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票据市场体系的路径选择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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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票据经营机构和做市商,当前票据法律制度尚属空白;
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滞后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
票据法律制度缺陷限制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
二是电子化交易方式发展滞后。
当前,中国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等仍主要采用实物券形式和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票据交易电子化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电子票据交易模式存在缺陷,系统运行稳定性还须大幅提高。
(二)融资和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品种与参与主体单一。
总体来看,票据融资所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小,市场交易规模小,削弱了市场功能。
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发布数据,截至2011年末,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3万亿元,占当年社会融资总量的8%;
商业汇票贴现余额1.5万亿元,仅相当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57%。
2011年,全国累计承兑15.1万亿元,累计贴现25万亿元,两者合计仅占同期货币市场交易总量的23.1%,其中贴现量不到同期股票市场成交量的60%,低于美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
同时,票据市场交易品种和参与主体单一,限制了市场发展。
首先,中国票据市场流通的只有交易性票据,且95%以上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足5%,并局限在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
而脱离具体交易行为、单纯发挥融资功能的融资性商业汇票尚未被法律认可,使得票据市场缺乏足额的交易工具。
其次,中国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仍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三类金融机构,而在货币市场中日趋活跃的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公司还未成为票据市场参与主体。
(三)缺乏票据信用评估机制和做市商制度,尚未形成有形的票据市场。
当前,中国企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票据市场缺乏专业的票据授信、评估机制。
这使得票据发行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集团,而众多中小企业被排除在票据发行市场之外,从而不利于票据市场的扩大发展。
而大力发展独立性的票据公司和建立做市商制度,对于推动全国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发展将发挥如下作用:
一是做市商可以提供连续的双向报价和即时交易,可提高投资者市场参与度,提高市场效率。
二是做市商专业化信息发布机制可以提高票据市场信息透明度。
三是有利于消除票据市场利率地区和系统差异,形成一致的票据交易利率。
与同属于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相比,票据市场缺乏一个有形交易市场,缺少一个类似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所和中国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机构的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和清算中心等机构。
(四)受货币政策和票据利率体系不尽合理等影响,市场运行的波动性突出。
在现有票据制度下,其信贷业务和资金业务上双重属性的特点使得票据贴现在信贷调控“熨平”经济周期中充当信贷调节器,呈现出发展的从属性和较强的波动性。
尤其是在央行分别于2009年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2011年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期间,票据贴现余额运行波动幅度明显增加(见图1)。
票据利率体系不尽合理也是引发票据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商业汇票承兑费率尚不能真实反映银行承兑业务的风险承担,现行0.5‰的银行承兑费率完全不能覆盖正常的风险损失;
另一方面,现行贴现利率可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浮动生成,但至今只是放宽了浮动范围,仍未形成按短期资金供求关系自由决定的真正意义的市场利率。
票据利率体系未能真实反映票据市场价值在货币政策调整期间容易诱发套利和投机等不良行为,从而导致市场波动。
二、推进中国票据市场体系建设的方案设计与实施步骤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发达票据市场发展经验,本文从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如下总体构想(见图2)。
(一)加强组织建设。
建议设立中国票据市场体系推进委员会,领导制定推进中国票据市场体系加快建设的战略规划和组织实施。
效仿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票据市场实行交易所管理模式,组织设立票据交易所和清算中心,维护中国票据市场稳健运行;
由相关金融机构成立票据同业公会,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二)完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一是以创新票据市场制度为重点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和创新票据市场制度监管框架;
二是改进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健全电子票据查询、验证、清算、报价等综合服务体系。
(三)培育形成市场化的运行管理机制。
一是引入票据交易所交易机制,实行场内大额批发业务的集合竞价交易运行机制;
二是培育做市商机制,引导集约化票据专营机构发展成为票据市场做市商,开展票据交易、鉴证、托管和咨询等业务,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在总体构想的基础上,力争用5-8年分阶段逐步建成中国票据市场体系(见表1)。
三、推进全国性票据市场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票据市场基础法律制度框架。
一是应尽快修订完善《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强监管类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使票据市场在更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
