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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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于:
1.为了加快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促进崇州市经济快速发展,经崇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崇州市羊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为项目业主,成都市羊马新城玫瑰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崇州市羊马新城北部建设项目投资人。
2.经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实施羊马新城北部建设项目充分协商一致,现签订羊马新城北部建设项目投资合同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及合作方式
1.1项目名称
羊马北部片区滨河路、北部横路、福田路道路工程、玫瑰园项目区的建设。
1.2工程概况
玫瑰园项目用地面积约558亩,首期工程建筑面积约26600平方米;
滨河路长约1000米,红线宽度14米,其中车行道9米,人行道2×
2.5米;
福田路长约1800米,红线宽度18米,其中车行道11米,人行道2×
北部横路长约2300米,红线宽度18米,人行道2×
2米。
1.3项目投资
1.3.1滨河路估算投资约1000万元、福田路估算投资约1500万元、北部横路估算投资约1500万元、共计总投资4000万元,最后按实际决算金额结算。
1.3.2甲方投资:
甲方以自已名义积极争取项目贷款,甲方贷款到位后,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拨付贷款资金作为本项目的投入,若资金允许,提前支付后,回报时间作相应扣减。
1.4合作方式
1.4.1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项目代理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筹借本合同约定的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投资建设资金并接收工程。
1.4.2甲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设计带可研、地质勘测、施工设计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条双方法人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所涉及的申报事项:
规划、用地、
立项、报建、施工等所需要的许可或批准,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的合法规定。
2.1.2甲方应及时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设计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负责安置区工程规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2.1.3甲方负责项目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本项目建设中需要甲方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如协助施工企业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为乙方组织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1.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1.5甲方监督乙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
在乙方资金不到位、连续停工30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监督乙方对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招投标;
监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
2.1.6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投资进行审计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投资建设资金的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积极筹借资金,满足本协议项目建设需要。
2.2.2乙方作为项目代理业主,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
保证工程质量,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竣工验收合格;
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和住宅质量保证义务。
2.2.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审核的施工图纸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2.2.4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施工方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2.2.5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因为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严禁以民工工资问题哄闹政府。
2.2.6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2.2.7项目建成后,乙方应及时组织向甲方或指定单位移交。
2.2.8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
3.1建设内容
3.1.1经有权机关或部门批准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项目及内容;
道路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交安设施工程等。
3.2工期
3.2.1道路工程建设期为6个月;
滨河路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6月,计划完工时间2009年12月;
福田路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6月,计划完工时间2009年12月;
北部横路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6月,计划完工时间2009年12月。
3.2.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2.2.1甲方未能及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手续造成延期开工。
3.2.2.2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建设用地或提供地勘、设计施工图纸等建设所需资料。
3.2.2.3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和完工。
3.2.2.4为保护在建设用地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的延误。
3.2.2.5重大设计变更所致的延误。
3.2.2.6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3.3质量标准
3.3.1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3.3.2符合设计要求。
3.3.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交付条件。
3.4设计与设计变更
3.4.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3.4.2施工中,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书面建议。
3.4.3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建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方式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乙方。
3.4.4经过甲方和设计单位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改变设计;
甲方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或部分变更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书面变更指令组织施工。
3.4.5施工中,甲方认为确需改变设计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现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文件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条竣工验收及移交
4.1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房建和公路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应指派专人参与乙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工作予以协助。
4.2移交
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双方在移交的资产和资料清单上共同确认。
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的,在该期限届满时,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移交义务,自移交之日起甲方应承担工程保管,维护及一切风险。
第五条投资价款
5.1投资价款构成
5.1.1工程建设投资总额
5.1.1.1甲方支付乙方的本项目投资价款由建安工程造价、项目投融资财务费用(含资金成本、乙方管理费用、利润等综合费用)及税金三部分构成。
5.1.1.2本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结算的确定,其计价方式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措施项目、规费、附录、应用指南)及其配套文件全额计算,其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施工同期(同期的施工时间确定依据以施工日志为准)材料价格调整,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缺项由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询价共同确认。
按此计算基础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定额配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以评审部门预审确定的最高限价为依据,按照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招标的中标金额为投资基数,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本合同结算投资总额,及投资回报的计算技术。
确定为本项目建安工程造价。
5.1.1.3地基处理、基础超深、现场签证等标外工程可提前办理审计结算;
5.1.1.4其他成本:
包括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乙方为本项目建设支出的其他费用。
5.1.2投资回报
5.1.2.1工程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以审计局审定的总额为准,计算本合同的投资回报总额。
5.1.2.2若甲方提前还款,乙方不再计取甲方已付资金的投资回报。
5.2审计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备齐送审计部门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审计。
5.3投资价款支付
5.3.1双方约定本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回报率为百分之十每年(10%/年),约定还款期限为投资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
5.3.2投资价款自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5:
5比例1年内付清本项目投资资金。
具体支付期限为:
5.3.2.1甲方承诺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投资价款的50%(暂按工程投资预算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及相应的投资回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本项目。
5.3.2.2甲方承诺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依据审计结果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投资款累计至100%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第六条甲方资金来源
6.1甲方承诺锁定地块位置为羊马新城北部片区40亩土地,以出让后政府收益部分作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保证。
该宗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红线图作为承诺书的附件,甲方不得单方抵押该宗土地,在出让该宗土地时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该宗土地的拍卖收入应优先用于支付工程款,若竞拍成功,可以土地成交款抵扣本项目工程回购款。
6.2工程款结清后,对6.1条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地块的锁定权自行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终止
7.1甲方违约及赔偿
7.1.1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终止合同的,按以下规定一并承担责任:
7.1.1.1足额还返还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投资并按年1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7.1.1.2按已投额的年8%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1.2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7.1.3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7.2乙方违约及赔偿
7.2.1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如资金不足,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内部管理问题,造成连续全面停工超过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照未完工程总价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方。
乙方此前投入的资金待工程全面完工后两年内归还,不计算投资回报。
7.2.2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50%后三天内,乙方应及时交工,实际交工期没延迟一天,乙方须按工程投资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全部损失。
7.2.3因民工工资或材料款拖欠,引发民工闹事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乙方自愿接受总价的1%罚金。
7.3不可抗力
7.3.1不可抗力:
战争、入侵;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暴乱、骚动;
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施工的。
7.3.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7.3.3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7.3.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时间持久1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合同。
7.4合同终止
7.4.1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未能补救并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7.4.2任何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8.1此合同为投资合同,项目的具体实施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施工合同为本合同附件。
8.3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4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崇州市羊马镇乙方:
成都市羊马新城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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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