤、闽农村一种传统的经济组合之通称,族姓人员轮流管理公产的制度,称之为“公司”。

而在海上贸易活动中,渔民和航海人员对所积累的公积金,也称为“公司”。

在此基础上,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根据中日史料,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

“公司”一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初的十七世纪,而海船经营方面的公司例子,与海船的职务构成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当时海外贸易船只由船主以下众多人员组成,其组织足以与今天的一个企业相匹敌。

揆情度理,田汝康的说法,可能更符合“公司”一词由以产生的原始含义,而松浦章的进一步看法,则与中日贸易的实态大致吻合。

上揭这段话,主要是说明长崎唐馆海商订立条约的目的所在——在海商方面,避免受累于财务及人命纠纷,而对下层水手而言,则是希望他们能携带所赚的血汗钱,平安回到故土。

《崎馆海商条约》计有五条,以下逐一解说、分析。

(1)《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一条曰:

在馆赌钱,原系私事。

初赌之时,如兄如弟,既赌之后,追索输囗,囗虎如狼,少欠一分,轻则捶打,重则取命。

欠钱之人,畏其蛮狠,囗囗藏躲,即公然炒至公司,向船主、总管要人。

回棹之时,公司正务竟不能料理,以致正务账目,与崎人大相囗远,行商回唐受累无限。

船主、总管或有被其炒闹不过者,无奈托人寻觅输钱之人。

观其景况,谅不能藏,或致悬梁自经,或刎颈投井,或命殒其拳脚之下,死者不计其数。

原此情形,真属可怜!

今幸蒙上宪颁示前来,为此遵宪禁定例,在馆人等,不得以钱较胜,囗相赌博,倘有不遵,仍相聚赌,起身之日,不得闹到公司,以囗囗囗捶打致死人命等情。

倘有等情,肆恶之人,本船主即当出呈赶囗,并具禀回唐究治。

如本船主护短隐匿者,通馆各商公同举报,不得徇私,各相推委。

在前述的《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中,官方就曾明令禁止“私带赌具赌博”。

中国人好赌似乎是天性,而前往长崎的海商更是如此。

雍正年间苏州知府童华在其所撰的《长崎纪闻》中就曾指出:

“在岛(引者按:

指长崎)不嫖赌,即为实商。

”许多人因在长崎狂嫖滥赌,从而荡尽财产。

因此,凡是不嫖不赌者,往往即是殷实商人。

而在日本人笔下,几乎所有的长崎唐馆图中,都见有中国人赌钱的场面。

关于中国人之赌博,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就曾提及:

……唐人一来客居冷静,二来生意顺溜,心下高兴起来,跑到兴头上,竟不惜费,便请三朋五友来,着棋对局,或者睹[赌]博攧钱,也有赌东西,也有赌高兴。

……也有赌钱赌输了,输得精光,被赢家讨钱,催逼不过,要躲债也没处躲债,要赖他也赖不得,没做道理,只得放着胆,相骂起来,倒把赢家打个半死,或者造出极陈极腐的套话来,凑赢家的巧,左支右吾,胡赖过去,板害平人,弄得七差八缠,撒开不来。

那时节,连主人也主张不来,连忙告诉当年通事,当年通事就把赢家、输家都叫了来,当面对执[质],当年替他判断。

那几年是唐年行司有两分体面,大凡唐人有甚口角是非,就来帮衬当年,一同坐在公堂,听讼明决。

他那弟兄,原来没有一些主意,竟不思前虑后,一口咬定,硬说鬼话,东遮西护,支吾过去,讲得鬼话连天,一味抵赖。

唐年行司看见这般光景,便大怒说道:

“乌鸦飞过是黑的,鹭鸟飞过是白的,况且有了漫大的日头照在头上,你心下想得滑碌碌的一条路,天那[哪]里随你走?

你既有这样苟且的勾当,那[哪]一个不知道?

到这个田地,还要口强抵赖,赖到那里去?

