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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liberativeDemocracyintheVisualThresholdofPractice:

ValueandInstitution

  WANGZhang-pEi

  (TheSchoolofPolitical&

PublicAdministrationofHaiNanUniversity,HaiKou570228,China)

  Abstract:

Deliberativedemocracy,whichisasapracticalideal,canimprovethelegitimacy,scientificnatureandexecutiveabilityofpublicpolicy,cultivateanddevelopcitizen’sgovernanceability,andpromotesocialcapital.Normativeinstitutionalformisanimportanceapproachandeffectiveguaranteetorealizingthepracticalvalueofdeliberativedemocracy.Westerncountieshavecreatedkindsoftypicalinstitutionalformsofdeliberativedemocracy,suchascitizenjuryanddeliberativepolls.

  Keywords:

deliberativedemocracy;

practicalvalue;

institutionalform;

institutionaldesign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理论自20世纪后期兴起之后就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卡斯普尔·

汉森指出协商已经成为民主思想家们的流行术语。

协商民主在理论上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抛弃了自由主义民主对偏好聚集、代表、选举、投票等主题的强调,转为主张偏好调整、互动、协商等主题,丰富并推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

同时协商民主也是一种实践性的理念,其实践价值和制度形式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一、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

  协商民主的复兴及其迅速发展本身就表明了所蕴含的价值,爱尔兰学者梅维·

库克指出协商民主具有“甚至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民主协商的自然魅力”。

这种“自然魅力”也体现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上。

  民主协商可以提高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政策的执行力

  1.在实践中,异质多元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民主协商的方式,对共同关心的政策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各个利益主体自由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同时理性听取其它利益主体的诉求,在这种平等对话中权衡、评估不同的利益主张,逐渐缓和各种利益之间的张力,甚至达成共识,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提供坚实的认知基础。

2.有学者指出,“它是作出高质量决策的工具。

如果公共协商不是服务于这个目标,那它就没有价值。

”通过民主协商可以为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地方性知识、对集体理性作出反思、平抑官僚主义的傲慢,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3.通过民主协商,公民能够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共政策的宗旨意图及其实践逻辑,为公民主动地参与政策执行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公民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奠定了基础,间接促进了政策的执行。

4.民主协商的这三项工具性价值,同时也保障了政策选择的质量以及预期政策效果的获得,也就实现了其实质性价值。

  民主协商可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公民的治理能力

  一般认为良好的政治教育和娴熟治理技能是公民民主参与的前提,但古普特和巴特利特在印度一个贫穷、封闭、传统小村庄的经验研究给出相反的认识:

由村庄领导人和非营利组织启动的村庄协商民主实践,虽然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才走向成熟,但已经在村庄扎根并持续运行。

从这一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传统、封闭村庄中的村民甚至识字不多,但经过村庄议事会民主协商的反复实践,他们也已经熟练掌握了村庄自治和民主协商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技能,因此,民主协商实践能够有效发展公民的治理能力。

具体来说,1.规范的协商民主实践本身就是政治思想和制度范本的良好结合,是最直观的协商治理的知识教育;

2.公民在反复的民主协商实践中,逐渐掌握清晰表达自身偏好、积极地倾听他人意见、理性与其它利益主体对话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技能;

3.成功的民主协商实践,在过程中既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利,同时在结果上也带来了参与者所认同的政策成果,直接地改善了公民的外在和内在效能感,能够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公共参与动力。

民主协商可以提升社会资本存量

  罗伯特·

帕特南对意大利不同行政区的研究表明,公民精神较高、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uncivic)或“无公民心”(incivisme)的地方,公共事务则被看成是“老板”或“政治家”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

民主协商则能很好培育公民精神,提高社会资本存量。

1.公民通过自由的诉说、平等的交流、理性的争议能够增进彼此的了解,形成包容、体谅的社会氛围,化解利益冲突隐含的社会张力。

2.通过民主协商,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并对政策效果负有责任,有利于促进公民、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等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合作。

