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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第二章

7.合同履行期限:

24个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网址】)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网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

2021年5月7日至5月13日,每天上午8:

30至11:

30,下午2:

00至5: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XX公司(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28号2号楼3楼)

3.方式:

现场获取,提供领购资料至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28号2号楼3楼

4、领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请装订成册,每页均需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二代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二代身份证;

(4)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注:

1.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发放。

2.以上材料必须按上述顺序提供三套复印件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资料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一次性递交,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补充资料(未能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投标报名),提供原件核查。

3.本工程所有的资审资料,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如有关的资审资料在年审中的,报名时必须出具发证单位证明的原件。

4.采购文件领取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开标后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5.售价:

500元/份。

(现金缴纳),采购文件售后一概不退。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一经报名,供应商不得更改单位名称。

6.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5月18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XX公司(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28号2号楼3楼)

五、开启

时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

(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2)标前答疑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1年5月14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并电话(********)确认。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一概不退。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一经领购,供应商不得更改单位名称。

3.

3.疫情防控措施

(1)在采购活动前,根据参与人员规模研究制定活动预案,科学安排座位间距,缩短工作时间,设置场内外提示牌,对参加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扫码核验、信息登记等工作。

会议室每隔两小时通一次风,使用完毕后及时消毒。

(2)对于参与开评标活动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授权代表,应如实填报《疫情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进入公司时,请凭《疫情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方能到指定开评标场所。

(3)对于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专家,在进入公司时,请主动出示【江苏政府采购】当日参与项目评审项目手机短信进入指定场所。

进入评标场所前,须如实填写《疫情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及《承诺书》。

对有疫情接触史及身体发烧等症状的评标专家不得应答专家随机抽取短信而参加评标活动。

(4)适当限制参与开评标活动人数。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除采购人授权代表和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进入开评标场所。

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公司人员联系。

(5)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要求,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

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事完即走。

自觉服从引导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6)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苏财购【2020】13号文执行。

(7)因防控工作需要,给采购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还望多多理解和予以配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            

地址:

常州市金坛区沿河西路60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XX公司            

地  址:

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28号2号楼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敬

电  话:

********

附件1

报名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我方经仔细研究,在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招标公告的基础上,现委托 

(被授权人的姓名)参与此项目的投标报名工作。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答疑补充等相关文件都须投标单位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或报名时预留邮箱中下载,本单位会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及报名时预留邮箱,以防遗漏,并承诺不以此为理由提出质疑。

我单位在此声明,申请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如出现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我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

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间:

接收采购文件指定电子邮箱:

*注: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填写表格,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采购文件在招标公告截止日后,统一发至投标单位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2:

疫情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人员身份

□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评标专家

参加:

□开标□评标

项目名称

个人健康情况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有□无

近14天内是否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

□否□是,到达时间为:

近14天内是否离开过常州?

□否□是

离开常州往

返常日期

途径(换乘)

途径日期

近14天内是否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接触情况?

□否□是,接触时间为: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存在瞒报或审查不严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章总则

1.采购方式

本次招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满足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磋商费用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无论最终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更正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5.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

5.1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供应商由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5.2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

如无疑问,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和要求。

5.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更正。

5.4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5.5所有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将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上述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由投标人自行关注并获取。

6.供应商的义务

6.1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明了采购项目的内容。

6.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6.3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

6.4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磋商报价

7.1本项目磋商总价应包括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7.2磋商报价方式

7.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填写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与磋商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供应商填报磋商分项报价表时,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

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一项磋商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磋商报价。

7.2.2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磋商时以人民币为准。

7.2.3磋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2.4磋商报价次数:

本项目采用至少二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磋商保证金

/

10.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0.l供应商应提交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0.2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必须全部是打印件。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10.3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修改无效。

10.4本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盖章是指加盖鲜章。

1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

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而予以拒绝。

1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当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1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至公告中注明的地点,凡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供的,代理机构不接收其磋商响应文件。

1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磋商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

修改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

15.磋商仪式

15.1代理机构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5.2供应商参加磋商仪式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磋商小组

16.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相关规定。

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

16.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的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16.2.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6.2.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6.2.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6.2.4推荐或确定成交候选人;

16.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6.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6.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16.3.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6.3.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16.3.4负责评审报告的起草;

16.3.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6.3.6配合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

17.评审内容的保密

17.1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7.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7.3在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17.4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18.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1资格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18.2符合性审查:

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磋商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18.3.1供应商未通过领购申请的或者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与领购情况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18.3.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电子光盘未提供或未单独密封的;

18.3.3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信用中国(【网址】)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联合体任一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为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18.3.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18.3.5未按要求提供带“*”项材料或者与带“*”项内容存在负偏离的;

18.3.6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

18.3.7磋商响应文件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

18.3.8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相互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18.3.9供应商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18.3.10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8.3.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8.3.12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3.13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情况;

18.3.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无效响应:

18.4.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8.4.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8.4.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4.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为了有助于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9.2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出答复,该答复经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3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答辩或补正时,不得改变磋商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及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9.4.1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19.4.2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9.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存在缺项漏项或者数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供应商拒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9.6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磋商响应文件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对磋商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20.废标条款

20.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0.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0.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评审方法

2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2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成交结果及公示

22.1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XX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2.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2.2.2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2.3恶意竞争,城市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22.2.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22.2.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2.2.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2.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2.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该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该质疑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

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如供应商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或加盖公章(原件)或未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

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如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并因此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而最终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代理机构对成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3.成交通知书

23.1成交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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