”说罢,吩付[咐]走差,把输家绑缚起来,把板子拷打。

那时弟兄叫天叫地,喊将起来,叫苦不迭,不勾[够]吃几杯茶时辰,受刑不过,像一块硬铁溶做热汁一般,不敢陷害平人,只得招出实情来说道:

某月某日输了多少钱,几月几日输了几疋绉纱,张家的糖少了半包,李家的钱欠了几千,一五一十都说出来。

那时节,打的是打,安慰的是安慰,讨钱的是讨钱,算张[账]的是算张[账],无偏无党,判断明白,方才撒开来。

文中的“唐年行司”属广义的唐通事,是较为低级的唐通事。

上述的这段描述,生动地展示了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长崎唐通事对此的处理方法。

有的唐话课本也指出,在有的情况下,赌钱还经常引发人命案件,对此,《琼浦佳话》卷3亦曾状摹:

(唐馆中的中国水手)也有撒泼放肆的,不嫖便是赌钱,每日到晚间,点个亮来,照耀如昼,或者十来个人,或者五六个人,各库里走拢来,攧钱耍子。

怎么样叫做攧钱?

或者八个,或者六个,攧出来,或字或背,一色的叫做“浑成”,也有七个,也有五个,攧出来,一背一字,间花儿的去,叫做“背间”。

赌得你输我赢,争论起来,输急的是输急,欢喜的是欢喜,打的打,走的走,偷的偷,抢的抢,好不炒闹!

或者输得精赤条条,无银低[抵]债,被赢家催逼不过,一个铁桶一般的唐馆,没处去躲债,只得去寻死路。

一头哭,一头捡起一条汗巾,走到房下,掇个凳子垫脚,把汗巾搭在梁上,做个圈儿,把头套进去,两脚登空,就是呜呼哀哉!

那时两个守办,慌慌张张走出来,通知街官同内通头,一口气跑将进去,寻个柄刀来把汗巾割断了,抱起来抱在床上,轻轻儿解开来喉间的死结,嘴对嘴打气,接连打了十数口气,一些也不转,手脚冰冷,牙关紧闭,救醒不得,早已长伸脚去了。

大家没法,只得把衣服遮盖尸首,当晚无话,到弟[第]二日,本馆街官禀知王上,王上即刻发两个头目来,查验尸首,验得明白,船主替他备办后事,衣衾棺材,都是准备收拾入敛过了。

船主、财副、骨血亲眷、街官、五甲头共写一张字儿,把他死的始末写在字上,各人打个花押,送上头目收下,回府,留下小头目送丧。

原来,长崎有一个乡村,叫做对山,有一场寺院,叫做悟慎寺,唐人买了几间空地,做个埋骨的所在,当日在悟慎寺,掘开地土,埋葬了。

又备了羹饭祭奠他,焚花纸钱,大家悲恸不已,一头拭泪,一头回馆。

可怜一个好汉,被钱逼死,做个他乡之鬼。

这一段描摹,正是对上揭《崎馆海商条约》第一条的一个绝佳注脚。

文中的“王上”亦作“王家”,是长崎使院的尊称,“官有使院,秩视二千石,专司两国通商之事,带理崎政,一年而代,通称曰王家”。

“攧”系跌之意,也就是将几个铜钱掷下,看其向背决定输赢,这在长崎唐馆图中有诸多刻画。

文中的“悟慎寺”亦即悟真寺,位于长崎唐馆对岸的稻佐山,寺后有平地数十亩,由中国商人捐金购得,作为瘗孤之所,“凡梢人同侣之死,无所归者,悉汇葬于此,各为立石标识,登之簿籍,春秋祭扫,无失其时”。

(2)《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二条是:

酗酒打降,在唐原有严禁,囗[唐?

]馆中乃系海外,所以每有相争相打,甚则聚众行凶,种种恶状,难以枚举。

今蒙上宪颁示严禁到洋,足见宪鉴昭昭,难以隐瞒。

为此公定,俟后倘有不合于理者,宜申之总管,以理而论。

倘总管徇情,以曲作直,然后诉知船主,自有公论,曲直即分,不得擅自行凶争打。

倘有不听约束,敢于行凶者,本船主即当赶逐,具禀回唐究治。

如本船主囗报,各船公同禀报可也。

“打降”是清代的通俗常言,清人郝懿行《证俗文》六卷:

“俗谓手搏械斗为打降,降,下也,打之使降服也,方语不同,字音遂变。

或读为打架,盖降声之转也。

”这一条约,是针对中国船员经常酗酒打架而言。

揆诸史实,中国海商前往长崎贸易虽然具有厚利可图,但海上航行的旅程却极为艰辛。

在江户时代中国漂流船史料中,有一部颇为著名的《得泰船笔语》,其中的一位中国财副刘圣孚就曾说过,海上航行,长期“未得土气”,“上岸之日,两腿难行动”,在洋中遭遇飓风,“性命在于呼吸”,当时的感觉是“泪从腹中落”,所以是“满面愁态,烦闷难遣”。

