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348384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83.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

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