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定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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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汽轮机、锅炉基础各框架柱基平台上表面。
7)烟囱、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应少于4个。
8)变电容量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四周。
4、《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5.5.2条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纹、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挖填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10.2.7条(强条)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二、允许变形值
※根据《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3.3.7条及其条文说明,发电厂建筑物地基变形以沉降量、沉降差、倾斜与局部倾斜为控制指标。
对于以框架和排架结构为主要型式的一级(指建筑物安全等级)和部分二级建筑物,应按沉降量和沉降差控制;
高耸的烟囱、贮煤(灰)罐等应以倾斜控制。
发电厂建筑物地基最终沉降量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安全等级见《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4.2.4(表4.2.4).
※高耸的烟囱应以倾斜控制,是因为倾斜对烟囱产生的影响远比沉降量大,而由于烟囱受荷特性,使得它易产生倾斜,对安全运行造成很大威胁.一般来说控制烟囱的倾斜,由此因地基变形而对烟囱安全运行的危害也就基本控制住了.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表5.3.4,P26~27)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5L
0.003L
0.001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25
体形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400
300
注:
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距的中心距离(mm);
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规程》(DL5022-2012)第5.1.3条,表5.1.3。
主厂房地基的变形容许值
主厂房结构
容许沉降差
容许沉降量(mm)
非桩基
桩基
汽机房外侧柱
—
150
汽机房外侧柱与框架
主厂房框架
汽轮发电机基础
0.0015L
150~200
100~150
∏形锅炉炉架基础
空冷器支架
汽轮发电机基础与框架
锅炉基础与框架
注1:
表中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或汽机基础的边长;
注2:
表中桩基指预制钢筋砼方桩、预应力管(PHC)桩、钢筋砼灌注桩或钢管桩基础,表中非桩基指天然地基和复合地基
注3:
桩端持力层应为中、低压缩性土层
3、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GB50112-2013表5.2.16)
结构类型
相对变形
变形量
(mm)
种类
数值
砌体结构
局部倾斜
0.001
15
房屋长度三到四开间及四角有构造柱或配筋砌体承重结构
0.0015
30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
框架结构无填充墙时
变形差
框架结构有填充墙时
0.0005L
20
基础不均匀升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40
1、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
2、表5.2.16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三、观测周期、日期、频率(次数)要求
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第9.4.3条;
(1)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2)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
(3)烟囱、冷却水塔等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
(4)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5)从建成到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
(6)施工期间总观测次数不应少于6次。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10.2.9条条文说明:
本条所指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观测。
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及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月,直至达到变形稳定标准为止。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5.5条(97规程为5.1.5条),摘编如下:
(1)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基坑回填,安装柱子和屋架,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果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⑵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2年观测2~3次,第3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
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以上红字为97规程规定)。
4.《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第16.2.7条条文说明,摘编如下:
沉降观测的间隔时间与次数应根据不同建(构)筑物的施工特点和设备安装等荷载增加比例的分配确定。
对于主厂房土建结构施工,除基础施工中进行必要的实测外,宜按荷载的25%、50%、75%、100%分别观测。
对于烟囱、水塔施工中观测宜按每增高20m~40m一次进行。
对于主厂房、锅炉及其它生产辅助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的观测次数可视荷载分配进行。
在荷载突然变化(增加)时应立即进行观测。
四关于沉降观测的等级及精度要求
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3.0.4条及《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第16.2.4条文说明:
一级: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高差中误差≤0.15㎜;
二级: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等,高差中误差≤0.50㎜.
2、《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
(1)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2)第10.4.1条第4款:
沉降监测网宜按国家一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0.30√n㎜(n为测段的测站数),每站高差中误差0.13㎜.
(3)第10.4.3条第2款: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沉降观测宜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0.60√n㎜(n为测段的测站数),高差中误差1.0㎜.
