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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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八条根据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根据区域的人口状况、商圈类型、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发展规划等情况,充分考虑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结合西秀区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规划。
卷烟零售点规划以商圈类型为基础划分区域,按农村区域、城镇区域内一类街道、二类街道、小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商圈环境,分别根据住户数量、店铺业态数量、卷烟销量、人流量,购买卷烟的便利程度等参考因素,测算并规划卷烟零售点布局。
每年定期对设定的各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按区域实际的因素变化而进行调整,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西秀区烟草局每年可同时在烟草系统网站和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见当年度《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表》。
第九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5000元(人民币);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含仓库或堆放商品的场所)必须与住所等和经营无关的场所相独立,经营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
申请人拥有房屋产权的要出具产权证,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要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
申请人要注明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面积和划分区域(无法写明详细地址的,应画简略图以说明经营场所所处的具体位置);
(四)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一)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型宾馆、大型超市,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四星级以上或实有200个以上床位的宾馆和酒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
(二)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茶室、网吧、咖啡屋、会所、洗浴中心等;
(三)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按《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界定);
(四)军队驻地、劳改农场、监狱、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卷烟的,按照一证一点的原则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辖区因城市建设而新增的街道、小区、社区、商区、工业区、无零售点的村寨等空白区域等未列入本实施办法规划的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布局零售点,并予公示。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优先办理条件:
对社会弱势群体具备经营能力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可不受限制,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1、残疾人(不包括智力残疾、盲人、语言听力残疾及一、二级残疾,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及相关证件原件;
3、复员转业军人(以复员、转业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
4、下岗工人(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而下岗的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核发的下岗工人再就业证书原件,一年内有效);
5、劳改刑满释放人员(以劳改、劳教刑满释放证明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
以上条款所列人员,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保持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原许可证持证人的夫妻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需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的;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原因,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征用,搬迁至新地址的,在提供相关手续,在原许可证注销的情况下,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地理位置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遵循“一点一证”的原则,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按法定程序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属地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受理审批。
第十八条公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及其部位)。
2.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3.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村委等相关证明)一份。
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及其部位);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村委等相关证明);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并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
(一)新办申请:
指申请人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发证机关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二)延续申请:
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持证人需继续经营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申请。
(相关材料:
原持有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持证人身份证明,延续许可证书面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三)停业申请:
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
停止经营业务书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四)恢复营业申请:
持证人停业期限届满或需要提前恢复营业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
恢复营业书面申请,许可证号,持证人身份证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五)歇业申请:
持证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能力、条件丧失无法继续经营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歇业书面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六)补办申请: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相关材料:
持证人身份证明,补办许可证书面申请,遗失或损毁证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城区在幼儿园、中小学(含中专、中技、中小学类补习班及私立的同类学校,下同)内及大门(含侧门、后门、安全通道等)(有效步行距离含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50米内;
乡镇、农村30米内);
(二)主要经营学生用品、未成年人用品或玩具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场所内经营或长期存放油品、烟花爆竹、纸扎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经营鞭炮、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公厕或者经营场所地处加油站、化学、爆炸物品仓库周围50米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对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依据国烟专[2009]35号文件,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四)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流动摊点(车、棚)、露天摊点、无权属证明的临时摊亭;
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自动博彩、游戏设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十二)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雪茄烟污染物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十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雪茄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和法定进货渠道依法经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五条按照当年度《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表》,对网格区域内零售点布局未达到饱和的,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
在零售点合理布局已经饱和的区域内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该区域内有持证卷烟零售户歇业或注销退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且不超出规划表该区域设定卷烟零售点数值,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根据退一补一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管理网格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申请人、管理网格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听证;
听证事项有影响较大的,可以适当扩大与会人员的范围。
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许可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持证人涂改、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证人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四)持证人有严重违反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延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恢复营业前1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经营主体无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变更、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抗拒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拒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原核定的有效期限内的,其资格不因不符合本办法的合理化布局规划标准规定而撤销,待有效期届满后由发证机关按本办法重新审定。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告30日后实施。
2013年12月5日颁布实施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