从中可见,在海上贸易中,无论是商人还是水手,心理上的压力都相当巨大。

对此,日人野田笛浦故作轻松地戏拟“和心悦色汤”加以调治,其中之一即是“美酒”。

文化十二年(1815年,清嘉庆二十年)二月廿二日,豆州漂着南京永茂船船主就提出:

“京酒必须要四桶,但本船开行之际,日夜目侣人数多要食之,必须要四桶。

”另一位中国海商汪晴川亦指出:

“我等吃酒,每日三餐,前有好酒存在仓廪中,不能取出,此处之酒,实勉强吃之,以解闷怀。

”可见,在海上航行中,酒是能暂时调剂海商、水手心理状态的一种重要饮料。

而一旦上岸,为了犒劳自己长途奔波之艰辛,水手显然会更为放纵自己。

对此,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就指出:

(一些唐人)每日吃酒,猜三[手?

]豁拳,行令唱曲。

……譬如今日在李家吃酒,明日便在张家豁拳,后日又在郑家唱歌儿,只管轮流去顽耍,镇日来往不断。

自古道:

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

大凡人家,有酒德的人是少,没酒德的人是多,这一班客人里头,船主、财副、货客等样人,还有些体面,不敢撒拨[泼],他那一字不通的弟兄们,不识廉耻,不管好歹,吃了酒,吃得烂醉,撒酒风,相打相脑[恼],十分喧嚷。

此处描述的,是尚未建造唐馆前的生活场景。

及至唐馆建造以后,这种情形仍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清代前期中国海商在长崎唐馆中的日常生活,乾隆时代的徽商汪鹏在《袖海编》中指出:

唐馆外四山环绕,烟火万家,紫翠迷离,锦纷绣错,海门别开,屏嶂雄奇,峭拔轩敞,高华如十洲三岛,可望而不可即,允为巨观,不同凡境。

馆周遭仅一里有半,土垣竹茨如棘,然库不满二十,街分三路,附而屋者曰棚子。

库必有楼,棚则惟平屋而已。

库制楼数楹,舟主及掌财赋者各居其半,下则梢人杂处。

棚子之构,始自搭,客梢人之稍丰者,别营以居,今多架楼,颇尚精洁。

而库之为楼,俱开拓宏敞,添设前后露台,或翼其左右,靡丽铺张,与初创时大不侔矣。

库属正办,有官派执役者三人,名曰守番,棚则无有也。

从上述的描述以及下引的其他史料可以看出,长崎的风景极为美丽,但唐馆内的生活却并不十分自由。

自从元禄二年(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唐人屋敷建立以后,日本方面对于唐馆有着极为严格的控制。

正像《琼浦佳话》卷3所说的那样:

原来这唐馆,造得铁桶铜墙一般,滴水也不漏,周围土墙,高有百尺,四方角落头,各有一个守办的房子,夜不收在里头,昼夜看守,纵或有个飞檐走壁的手段,也过墙不得。

门口也有插刀手,寸步不离,日夜看守,但凡买一尾鱼,买一根菜,都要经他查验,方可进馆。

街官房里,也有街官、五甲头、财副、部官等样人,轮流值日,通事房也如此,但凡唐人有甚事故,替他料理了。

他那街官,一夜三次,通馆巡消[哨?

]一回,千叮万嘱,不许唐人炒闹、打架,火烛小心……

在这种极受限制的唐馆生活中,中国船员往往除了嫖妓赌博,便是以酒买醉。

汪鹏在《袖海编》中就指出:

“馆中宴会极繁,交相酬答,有上办下办酒,有通办酒,有饮福酒,有春酒,有宴妓酒,有清库、出货酒等,寻常醵饮,尤多珍错杂陈,灯明烛灿,殆无虚日。

”由此可见,在馆唐人觥筹交错,夜夜笙歌。

关于这一点,《琼浦佳话》亦记载:

再说唐人在馆中,虽有大鱼大肉好受用,原是一个客居,究竟不中意。

常言道:

在家千日好,出外半时难。

又说道:

