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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修改日期

1

2

制度完善整理

2001.04.01

3

制度更新

建设部、动力部、全公司

4

修建部、动控部、武安工业区

(编号:

XSC-SBC-006)

1目的

明确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管理界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予试检修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的电气设备管理。

3实施内容

3.1供电系统管理

3.1.1各单位对现运行中的高压供电系统不得私自变动,如需改动,应提出书面方案,报设备检修处审核批准。

3.1.2运行中的供电系统,如有与规格不符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等情况需要改变一次系统接线或更换设备时,运行单位首先向设备检修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1.3因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改变系统增减用电负荷或设备时,技术中心需向设备检修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1.4新安装施工的高低压电气工程,包括外单位承包的施工项目,其验收工作由修建部主持,设备检修处等单位参加。

3.1.5两路电源且母线分段运行的用电单位,正常情况下,母线应分段运行,操作母线开关根据调度的命令进行。

3.1.6动控部、上泉矿所属各处装置的避雷器,投入与退出运行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投入四月十五日,退出十一月一日)。

3.1.7运行中6KV以上线路,如需变更路径,更换导线截面,绝缘部件,改变杆型等,由动控部或上泉矿提出书面申请报设备检修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3.1.86KV及以上线路需要“T”接或延伸,用电单位需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3.1.9因基建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供电时,由用电单位向设备检修处办理临时用电申请,经批准后用电单位到自动化校验电度表及电流互感器,低压盘装配完毕后必须经供电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

凡新增高压设备、线路,技术中心需向设备处报送有关设计资料和增容情况。

高压埋地电缆要有明显的标志。

因设备改造或基建施工,埋地管道电缆、基础等完工后要有与实际相符的施工图纸。

高压埋地电缆要有明显的标志,并有“隐蔽工程验收单”交动控部资料室存档,否则,不允许验收交工。

3.1.13动控部负责对武安工业区下属各单位500kw及500kw以上高压电动机进行检修维护,各单位变压器可委托动控部进行有偿修理,动控部每月对全公司变压器及变压器高压负荷开关专业巡检一次。

3.2高压设备的二次接线管理

3.2.1运行中的6KV及以上电气设备的二次接线,设备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动,需要变更设备的二次接线时,由用电单位提出方案经动控部及设备检修处审定后方可安排施工。

竣工后委托动控部进行保护整定、计量回路的检测及有关试验和测量。

3.2.2高压设备二次接线的检查维护工作,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要保证信号指示、计量表计准确,保护装置动作可靠,确需启开铅封时,应申报动控部处理。

3.2.3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和规定

3.2.3.1武安工业区高压电气设备的保护统一由动控部管理(上泉矿负责本单位高压系统保护,动力运输部负责邯郸工业区各单位高压系统保护),新增高压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由技术中心提供。

3.2.3.2各单位高压电气设备在运行中,由于继电保护装置出现故障,统一由动控部进行检查处理(上泉矿自行负责,邯郸工业区动力运输部负责),其余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3.2.3.3对运行中高压设备的保护定值需要变动时,设备所属单位应向设备检修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3电气设备投入及运行管理

3.3.1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6KV及以上),为保证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对其启动运行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未经申报设备检修处前各运行单位的电气设备不得任意改变型号、规格。

3.3.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各项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规定。

设备检修处对运行中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按“设备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3.3.3对新投入的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有关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前一个月上报设备检修处,上报资料包括:

3.3.3.1设备的型号规格及有关铭牌数据;

3.3.3.2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国家级检测中心出具的相应型号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

所有提供的资料要复印件并要盖厂家公章(红章)

3.3.3.3设备启动、控制及继电保护设计文件;

3.3.3.4新设备试车中的有关情况及数据;

3.3.4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对于各种接地网及引接线与接地电阻应按规定进行全厂检查。

3.3.5对运行中的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其所属单位应具备以下技术档案:

3.3.5.1设备铭牌数据;

3.3.5.2安装检修后投入运行日期;

3.3.5.3安装检修投入运行前的试验记录;

