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x
《甘肃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肃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负责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符合条件但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以上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内容。
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原则上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
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一条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