3.通过规范的民主协商,公民也扩展与加强了彼此之间的网络关系、养成了遵守社会规范的惯习,并在协商实践中促进相关社会规范的改进与完善。

  二、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

  规范的制度形式是实现协商民主实践价值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证。

西方各国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反复实践中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形式。

杰克布斯等认为协商民主实践主要有三大类,即公民模式、公民共和模式和原则倡导模式。

公民模式一般是将特定议题的参与者组织成较小规模的小组,进行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同时利用中立协调者、背景资料以及独立专家对参与者给予指导和阐释,使他们在问题或议题的理解上逐渐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一致解决方案。

因此,公民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较小的公民参与规模和共识导向的组织方式。

公民共和模式是在导向一致解决方案的争议、辩论、学习过程中,鼓励参与者从其他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尤其注意将共同体中的失能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吸纳到协商程序中来。

原则倡导模式的主要的实施方式是利用大众传媒将正在引起公民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目的在于提高公民对未来活动的兴趣、知识以及参与的意愿。

其理想状态是公民能够自己形成议题,并提交给支持者以及讨论他们的回应。

在这种理论化的概念框架之外,西方学者对各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具体制度形式也进行了概括。

斯坦福大学詹姆斯·

费什金教授根据评估的是什么模式的大众观点和评估的是谁的观点,把公共协商分为八种模式:

自我选择民意测验与协商小组、一些民意测验与公民陪审团等、大多数民意测验与协商民意测验、公投民主与协商日。

在他看来,“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Poll)是一种基于信息对等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意调查,旨在克服传统民意调查的诸多局限性,可以说是实现政治平等和协商这两种基本价值的最佳方式。

何包钢教授认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有四种:

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或称“公民议会”、“共识会议”)、专题小组(又称焦点组)和大规模的协商大会(亦称21世纪城镇大会)。

  拉斯·

托雷斯等人分别对美国协商民主的面对面模式和在线模式的具体制度形式进行概括,认为面对面模式的有21世纪城镇大会、协商民意测验、公民评审团、动态计划研究会、国家问题论坛、建设性会谈、社区范围的学习圈子、选择工作对话等八种,在线模式有对话圈子、大群体对话、公民空间等十六种。

悉尼大学的林·

卡尔森博士对澳大利亚1974-2006年30年间的协商民主实践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其主要的制度形式有公民评审团、协商民意测验、协商调查、21世纪对话、共识会议、共识论坛、多标准分析会议、协商论坛等。

在统计分析中发现,澳大利亚在1977年之前举行过1次民主协商,1977-1986年之间有2次,1987-1996年之间有3次,1997-2006年之间有72次;

在这78次民主协商的实践中,公民陪审团的次数是29次,协商论坛是13次,共识论坛是12次,21世纪对话是10次,协商调查是6次,协商民意测验是4次,多标准分析会议3次,共识会议1次[10]。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西方各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极其复杂,或者说实践中的协商民主并没有确定的制度设计,但在快速发展之中也呈现出几个特点:

1.西方各国已经将协商民主理念带入了实践领域,在实践中创新、发展各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同时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

2.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形式可以不同,关键在于把握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并在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并获得保障。

3.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形式多样,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面对面模式和在线模式。

在实践中,两者各有优缺点,比如在线模式在信息的收集、传递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效率,而面对面模式在集中讨论特定议题等方面拥有优势。

但事实上,无论是面对面模式,还是在线模式,两者的差异更多只是在方式上,而民主协商是两者共同的核心价值。

3.公民模式、公民共和模式与原则倡导模式的概括与区分,本身还反映出西方的协商民主即使在概念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依然存在分歧。

  三、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意测验:

两种典型制度设计

  在西方各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公民陪审团的运用范围极其广泛,而协商民意测验则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形式,两者都是比较典型的制度设计。

  公民陪审团的名称显然与司法领域的公民陪审制度有关联,但其具体意涵存在差异,比如并不强调意见完全达成一致等。

公民陪审团一般用于了解公众对特定问题的基本看法,具体可以是对相关建议的定量性的反馈、用以激发新的观点、为大规模讨论确定议题、寻求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等。

