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重点考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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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
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
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
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
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㈢人道主义的原则
㈣社会协助的原则
㈤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
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
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
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
㈠以监狱为主
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
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㈠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㈠功能特殊性 ㈡角色多重性 ㈢任务艰巨性 ㈣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
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㈡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㈠政治素质㈡知识素质㈢心理素质㈣身体素质㈤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㈠基础知识㈡专业知识㈢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㈠力量素质
㈡速度素质
㈢耐力素质
㈣柔韧素质
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㈠组织管理能力
㈡分析判断能力
㈢表达能力
㈣社交能力
㈤防卫能力
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㈠考核的原则:
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㈡考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㈢考核的方法:
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㈣考核的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㈤考核的程序: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四)罪犯
罪犯的概念:
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㈠罪犯是人
㈡罪犯是公民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㈣婚姻家庭权利
㈤政治权利
㈥宗教信仰自由权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㈠物质保障
㈡制度保障
㈢组织保障
㈣司法保障
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㈠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四)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
㈠依法执行原则
㈡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㈢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收监的条件:
一般条件:
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㈢执行通知书
㈣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
⑴审查法律文书⑵身体检查⑶人身与物品检查⑷入监登记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㈢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㈣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㈠控告:
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㈡检举: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㈠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㈡实体条件:
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
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㈠条件:
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㈡程序:
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⑶减刑的审理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
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⑴关于假释的提请:
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
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
⑴刑满释放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
⑴出监教育⑵安置准备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⑷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⑷发放《释放证明书》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的概念: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
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⑴宪法依据⑵刑事诉讼法依据⑶监狱法依据
主要内容:
⑴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
⑵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⑶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⑷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
⑸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
⑹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四)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的特征:
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直接性
依法管理原则的含义:
依法管理原则是指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行
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不断完善监狱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发必依
⑶规范而有序地实施监管,做到执法必严
⑷严肃法纪,做到违法必究
严格管理原则的含义:
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
化的基本准则。
严格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依法严格,严而有据
⑵严而有序,严而不苛
⑶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科学管理原则的含义:
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
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科学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
⑵自觉接受正确理论的指导
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⑷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现代装备
文明管理原则的含义:
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
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文明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⑵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待遇
⑶注意对罪犯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养成
⑷注重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消化和运用
⑸建立外面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直接管理原则的含义:
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
、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直接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的要求
⑵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⑶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⑷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分押的含义: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狱分
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机制。
分管的含义:
分管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的制度。
分押的层次:
⑴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⑵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
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导控制,严密防范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暴力行为
⑵自控疏导,缓解、排遣情绪
⑶以静制动,强化自控能力
㈢性罪犯:
⑴净化环境,规范行为
⑵组织劳动,循序渐进
⑶帮助解决家庭关系等
㈣对其他类型的罪犯,要根据分押后的罪犯整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束
分级处遇的规定:
⑴级别划分:
从严、普通、从宽
⑵分级标准:
主要依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
⑶内容:
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离监探亲
⑷注意的问题:
合法、合理、有效
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
⑴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
⑵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⑶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方法:
⑴货币量标准
⑵热量和营养量标准
⑶实物标准
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
⑴御寒护体⑵厉行节约⑶整齐清洁⑷便于识别
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⑴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⑵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⑶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⑷会见过程的监督
⑸探视物品的检查
罪犯通信的规定:
⑴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⑵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⑶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⑷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罪犯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
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参加劳动。
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年终评审
罪犯奖惩的类别:
狱政奖惩:
奖励:
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准予离监探亲
处罚:
警告、记过、禁闭
刑事奖惩:
减刑、假释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离监探亲的概念、条件、程序及实施要求:
概念:
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
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属于宽管级处遇管;
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
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监区推荐并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实施要求:
监狱对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
罪犯到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许离监的含义及实施要求:
含义:
监狱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罪犯的家中发生急难之事,确需本人回去处理时,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的人道主义措施。
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人民警察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
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监狱安全警戒的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的概念:
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的概念:
群众联防又可称为“社区联防”,是指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单位结成联
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狱内看守的任务:
⑴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监督罪犯就寝、起床,监督控制罪犯之间的不利交往,严防罪犯私自出入监室,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⑵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管理工作
⑶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