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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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体系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相关责任,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
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企业领导要轮流到车间、班组一线带班。
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检查、督查、巡查机制,确保生产现场的规范有序。
(四)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2011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含加油站)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其它行业的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规范。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动态长效机制,做到企业每天一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情况要登记建档,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10日前报所属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要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
各企业要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八)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备设施安装、检修、保养、更换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决不许擅自操作。
(九)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整改。
同时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区域要设立警示标志,要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十)严格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
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
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
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管线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管线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和行业管理责任,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泗阳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要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
加强对分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订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行业安全标准;
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组织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本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认真落实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抓好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设,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等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要关口前移,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切实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发现隐患和异常现象要立即解决,确保万无一失。
要落实重大隐患督办制度,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县安委会下达的整改指令后,要认真抓好整改监督工作。
对县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也将列为县委的重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消除,有关乡镇、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解决。
对不按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取缔。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配齐配强队伍。
要加强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配足配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泗阳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要按照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足配强安全生产专职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调整须征求县安监部门的意见。
县直监管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也应成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居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其他村居也要结合实际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村居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提高安监执法人员待遇。
要落实特殊岗位补贴,对从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一线执法人员,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标准适当给予一定的特岗补贴;
要从工作、生活各方面关心照顾安监干部,确保安监队伍稳定。
(三)改善提高装备条件和水平。
要加强县、乡镇安监机构装备建设,不断改善装备条件,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制定乡镇安监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并将装备配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乡镇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不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五)严肃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存在产业政策不落实、安全把关不严格、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长期或普遍存在、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乡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引咎辞职。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提高整体保障水平
(一)广造舆论氛围。
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经验,曝光安全违法行为。
要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重点抓好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建立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要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各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狠抓安全培训。
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做到从严、公正、廉洁执法。
其他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特别是各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并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再培训教育,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并保证培训考核质量;
对未开展安全培训、未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推进安全技术服务。
要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安全专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重点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组织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参与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当好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安全的参谋助手。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一是提高应急救援指挥水平。
要成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到人员、经费、装备、场所四到位,并尽快实现与市及县内重点企业联网,建立起科学、高效、快捷的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监管和监控系统,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预警、动态监控,提高应急救援指挥的科学化水平。
二是抓好应急救援基础工作。
要建立起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演练,特别是县乡政府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开展分管行业的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体制,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对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要整合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建立区域性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并根据我县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
三是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
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
六、严格落实政策措施,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一)认真执行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原则上不再新上剧毒危化品、民用爆破、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企业。
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现有企业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要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要按照“产业聚集”和“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化工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二)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
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制度。
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经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划布局的,一律不予通过。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三)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县、乡镇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任务需要,在保障充足的安监工作经费的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等。
县、乡镇财政分别按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
财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在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企业,组织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化解事故风险的能力。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体系,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一)建立安全控制指标考核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逐年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并定期公布指标完成情况;
要实行严格的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重点管理,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和年内提拔重用的资格。
(三)实行安全生产问责约谈制度。
对因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因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因安全生产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着力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和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总结、同步考核。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支持、督促、保证“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从严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县、乡镇党委、政府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政班子成员都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切实把“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组织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自我监督的作用。
人大、政协机关要把安全生产纳为工作视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列为绩效考核和优化环境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兑现。
各乡镇、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制度,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推动、改进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公开曝光。
主题词:
安全生产意见
抄送:
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