其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是,针对特定议题随机抽取12-50名公民,以支付报酬的形式共同聚集1-5天,期间陪审团成员全面地了解相关背景资料,理性而深入地展开讨论协商,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议题的认识和判断,并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如果要保证公民陪审团运作成功,必须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

1.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必须是随机的,这也是协商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显着区别之一。

自由主义民主主张的是由公民或利益集团选举代表,而协商民主强调随机抽取更能反映公众的基本意见,包括边缘群体的意见。

2.组织机构或人员需要充分准备议题相关的背景资料,并向所有陪审团成员全面开放。

因为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抽取的,对相关议题并不见得了解得十分透彻,而对议题的了解是讨论、对话、协商的基础。

同时组织机构或人员还应召集相关专家和议题的当事人,让陪审团成员能够随时咨询或询问议题相关事宜,为协商的成功举行奠定必要信息基础。

3.成熟中立的协调者。

在协商过程中,不仅需要中立的协调者来保证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发言机会,也需要成熟的协调者来避免协商中的霸权独白与无责漫谈。

  协商民意测验是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主任费什金教授首创,他与罗伯特·

鲁斯金教授于1994年在英国开始了第一次协商民意测验,2005年4月,费什金与何包钢在温岭市泽国镇开展了中国第一次协商民意测验。

其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是,针对特定议题随机抽取协商参与者,进行第一次民意测验,之后进行讨论协商,再进行第二次民意测验,分析两次民意测验之间的差异,获得协商民意测验的成果。

也就是说,一项协商民意测验是包含一个协商环节和两个民意测验环节。

协商民意测验的制度设计区别于传统的民意测验和其它协商民主形式:

1.在协商之前展开一次民意测验,能够较好地了解参与者的相关情况,为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性;

2.通过前后两次民意测验,引导参与者认真理性对待民意测验。

因为在传统的民意测验中,参与者在对问题不了解时,往往倾向于随便选择一个回答项,而对这种随意回答项的统计分析并不能代表民意;

3.在于通过信息充分的协商过程,深化参与者对议题的认识以及促使参与者达成共识,进而保证所测验得出的民意更加具有深刻性和稳定性,避免表面和不稳定的民意测验结果;

4.通过两次民意测验结果的对比,能够很好了解协商的成果。

但要获得这些预期的成效,协商民意测验在一般民主协商的制度设计之外,比如随机抽取参与者、全面开放的信息、成熟中立的协调者等,还尤其需要注意前后两次民意测验的比较分析,这样控制组也就构成了协商民意测验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两种典型制度形式来看,代表与协商构成了协商民主实践的核心要素,而所有的制度设计就是围绕这两个核心价值展开。

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代表”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中的“代表”,而是以随机方式抽取参与者,所抽取的参与者类似于总体的缩微模型,以不分主流群体或边缘群体、专业群体与非专业群体、强势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方式,均平等地参与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中的协商也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中的竞争、博弈、对抗,而期望参与者的理性对话,在制度设计中既需要排除霸权独白,又要避免无责漫谈。

  四、小结:

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启示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研究分析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及其制度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协商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以及自身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实践,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视野和新的研究主题。

在实践中,协商民主的复兴,尤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为丰富我国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当前,我们首先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即在研究协商民主的价值、内涵的同时,加强对其具体的制度形式的研究。

协商民主的价值需要通过其具体的制度形式来传递和实现,同时也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实践来检验和发展协商民主理论。

其次,研究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不仅需要加强对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具体制度形式的实践要求和操作要点,以便于指导协商民主实践,避免在实践中的走形和扭曲,致使背离协商民主的初衷。

最后,需要加强对各项协商民主实践过程的追踪研究以及对结果的评估,只有通过这些经验研究才能找出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耦合点,以优化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任何民主都是与特定经济社会背景相关联的。

西方所复兴的协商民主尤其特定语境,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协商有本质差异,而且其现行的制度内核本身也具有理想完美性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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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

杨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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