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章程(正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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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正式).doc

霍山县诸佛庵中学

学校章程

2015年2月修订

霍山县诸佛庵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后勤财务管理

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教职工管理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八章附则

霍山县诸佛庵中学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霍山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农村完全中学,学制三三年。

六安市示范高中。

第三条 校风:

文明、诚信、团结、争先

          教风:

严谨、启智、博爱、求真

          学风:

乐学、善思、虚心、践行

校训:

求实、创新、开拓、进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和培养团结,拼搏精神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

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管理,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新课程方案,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农村完全中学。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由县政府任命。

第七条 校长的职责:

l、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

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

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

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政教处、团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财务工作。

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管理、文件传达处理等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周周日召开一次校委会会议,商讨部署学校工作意见。

每月的第一周周一定期召开全体教师会议,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学习中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党小组、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办好家长学校。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六条 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常规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建立由教导处、教研组、年级部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建立教研组。

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年级部是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年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

教科研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常规》。

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一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四条 搞好勤工俭学,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工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条 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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