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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文1文档格式.docx

强化瓦斯地质工作。

做好新水平、新块段各煤层指标收集、考察。

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揭煤前必须实施地质超前钻探,认真测定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矿批准的揭煤设计。

3.严格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严禁在安全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否则按较严重“三违”处理。

4.强化以防突为重点的“一通三防”督查,重点督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和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通防科每季度要对抽采、防灭火等系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5.严格防尘管理

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及矿防尘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

高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

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尘用品,否则按“三违”查处。

(二)顶板管理

加强地质、设计管理工作。

顶板支护形式和参数要根据地质条件合理选择,确保支护强度,参数变更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加强信息反馈,现场遇断层、构造或淋水等恶劣地质条件变化,现场施工班队长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在未采取加强措施和未经允许前严禁继续向前进尺,否则给予挂牌停头,并严肃追查处理。

加强顶板监测,凡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顶板监测的,每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500元。

严格现场管理。

规范前探梁、轻型单体等临时支护的使用。

锚杆、锚索预紧力及卡缆螺栓扭矩必须达到要求,否则每发现一处,罚单位2000元。

加强对失修巷道检查维护。

坚持总工程师每月、分管副总每半月、职能部门每周1次的系统检查制度,对失修巷道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推行修后注浆措施。

(三)机电运输

严格执行机电副矿长组织的每月1次的供电系统预防性检修、维护制度。

对一月一次强制性检修制度不落实的,给予机电办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各罚款2000元。

杜绝无计划停电,凡因检修不到位,影响1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停电4小时的,责任人按“三违”论处,同时,罚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1000元。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检修、拆接火必须有申请,坚持挂牌留名、谁挂谁摘、谁停谁送的原则。

对无申请私自拆接火的,责任人按较严重“三违”论处,同时罚单位党政、分管副职各2000元。

加强立井提升系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立井提升设备检修、试验、试运行制度,认真执行立井提升保护、钢丝绳、井筒装备安全完好检验确认制度。

加强斜井轨道运输及小绞车安全管理,严格封闭式打运,严格执行绞车安装、安全设施和钢丝绳检查检修挂牌留名制度,凡因安装、检查检修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严肃追查处理。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做好各大系统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落实包机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井下采区及阶段煤仓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加强维护。

如因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不负责任导致煤仓堵塞,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四、安全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党群部门每半年对副科级以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履职不力的,实施岗位问责,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认真落实“双规范”

“双规范”首先规范矿机关,规范基层单位党、政正职。

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规范自身安全管理行为,做到依制管理、按章指挥。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死亡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导致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各基层单位要不断增强自主管理意识,落实自主管理责任,规范工人的操作行为。

积极开展职工安全行为自查自纠,建立本单位安全行为自查自纠办法,并严格执行。

月度内自查“三违”少于矿查“三违”的给予相应处罚和处理(具体见附件3)。

为“三违”说情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并通报曝光。

严肃不安全行为的查处。

对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见附件2)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其它驻矿单位不得录用。

驻矿专业化队伍发生严重“三违”,由矿拿出处理办法,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三违”人员查处办法见附件3)。

对不按规定查处十三条红线的,按集团公司《严肃查处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的若干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强化安全基础

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以“保安全、保产量、保效益”为根本目标,用目标带动基础工作,用标准规范员工行为。

认真落实《谢桥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另文下发)。

实行质量标准化责任追究及工资与质量标准化挂钩制度,坚持机关科室监管与基层单位质量标准化自主管理相结合,动态监管与定期考核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管理创新工作。

(四)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和质量,矿每半月组织1次安全质量大检查,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有事不能参加检查的,必须安排同级别人员顶替,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如因检查(包括安监员、电管员、防检员日常检查)不认真仍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对检查人员每人罚款500-2000元,并根据性质给予行政处分。

对直接威胁现场安全或暂无法整改的较严重隐患,给予挂停止作业牌,并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人、单位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各500元。

挂牌整改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推迟1天,单位加罚1000元,责任人、单位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各加罚200元。

加大隐患整改力度。

对检查问题较多或同类问题重复出现的单位,根据性质给予5000-20000元处罚,同时对单位党政正职和机关主管职能科室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对各类检查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条罚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1000元,并挂停止作业牌。

挂停止作业牌后,仍继续作业生产的,对本矿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处分;

专业化队伍、工程承包单位罚款2万元。

各专业口长每月牵头进行1次口内隐患排查,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排查结果经各口口长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于当月月底前上报安监处。

安监处以“六定”(定整改项目、定方案、定时间、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及定机关监管部门)形式落实整改,不按期上报排查结果的,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500元。

基层单位要按照自主管理要求,完善本单位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每周组织1次本单位施工区域隐患排查,报职能科室汇总并落实整改。

月度内,基层单位每少排查1次,罚单位党政各500元。

由职能科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次月3日前报安监处。

高度重视工程的开工和停工管理。

各项工程开、停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停工报告,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认真排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符合安全开、停工条件方准开、停工。

无开、停工报告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加强员工培训实施办法》。

以提高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和安全防范能力、职工实际操作能力、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为目标。

重点采取实物、现场教学方式,脱产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确保培训效果。

认真落实矿2009年培训计划。

对培训不认真,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培训中心以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不计发工资。

再次培训不合格,调离原岗位,离岗培训。

各基层单位落实培训计划不到位,对完不成培训计划的,每少送培1人,罚单位1000元。

各专业口和基层单位要明确本口内日常培训目标、内容和措施,提高培训针对性。

继续开展班前一日一题培训,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现场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措施和事故案例的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

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培训工作。

(六)加大技术创新和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

围绕解决现场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广泛开展技术创新及小改小革活动,每季度进行评选奖励。

加强以瓦斯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攻关工作。

重点是:

推进大直径、长钻孔抽采消突技术,开展矿井热害防治技术、高承压水害防治技术和大功率采、掘、钻设备除尘技术研究等。

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加强技术管理。

各项设计、规程、措施必须以科学性、安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审批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场不严格执行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不完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追究施工单位、主管职能科室和分管副总、口长乃至总工程师的责任。

确保安全投入。

按吨煤50元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系统完善、防治水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

加强安全费用管理,强化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提高安全费用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七)严格执行“一矿一制”

凡在矿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对因安全管理松懈,违章现象或事故多发的单位,予以清退。

矿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其安全管理及施工行为。

发生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施工单位安全及经济责任,并追究矿相关管理部门责任。

(八)做好矿山救护和群安工作

加强辅助救护队伍军事化建设。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大力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

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曝光。

五、安全激励政策

继续对井下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实行“六无”考核,月度内实现“六无”,即:

无矿查三违;

无轻伤及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无不合格工程;

无重大安全隐患;

无重大非人身事故;

无瓦斯超限;

且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及成本指标,矿将给予奖励:

(一)采、掘、开、修:

正常出勤职工每人奖励300元。

(二)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正常出勤职工每人奖励200元。

(三)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管理人员按经营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员分配系数计奖。

上述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每月一考核。

由安监处将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于次月10日前提供给人力资源部落实兑现。

六、强化安全责任

(一)严肃事故查处

坚持“处理事故不过班”和“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处各类事故。

各类事故要形成事故案例,并通过《安全通报》、网站、电视台等形式供职工学习。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分管口长要到班前进行原因剖析,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做检查,党委工作部安排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

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二)严肃事故汇报,规范事故调查

任何单位发生人身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都必须在现场立即汇报矿调度,由当班矿值班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人身事故由安监处牵头追查,其它事故由相关职能科室牵头追查。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汇报矿调度,事后再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

给予事故单位跟班领导、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隐瞒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留用1年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跟班领导、分管副职、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管理人员隐瞒重伤、死亡和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篡改记录、伪造数据、破坏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留用1年,给予相关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实施安全举报管理

矿开通安全举报电话,并在井口大屏上公布,鼓励职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给予相关管理人员撤职处分。

署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矿给予500-5000元奖励。

附件:

1.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2.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

3.三违人员查处和较严重三违认定办法

  

                二○○九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

安全 生产 决定 

抄送:

矿副总以上领导。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办公室                    2009年1月3日印发

共印3份              校对:

张清华             打字:

刘雪玲

附件1:

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一、安全责任追究

(一)轻(微)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性质比较恶劣的轻(微)伤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责任追究

经集团公司鉴定,属管理责任造成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待岗1年;

给予事故单位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1年;

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三)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井下单位

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2.地面单位

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分管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1年;

2.地面单位

地面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分管副职、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1年。

(五)重大非死亡事故:

比照1人死亡事故查处;

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之外的3%及以上瓦斯高值超限事故比照重伤事故查处(不含打钻喷孔)。

(六)3%以下瓦斯超限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1年处分;

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管理人员行政记大过直至降职、撤职处分。

(七)机关管理部门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1.技术科:

顶板事故。

2.地测科:

误揭突出煤层、突水、巷道贯通测量重大事故。

3.通防科:

“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

4.机电办:

机电、运输事故。

5.安监处:

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事故。

6.调度所:

对调度指挥不当而导致的事故;

不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反映事故隐患、征兆信息而导致的事故。

二、安全处罚

(一)发生微伤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一次性罚款500元。

(二)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带拨人员)、当班跟班(区)队长及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2000元。

(三)井下单位月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轻伤事故,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工资系数下浮0.2。

(四)发生重伤事故,本矿单位罚款5万元。

市场化队伍罚款20万元。

(五)发生死亡事故,本矿单位罚款10万元,市场化队伍罚款50万元并对该施工头队伍清退出矿。

(六)发生轻伤事故给予当班安监员罚款1000元。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安监处现场组当月工资总额下浮20%。

(七)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按责任划分,对责任单位分管副总、口长或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罚款2000-5000元。

3%以下瓦斯超限事故,罚责任单位5万元,罚有关责任人5000-20000元;

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罚责任单位10万元。

附件2:

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

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1.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2.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

3.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4.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6.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7.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卡入缓冲托罐装置并进入楔型罐道或碰到防撞梁。

8.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

9.斜巷放大滑。

10.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

11.因管理责任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

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12.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二、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规定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扒、蹬、跳车;

乘坐皮带;

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三、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压茬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

1.掘进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采用前探梁等做临时支护作业;

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

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的老塘区域内作业(特殊需要进入以所编制的措施为准);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带电作业”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附件3:

三违人员查处和较严重三违认定办法

一、加强违章行为纠察

全矿所有人员均有查处“三违”的权利和义务,安监处及各职能科室要定期组织安全纠察,凡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的,一般职工视同“三违”查处,科级及以上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二、矿查“三违”处理

(一)一般“三违”处理

一般“三违”进“三违”学习班学习3-7天。

结业前需进行考试,并填写“三违”学习单,经单位领导及安监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上岗。

对已核实、参加学习的一般“三违”,罚款1000元。

同时对当班班长及单位党政各罚款500元。

半年内两次“三违”者给予开除留用1年处分。

月度内矿查“三违”超过自送“三违”,达到3人次及以上,本矿单位党政正职各加罚1000元,驻矿施工单位加罚5000元;

超过5人次及以上的,单位党政正职降职,驻矿施工单位加罚1万元。

(二)矿查较严重“三违”处理

对触犯“较严重三违界定标准”的,除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外,本矿职工给予开除留用1年处分,当班班长、单位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

驻矿施工单位职工罚款2000元,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

(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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