二是由央行、银监部门和最高法院等修订相应的票据运行规则,消除不同部门法规制定实施中的抵触和矛盾现象。
三是构建更有利于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二)构建服务全国性票据市场运作模式的票据交易所和清算所,并引导交易所成员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票据市场交易模式分为交易所场内交易(批发业务,类似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和场外柜台交易(零售业务,类似银行贷款)。
票据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交易所会员管理,维护票据市场稳健运行;
二是强化与同业拆借中心、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传导。
票据交易所由央行直接领导,受银监部门监管,需要健全市场组织运行功能。
一是组织场内票据大额批发业务的集合竞价交易;
二是制定交易所制度,如票据交易规则、融资票据发行规则、票据信息交换规则、票据做市商规则、票据违规惩治规则等;
三是交易监督和维护交易所正常运行,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和机构给予处罚;
四是票据交易所政策宣示和信息发布,如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票据交易价格指数编制发布;
五是交易所会员机构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功能。
票据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票据交易所健全准入制度和退出惩罚机制,以引导票据资源向优质会员集中,从而降低票据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成立票据清算中心,承担全国票据市场交易的登记、信息查询和清算事项。
同时,由央行牵头组织交易所会员和市场主体成立同业公会,引入行业协会性质的自律管理。
票据交易所可以分阶段和按区域逐步推进构建,首先可以在票据市场相对发达的地区组织成立区域性票据交易所试点运行;
其次根据全国票据市场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在条件成熟后构建全国票据交易所,同时区域性票据交易所仍可发挥区域票据市场组织运行作用。
(三)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发展票据专业化中介机构。
创造条件,积极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熟悉、利用和习惯票据融资;
扩大基层商业银行和县域村镇银行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票据市场的经营权限;
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允许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等进入票据市场。
积极发展票据信用评估、担保和票据鉴证、咨询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部分票据交易量大、业务发展规范、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和市场认同度高的专营机构进一步发展成为票据市场综合服务商,开展全方位票据专业服务,为今后成为全国性票据市场做市商做好准备。
(四)丰富票据交易品种,有序发展融资性票据。
首先,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扩大票据承兑与贴现量;
其次,采取优惠政策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提高其市场占比;
再次,积极创造条件放开融资性票据,尝试使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无担保票据、公司票据等商业票据,尽快将大额存单、债券、保险单纳入票据范畴。
发展融资票据是扩大票据市场交易规模的重点。
一是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强调其签发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
对企业开票情况进行监控;
当企业签发票据与其财务状况不对称时,银行可以停止对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是对企业票据融资进行限额控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他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
(五)构筑风险防线,健全票据市场统一规范监管框架。
主要是对融资票据与非融资性票据实行隔离监管。
一是建立许可证制度,隔离融资票据风险,如对真实性票据,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签发;
对融资性票据则要按照企业经营状况、资金流量、信誉等级、有无逃废债行为等标准来选择企业签发;
二是建立融资性票据贴现办理准入制度,可以允许所有的金融机构办理真实性票据的贴现业务,但先只允许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融资票据贴现业务,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
三是建立票据融资总量控制制度,不仅将票据承兑量计入社会融资总量,还应将其列入信贷总量控制计划。
对发行企业,商业银行核定票据融资总量额度和融资票据与交易性票据的分类额度;
对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也要根据其风险状况实行比例控制。
四是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对融资票据和交易票据分别建立严格的监管要素,对真实性票据业务的监管,可由金融监管部门全力承担,监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办理合规性,注重交易票据业务按照操作规范办理:
对融资性票据业务的监管,则应由央行、工商部门、票据交易所等共同承担,不仅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融资性票据业务合规性的监管,还要重点加强对出票企业的资信评估和现金流量的监测。
(六)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交易与综合服务功能。
一是由央行牵头组织主要商业银行,总结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情况,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接入机构系统不一致、系统稳定性等主要问题,集中各方面资源予以改进,从源头上改进电子票据交易技术平台,提高电子票据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是完善开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统一查询系统,打破承兑行与贴现行的阻隔。
对票据进行统一的资料建立和统一有效的查验可以在承兑与第一手贴现环节间形成安全通道,可大大降低当前假票与融资票据的形成,如可在统一的密押、编译手段、网络查询、电子化票据等方面进行探索。
加快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信息联网。
三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技术平台整合“中国票据网”转贴现报价系统。
