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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盗窃罪
学院名称
指导教师
职称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4年05月20日
南华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学院:
题目:
论盗窃罪
起止时间:
2013年12月24至2014年5月30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教研室主任:
院长:
2013年12月24日
设计(论文)内容及要求:
一、内容:
1、多方查阅资料掌握盗窃罪的法理;
2、寻找论据;
3、典型案例分析;
4、思考现阶段我国对于盗窃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
二、设计要求:
1、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做出设计进度安排,写出开题报告;
2、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3、认真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4、按毕业设计(论文)规范要求撰写论文,打印装订成两册;
三、步骤:
12月24日-1月20日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月1日-2月20日完成英文文献的翻译,寻找论据;
3月1日-3月20日完成相关任务,初步确立文章框架;
4月1日-4月25日正式撰写论文,对论点进行反复推敲;
4月25日-5月30日完成论文初稿、定稿、装订
三、主要参考资料: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2]赵秉志.刑法新教程.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71.
[3]王礼仁.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47.
[4]高格,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
[5]董进宇,盗窃犯罪的认识及延伸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6]董玉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五卷第1期,79页.
[7]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96.
[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北京:
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65.
指导教师:
年月日
南华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设计(论文)题目
论盗窃罪
设计(论文)题目来源
自选课题
设计(论文)题目类型
论辩型
起止时间
2013.12.24--2014.5.30
设计(论文)依据和研究意义: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
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设计(论文)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
(技术方案、路线)
1、主要研究内容: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
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
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
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
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处理盗窃犯罪,就必须研究较难认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是司法认定时的难点。
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的界限。
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一些特殊盗窃罪给予理论上的解决。
论文第五部分结合最近的“许霆”案,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做出分析,并从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两方面提出建议。
2、预期目标:
1、12月24日-1月20日收集相关资料;
2、2月1日-2月20日完成英文文献的翻译,寻找论据;
3、3月1日-3月20日完成相关任务,初步确立文章框架;
4、4月1日-4月20日正式撰写论文,对论点进行反复推敲;
5、4月25日-5月20日文章基本定型,补充论据以加强说服力。
设计(论文)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设计(论文)研究方法及步骤(进度安排):
1、2012.12.24—2013.1.20收集、整理有关课题的相关资料及参考文献;寻找论据;撰写开题报告。
2、2013.2.1—2013.2.20阅读学习相关文献与资料,巩固理论基础知识,了解相关原理;完成相关英文文献的翻译。
3、2013.3.1—2013.3.20完成相关任务的的初步议论;准备论文初稿;
4、2013.4.1—2013.4.20撰写论文;
5、2013.4.20—2013.5.25论点分析,并完成论文以及准备答辩。
进行设计(论文)所需条件:
1、夯实的理论基础;
2、文献阅读及理解问题的;
3、分析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2]赵秉志.刑法新教程.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71.
[3]王礼仁.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47.
[4]高格,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
[5]董进宇,盗窃犯罪的认识及延伸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6]董玉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五卷第1期,79页.
[7]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96.
[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北京:
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65.
[9]董玉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5卷第1期.
[10]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89-890页.
[11]刘明祥.财产比较研究.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
[12]董玉庭.盗窃罪研究.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5.
[13]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
[14]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页.
[15]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页.
[16]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101.
[17]孙力:
《盗窃罪研究》,西北政法学院198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8-62页.
[18]魏东:
《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第61页.
[19]赵秉志主编: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编(四)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7页.
[20]董永森,陈际红.《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5)》.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21]庞云霞:
《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问题研究》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17页.
[22]尚志龙,陈敏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辨析.
[23]季兴彪:
《网络盗窃罪的认定》,计算机与网络,2007年14期,19页.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论盗窃罪
摘要
摘要: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
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
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
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
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
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处理盗窃犯罪,就必须研究较难认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是司法认定时的难点。
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的界限。
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一些特殊盗窃罪给予理论上的解决。
论文第五部分结合最近的“许霆”案,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做出分析,并从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盗窃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司法适用
目 录
引言
恩格斯曾经指出:
“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
切勿偷盗。
”中国也有古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在法律上创设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选择。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多种侵财犯罪,其中盗窃罪是侵财犯罪中最为普遍、常见的罪名。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多发的盗窃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
所以,世界各国均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具有疑难性的犯罪之一。
同时,盗窃罪也是一类常新的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现象不断涌现。
例如:
“使用盗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利用ATM机漏洞恶意取款的行为”等等,这些特殊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盗窃理论的冲击。
司法疑难呼唤着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理论发展。
因此,加强对这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的研究,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财产犯罪,完善我国立法,为国家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国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空间,正确地分析、认识和看待盗窃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1盗窃罪概述
1.1盗窃罪的概念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
97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增加了罚金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为盗窃罪。
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的数额、多次盗窃、情节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解释》第1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种对盗窃罪的定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学界和我国绝大多数的刑法教科书中对犯罪构成采用了四要件说即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按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任何盗窃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便是以赃物、违禁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同样也侵犯到财产所有权。
关于盗窃罪的客体,马克思指出盗窃林木这一“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犯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
”这段论述揭示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并且明确指出盗窃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