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第10.10.4条:
变形监测数据处理中的数值取位要求:
一、二级水准测量,高程及垂直位移量均为0.01㎜
4、《电力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445-2010)
(1)等级:
1)一等:
电力工程中特殊要求项目、一级基坑。
2)二等:
火电厂主厂房(包括汽机基础、锅炉构架基础)主控制楼或网络控制楼、通信楼、220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楼、高度大于100m烟囱、跨度大于30m干煤棚及其它厂房建筑;
冷却塔、空冷平台、山谷一级灰坝、脱硫场地;
变电所主控制楼、220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楼、GIS设备及支架,换流站阀厅;
二级基坑。
3)三等:
其它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
三级基坑;
岩质滑坡;
浅地基处理,打入桩施工。
4)四等:
机炉检修间、材料库、机车库、汽车库、材料库棚、推煤机库、警卫传达室、围墙、自行车棚及临时建筑;
土质滑坡。
(2)精度:
一、二等为0.01mm,三、四等为0.1mm(第11.1.10条)
五、沉降稳定(何时可停止观测)的判定(标准)
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5.5.5条第4款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第10.5.8条第3款:
“如果最后两次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02㎜/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10.2.7条说明
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沉降监测(基准)网的设置及对沉降观测的资质、仪器、方法及其它要求:
1、沉降监测网的设置
(1)详见JGJ8-2007,第4.1及4.2节;
GB50026-2007,第10.3节;
DL/T5001-2004,第10.1.4条及第10.4节)
沉降监测(基准)网(一等高程基准点)至少应有3个水准基点(组成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50m,最好设置在基岩上,或三根深桩(打到持力层),或利用工程试桩,或埋设深层钢管标(DL/T5445第11.1.4条:
宜采用深埋桩,或将基准点设置在基岩上);
高程基准点(起始点高程)一般应由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给出(厂区附近的国家一等水准控制点),由其引测至厂区内,建立独立的高程监测网,厂区基准点高程应由当地测绘产品检定站验收。
火电厂沉降观测属于较大规模的监测工程,基准点高程宜与国家水准点联测(《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2010)第11.3.6条);
沉降监测网(水准基点)应定期复测,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DL/T5445-2010为3个月),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变形测量规范4.1.2);
水准基点离观测点不宜大于100m,同时尽量不转站,以保证精度。
水准基点宜布置在主厂房周边,附近建(构)筑物可直接引测;
距离较远的(如输煤系统)可在附近增加若干个工作基点(DL/T5001-2004第10.1.4条第2款:
工作基点可以利用施工方格网点高程标志?
)。
(2)《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2010)规定
第11.1.4条:
变形测量应建立变形监测网;
监测网点可分为基准点(JGJ8-2007术语: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
DL/T5445-2010术语:
在变形测量中,作为测量工作基点及观测点依据而布设的稳定、需长期保存的可靠控制点。
)、工作基点(JGJ8-2007术语:
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和变形(观测)点(JGJ8-2007及DL/T5445-2010术语: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
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定的原状土层内,易长期保存。
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基准点,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深埋桩,或将基准点设置在裸露基岩上,深埋桩水准点的规格参见附录E中的E.3
2、沉降观测的资质
根据国家测绘局2009年13号文,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三级,甲级由国家测绘局审批,其余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建筑范围≥1km2、高于100米的建(构)筑物必须有甲级工程测量资质。
同时,个人应有测量工程师资格。
沉降观测记录与报告必须加盖相应等级的资质专用章才有效。
3、仪器:
精密水准仪(一、二级:
DS05、DSZ05型,一级不允许使用DS1、DSZ1型)、线条式因瓦标尺或条码式因瓦标尺(详见《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第6.1条表4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表4.4.1-1)
4、水准(高程控制)点(基准点、工作基点、沉降观测点)的选点、埋(标)石和标志
1)水准标石顶面的中央应嵌入一个半圆球为铜或不锈钢的金属水准标志(GB/T12897-2006,第5.2.3条)
2)沉降观测点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有争议)(JGJ8-2007,第5.5.3条第1款)
5、方法:
三固定:
固定的人员、固定的仪器、固定的水准基点及路线方法,以保证精度准确。
具体要求详见GB/T12897-2006第七(GB12897-2006)章:
水准观测,JGJ8-2007第四、五章。
6、其他要求:
详见: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6条,第5.5.7条,第5.5.8条;
(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SDJ69-87)(建筑工程篇)第九章第四节正文及修订说明;
(3)《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6章第2节正文及条文说明;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章第2节正文及条文说明;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有关章节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6)《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96)第3.1.13(强条)
“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机器,应在其基础上设置永久的沉降观测点,并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要求.在基础施工、机器安装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观测,作好记录”。
(9)《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2010);
(10)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9〕13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七、沉降观测应提交的资料及成果整理
1、《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第十章第10.5节及附录
(1)沉降观测技术报告(参考提纲见火电厂测量规程附录Q);
(2)沉降监测网测量及稳定性检验成果(①施工期间每间隔3~6个月应对沉降监测网进行稳定性检验,②至少有3个稳定可靠的基准点,③基准点离观测点不应>100m);
(3)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过程曲线(火电厂测量规程附录O和附录P)
2《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
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计算、分析,验证观测计算依据,确定建(构)筑物沉降的程度及沉降速率和规律,同时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实际测量观测和计算成果图(表);
(2)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表);
(3)沉降速度(v)-时间(t)-沉降量(s)、荷载(p)-时间(t)-沉降量(s)关系曲线图(表);
(4)建(构)筑物等沉降量图(表);
(5)沉降量计算公式选用及说明;
(6)沉降观测分析结果文字报告。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9.1.5条(摘要)
(1)项目概况;
(2)作业过程及技术方法;
(3)成果精度统计及质量检验结果;
(4)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变形异常和作业中发生的特殊情况;
(5)变形分析的基本结论与建议;
(6)提交的成果清单;
(7)附图附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