3.3.5.4历年来试验记录;

3.3.5.5历年来维修和大、中修理情况记录;

3.3.5.6设备事故情况记录;

3.3.5.7设备改进情况记录。

3.3.6对运行变压器的管理

3.3.6.1各单位所属变压器应确定专人负责,每天检查一次;

动控部每月对各单位高压变压器巡检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设备检修处。

3.3.6.2各单位需委托动控部检修的变压器,应带委托书及转帐支票交动控部,动控部收到委托后应尽快组织检修,并在检修后填写变压器检修记录,交委托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3.3.6.3变压器检查内容如下:

3.3.6.3.1变压器室整洁无杂物,通风良好,保持周围环境温度不超过35℃,室内照明完好并配有灭火器。

3.3.6.3.2变压器一、二次引出线及接点符合标准,温度不超过70℃;

运行中的变压器上层油温不能超过85℃,油位在规定监视线内。

3.3.6.3.3变压器外壳上有名牌,按规定装设瓦斯继电器、温度计、空气吸附器、油位计、冷却系统及接地线,并完整适用。

3.4电气设备试验

3.4.1高压电气设备(6KV及以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要求进行交接和预防性实验。

3.4.2交接试验

3.4.2.1凡新安装的高压电气工程、新出厂及大修后的高压电气设备,在未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否则不允许试车。

3.4.2.2由工程部负责外委承担安装的高压电气工程,在试车前15天完成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报告,由设备检修处审查,设备检修处协调动控部进行交接试验,否则不得试车。

3.4.2.3凡国标《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中未包括的新型电气设备产品的试验项目和标准,依据制造厂产品说明书和参照出厂试验报告,由设备检修处制定暂行标准。

3.4.2.4凡高压电气设备因质量和新旧程度的限制,需降低试验标准使用时,需经使用、安装、试验单位及设备检修处共同商定试验标准,并规定使用的限定条件,经设备检修处批准实施。

3.4.2.5高压电气设备的试验均填写试验报告,并报设备检修处。

3.4.3年度预防性试验

3.4.3.1全公司设备的年度预防性试验,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要求进行,并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3.4.3.1.1油开关(真空断路器)、母线瓷瓶、穿墙套管、仪用互感器、隔离开关、悬式绝缘子等交流耐压周期为三年;

3.4.3.1.2避雷器周期为一年;

3.4.3.1.3电容器周期为三年;

3.4.3.1.435KV设备绝缘油周期为六个月,6KV及以下设备绝缘油周期为一年;

3.4.3.1.5避雷装置接地电阻试验周期为一年;

3.4.3.1.6继电保护装置

3.4.3

3.4.3.1.6.2全厂6KV高压电机、变配电变压器等保护校验整定值周期为一年;

3.4.3.1.6.3电流、电压互感器周期为三年,但在发生短路事故后,对继电保护动作有怀疑时,需对电流互感器变比、伏安特性及继电保护整定值试验;

3.4.3.1.6.4开关操作机构更换后应进行空载跳合闸及继电保护动作试验;

3.4.3.2试验计划制定:

动控部、上泉矿每年十二月下旬以前,将所管辖的高压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时间安排报设备检修处。

3.4.3.3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试验基本上应于每年六月份以前全部进行完毕。

避雷器及过压保护装置应于每年三月底前试验完毕。

3.4.3.4试验中发现问题(不合格、数值和往年比较变化偏大,表面存在缺陷等)后,试验人员应立即与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报设备检修处。

3.4.3.5各单位要对各自区域内的接地装置在三月底前检查试验完毕,发现有不合格者,要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好后进行复试。

各单位如要对各自区域内重要设备或建筑物的避雷针及接地装置进行外委检查时,于三月十日前向设备检修处报检测计划,由设备检修处联系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测费用各自承担)。

3.4.3.6动控部和上泉矿每年七月底前必须写出当年预试工作总结(其中包括试验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报设备检修处,设备检修处组织有关人员一起对当年的试验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3.5用电力率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

3.5.1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减少线路损耗,根据电力系统的要求,我厂高压用电设备的月平均力率不得低于0.9。