他乡酒不如故乡水。

不拘什么事情,比不得在家,所以客边见了知己,只当嫡亲骨肉一般,愈加亲切。

三朋五友聚拢来,讲讲谈谈,赋诗作文,递相唱和,或者收拾几盘肴馔,买备几样时新果子,排了酒席,吃酒儿顽耍,或者猜三豁拳,或者行令唱曲,也有叫几个妓女来,娼帮吹弹歌舞,品竹调丝,你吹我唱,杯来盏去,吃到天亮,方才散的。

这些,都反映了中国海商在唐馆中的日常生活实态。

另外,唐馆中还有天后宫,“每逢神诞,盛陈供筵,张灯设宴者三日,馆客集群妓会饮于此,午夜酒阑,行歌而返”。

从此类的描述中可见,日本妓女与中国海商总是如影随行。

除了海商之外,下层水手之嫖妓亦相当普遍。

《和汉寄文》三中,有“唐馆ニ而游女卒死口上之写”:

口供:

第二十四番广东船水手陈捷卿,嫖得寄合町丰后屋仪平楼妓女金山,昨进馆,同寄住在别库,不料今日早辰[晨]回本库,忽闻发病,立即赶到,业已身故。

但昨夜至今朝不见病症,并无异情,所报是实。

享保十二年正月日第二十四番船水手许捷卿。

该口供由长崎小通事颖川弥藤太翻译,其后有中国船主郭裕观、财副黄天渥的口供,唯其下署作“享保十一年正月”。

寄合,翁广平《吾妻镜》写作“奇合”,为长崎五条花街之一(其他四条为附町、丸山、半斤、倾城)。

此一口供即是下层水手嫖妓的一个例子。

在当时,酒过三巡,高声喧哗、打架斗殴之事时常可见。

此种情形,在江户时代日本的一些图像中颇有所见。

对于唐人的酗酒打降,日本幕府方面的管理极为严格。

据《唐通事会所日录》记载,早在宽文七年(1667年,清康熙六年),“百凡是非恣肆放逸,以及嫖赌、生端不法之虞,皆自醉狂而致。

兹值新春年节,未免各有杯罇来往,是为狂放之基,若不节之,必有害己之患,以及刀杖陨命,未可知也。

各永立自宜体遵法度,船中头目、水梢等,九尊谕使知,切勿令其成群作队侣,惹是非,不论党夥之间,及与日本人争斗、扑打者,查出即时禀上,重处罪款,各毋悔之,各船主先自谨遵毋忽”。

此段记载,是指新春时节中国海员水手因酗酒而惹出的种种麻烦。

因此,长崎当局对于中国船员酗酒滋事常常是严加管束。

《呈词翻案》中就有一个例子,其中提及:

“本船水手四人,于昨日下炮手之际,相帮出去,只因喜酒多吃两杯,不觉乘醉闲走街上,即蒙揖[缉?

]捕监牢。

幕府方面除了加强对酗酒打降之中国船员的处理之外,还要求确立总管对船员的负责制度。

因此规定,中国船员彼此之间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报告总管来处理。

所谓总管,其具体职责是“主水手等人众事”。

倘若总管有所偏袒,无法公正地处理纠纷,那么就应当诉诸船主,根据当时的记载,“船主,非货主也,赊载货主之物件,交易取其利者”。

可见,《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二条,显然就是针对此一状况所作的自我约束。

(3)《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三条是:

在馆开张店业,此原以本求利,愿买愿卖,原无争竞,但赊欠一项,在开店之人起身之日,收取本利,理直气壮,但欠钱之人一名辛工有限,或因浪费过度,到此之时,分文乌有,纵使拳打脚踢,逼囗其人,有何益哉?

今现奉上宪,严禁在洋打驾,为此我等公同酌定,俟后总以现钱买卖,不得私相赊欠,倘若通情私相赊欠,起身时无还,亦不得逼勒致死人命。

倘有不遵,本船主首报,回唐究处。

在当时,馆内唐人设肆陈列各种日用货品,极为常见,这些下层水手,藉此赚些蝇头小利。

对此,唐话课本《琼浦佳话》中就有:

“再说弟兄在馆中,各自开小店,出卖杂色东西,务本营生,也有守些本分的。

”而《译家必备》之开首为《初进馆》,其内容是一位见习唐通事者第一次前往会馆,向唐船的船主们作自我介绍,进而初次步入唐馆内的情景。

当时为其领路的中国海商陈三官,就提到沿途所经处,有“几个蓬子开店的,卖杂货、做糕饼、做裁缝、卖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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