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升中公需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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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利有四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
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
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民事权利;
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
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即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有国建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
当然,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2、如何认定职务作品?
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作品认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归属规定: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9)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
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
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
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5、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不予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中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6、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
红十字"
、"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