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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由于残疾者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情况各不相同,生活自理、各种活动的影响程度各异,护理依赖的程度也不同,我省在制订人体标准的有关条款时参照工伤标准及交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生活自理范围的护理依赖的分级如下: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护理依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二级护理依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

(1)、

(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三级护理依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四、护理费的赔偿

(一)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

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第一阶段:

残疾者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时,这阶段的护理大多在医院进行,护理的人员除护士外,主要是其家属。

第二阶段:

残疾者经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后至护理依赖的条件消失,这阶段的护理主要在家庭内进行,护理人员可能是家属、亲戚、邻居或雇用人员。

(二)护理费赔偿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1.第一阶段护理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中指出:

经医院批准专事陪护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先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资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为限。

根据该意见,护理费推荐使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因临时工的工资无统一的标准,而各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每年均有确定的数据,推荐采用该标准,在我省实施后,反映较好,具有易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

对重症患者,第一阶段陪护人员可能不止一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陪护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对原有病、残的人和原来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伤后的护理费用与上同,但如原来生活不能自理,伤后的护理费用仅赔偿因加重护理程度而多支出的部分费用。

2.第二阶段护理费的赔偿,应主要以法医的鉴定来认定。

护理费用是否全额赔偿或部分赔偿应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来确定。

劳险字(1992)28号《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

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1)一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二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二计算。

(3)三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3.护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篇二:

护理费计算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天数

例如:

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

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

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

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入。

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

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

40天=32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依赖等级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即: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想你单位要求相应工伤赔偿。

如你单位拒绝赔偿,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得到仲裁或判决结果后你单位仍然拒绝赔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规定有: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四十条: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篇三: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和计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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