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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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协助各企业完成新、改、扩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七)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及计划。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消防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工作计划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参与企业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指导并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的建立与完善。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与落实。
(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
(七)依法建立并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八)监督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指导企业各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因调查,认定火灾责任,提出公司内部处理意见。
(十)对在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十一)对本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产、生活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按照责任区划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两个以上单位办公的,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后勤服务中心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六)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基建项目部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
(二)建筑工程图纸应由基建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室、基建领导小组在对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基建项目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五)基建项目部在建筑及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应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基建项目部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
(七)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基建项目部依据消防检测机构对工程的检测报告,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3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司办公楼、档案室、库房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并上报。
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本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
(三)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保障物;
(三)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生产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成员企业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人员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当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发现初期火灾,应当及时扑救,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各企业应每年对灭火器材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不能按时整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在下达整改措施时应做到人员、期限、资金三落实。
各单位在火险隐患未整改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属于公司安全生产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企业凡需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时,应将基本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更换、维修后,要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如下:
(一)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应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之中。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职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焊工
(五)电工
(六)仓库保管员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八)重点部位岗位职工
(十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检测、维护的人员
第三十条各企业应不断借鉴、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公司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每年11月9日为公司消防宣传日,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宣传活动。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企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等。
(二)各组的职责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
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企业各级消防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十)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险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分类
(1)一般火灾事故:
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轻伤3人以下(不含3人)的事故。
(2)火灾大事故:
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次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或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4)特大火灾事故:
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必须科学、严谨,对防范措施的落实必须定人、定时、定计划。
(1)人身轻伤及其他各类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2)一般以上(不含一般)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成员企业执行。
(3)发生人身重特大伤亡、特大火灾等事故,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理。
(4)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成员企业不再另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者处罚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事故单位领导(分厂级)
事故企业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事故企业领导
公司安全生产部相关人员
公司分管领导
一般火灾事故
罚款1000元
罚款500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300元、车间,主任5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500元、分厂安全员300元罚款。
罚款800元
处以负责人500元、安全员300元罚款。
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分管安全负责人500元罚款。
较大火灾事故
罚款2000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800元、车间主任10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1000元、分厂安全员800元罚款。
罚款1500元
处以负责人1000元、安全员500元罚款。
第一责任人处以1500元罚款;
分管安全负责人1000元罚款。
重大火灾事故
罚款3000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1300元、车间主任15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1500元、分厂安全员1300元罚款。
处以负责人1500元、安全员1000元罚款。
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分管安全负责人1500元罚款。
处以部门负责人2000元、安全监管人员1500元罚款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