目前转贴现与回购完全为自由交易,可借鉴银行间债券报价系统的成功经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价功能的完善应用。
(七)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推广电子票据应用范围。
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
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
再次,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
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结电子票据推广应用经验,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均衡发展。
由央行牵头组织总结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投产运行一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方面积累的经验,研讨电子票据在流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办理的基本模式、转贴现流通性以及电子票据安全方面等诸多问题,统一认识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推动电子票据转贴现市场加快发展;
加强电子票据应用引导,由央行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或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
加强电子票据在相关行业企业中的宣传介绍,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同性,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扩大电子票据应用群体。
(八)实施监管整合,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票据风险联防网络。
由央行牵头,会同银监部门对票据市场实施监管整合,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授予央行和银监部门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非现场监管权和现场监管权,并由央行牵头,共同负责票据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以及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现有网络技术基础上,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建立全国性的票据查询、认证和监控体系。
同时,依托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建立票据风险联防网络。
实行系统内票据托管,通过同业公会协调,各行之间要简化票据交易手续,重点解决票据交易查询的效率、跟单文件审查以及转贴现回购交易票据的移存和保管等问题,实现系统内票据托管。
建立大额票据集中登记核查系统,可开发大额票据集中登记核查系统,以省为单位,辖内银行机构对以他行票据进行质押放款和贴现的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按月向银行业协会报送数据清单,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大额票据种类、质押贴现时间、出具时间、出具凭证机构名称、凭证金额、凭证号码等,同业公会再按出票行汇总清分后的大额清单分发各出票行进行核对,以确保票据真实性。
(九)逐步形成市场化商业汇票承兑费率和贴现利率定价体系。
一是提高银行承兑费率,调整实行差别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费率。
银行承兑作为一项非资产类的表外业务,虽然无须占用资金,但却承担了票据业务链中的所有信用风险,故须耗费大量的风险资本,必须引入风险定价机制,使银行承兑的风险收益率能够覆盖违约风险率,即它的风险收益率应在按照中国现行金融财务制度所规定最低标准提取的一般拨备率(1%)之上。
建议商业汇票承兑费率根据承兑风险敞口大小、承兑期限长短来收取,即实行差别承兑费率。
也可以借鉴利率改革的经验,分步骤、分阶段对承兑费率予以放开。
具体做法上,银行承兑费率可以在央行指导定价的基础上,对风险敞口的承兑费率实行不得低于1%的下限管理,对保证金项下的承兑仍按结算手续费0.5‰的比例收取。
通过适当提高银行的风险溢价,增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抑制非理性的市场需求。
二是贴现利率取消下限管理,实行市场化。
市场化后的贴现利率与风险溢价平衡后会趋低,但已实行市场化的转贴现利率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利率,能够对贴现利率构成一条有效的利率区间走廊的约束,并能体现承兑收益>
短期融资券利率收益>
银票贴现收益>
转贴现收益,形成合理的价格级差关系,使票据利率与票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相匹配,更好地覆盖风险预期。
贴现利率实现市场化,会增加利率对贴现需求的弹性,但并不会扰乱贷款利率体系和扩张信用,因为贴现作为票据业务的二级市场,其本身并不产生信用,只是把承兑所产生的信用转化为M1罢了,并受到一级市场——承兑业务量所制约,所以最终将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的水平。
三是推行不同类型票据贴现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
由央行制定调控“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性票据”的不同贴现率,让资金价格决定市场参与者行为。
对“真实贸易票据”给予开放利率政策,对“融资性票据”实行利率底限管制政策,即不允许“融资性票据”贴现率低于再贴现率。
(十)完善再贴现工具运用,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建立相对独立的再贴现利率体系和调控机制,加大再贴现结构调控的力度。
利用再贴现差别利率手段,通过利益引导,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提高其信贷资产质量。
要明确创新型产业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票据融资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差别利率等手段,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加大再贴现规模效应,提高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力度。
一是央行要制定转贴现管理办法,明确转贴现协议格式和凭证格式,发挥其调节地区间、区域间资金供求的作用;
二是对回购式再贴现票据,央行总行应扩大业务量大的中心支行的授权,以增加再贴现业务的灵活性;
三是央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在其辖区内扶持一家商业银行建立内部票据贴现中心,鼓励专业化经营,逐步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有特色的区域性票据集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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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