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352518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Word文档格式.docx

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

(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个案例说明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同等,有些同学认为,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如书面合同,这是个误区。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是一样的,都经过一个严肃的缔约过程。

案例(三)

  某木材公司(以下称甲方)库存有5000立方米优质红松。

某年5月4日,甲方给某家具厂(以下称乙方)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3天内答复。

乙方当时正与数十家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2天即回电话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2000立方米一级红松。

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

  5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

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得到可靠消息:

3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980元/立方米。

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以750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00立方米要少赚46万元。

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

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

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2000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

  

(1)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2)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通过这个案例要把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复习一遍,加深印象。

  

(1)甲方双方签订的木材订购合同有效。

  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

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即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供应一级红松2000立方米,并赔偿乙方租赁专列的滞待费用。

案例(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

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

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条只能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合同法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作严格的理解,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等。

而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则不能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其规定,不能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通过案例,我们主要掌握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要根据我们刚才提到的五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是无效的。

在合同效力里,无效合同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

而且在合同法的案例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重要的条件。

案例(五)

  1997年4月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1998年4月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1998年4月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00年4月2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1)这个案例属于合同变更类型中的一种,即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协议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并未作任何表示,但双方对于暂缓多长时间约定的不明确,因此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8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0年4月1日。

  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通过这么一个案例,说明在变更中的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推定为未变更。

当然还有基于法律规定变更的,如企业合并,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六)

  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2000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00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0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解除分为广义的解除和狭义的解除两种。

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

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

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

  2.约定解除权: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不同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的约定,而双方解除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

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把合同法第六章的合同终止中关于合同解决的这一节全部都讲到了。

关于约定解除,由于时间关系不能讲了,教材上有案例。

同学们可以看一下。

案例(七)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

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这些要求大家能熟练把握。

合同法案例集

(2)

2008年6月17日21时44分55秒来源:

阅读(70)评论(0)

合同案例分析精选(分则部分)

1.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

"

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

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

是否合法?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

(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

(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

(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2.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现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法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