3.5.2高压供电设备的平均用电力率低于上述规定值,应增加无功补偿设备,并按照供电系统电压数值的变化和用电力率情况做到合理调整补偿设备。

3.5.3各单位对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要做好日常运行管理,以提高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

3.6高、低压电气设备管理界限划分

3.6.1高压电器管理界限划分以设备检修处下发的“关于‘高压电气线路管理界限’的规定”为准。

3.6.2高压电器设备(含变配电设备)产权属于各事业部者,其日常运行、监视、清扫均属各事业部自己负责,但一般维修及大、中小修各单位可委托动控部处理。

动控部应确保被委托设备的检修质量,因检修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保修期三个月)出现重复性故障,动控部应无偿进行处理,对因检修质量影响生产的情况,设备处除按事故故障考核外,按设备委托修理费用的30%—50%进行考核。

3.6.3上泉矿要对自己区域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3.6.4对低压转供电分界规定:

以供电方末级开关为分界点,末级开关以上(开关所属执行现有管理)由供电方负责管理(包括检修、操作等),开关以下部分由用电方负责。

3.6.5由动控部电修工段保管的备用高低压电动机和闲置待用的变压器均需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设备检修处要定期检查和考核。

3.6.6电力变压器等高压设备的计划、储备数量和每年更新换代的台数,由各单位编报计划报设备检修处,设备检修处进行统一安排。

3.6.7公司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由动控部电修工段负责,若动控部无力修复,由设备检修处安排外委。

3.7停送电管理程序

3.7.1因基建施工、电气预试、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改变高压供电方式时,由施工单位或动控部写出申请报告上交设备检修处,设备检修处根据电网系统运行情况制定停电时间后,于停电前一天将停电通知送交总调、动力调度各一份。

动力调度接到通知后于当天十点以前向11万提出停送电申请,经11万批准后动控部按计划进行操作。

3.7.2因改变供电方式需要采取停限电措施时,由设备检修处制定限电方案,经总调同意后方可按照第一条程序进行操作。

3.7.3若发生工艺、设备故障事故需要紧急停电时,允许动力调度直接向11万站提出申请,经11万站批准后即可进行操作。

3.7.4店头11万站内检修及供电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需要我公司停限电,由设备检修处制定限电方案,经总调同意后由总调安排限电单位停产。

3.8附件

《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定》

起草人:

王金龙

审核人:

张利强

批准人:

李永军

附件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设备故障率,缩短故障、事故处理时间,特对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故障抢修:

1、设备出现故障后,岗位操作工经判断属于电气问题时,为缩短故障时间,可第一时间通知动控部电气维修工或本单位维修电工。

通知完电工后,再向事业部调度进行汇报。

联系不到电工时,应立即汇报事业部调度,由事业部调度和动控部调度进行联系,动控部调度接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电工进行处理。

各事业部应将电工值班电话通知到各相关岗位。

2、动控部电气值班人员接到故障通知电话,对故障现象、部位进行必要的了解后,应立即(一炼铁10分钟之内、二炼铁、轧钢、球团5分钟之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和拖延。

3、电工处理故障时,因人员、技术、工具、备件等情况无法进行及时恢复的,必须立即向工段进行汇报(夜间应立即汇报动控部调度)。

工段和调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相关的部署和安排,需要动控部处理的,汇报总调和动控部调度,动控部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白班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30分钟内到达,不得推诿拖延。

4、电工处理故障时,在值班室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应向故障发生单位调度汇报所在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电话)。

故障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汇报故障发生单位调度和动控部调度。

5、当多个设备出现故障时,工段和班组应根据故障的影响程度和设备的重要程度协调安排好处理人员,并及时将情况向动控部调度和故障发生单位调度进行通报,力争将影响降至最低。

(夜间的抢修工作由动控部调度协调,动控部调度应主动了解现场处理情况。

二、日常施工、技术改造

1、业主单位涉及电气日常的检修施工自己不能完成的可委托动控部电气维修工段,500kw以上电机归动控部维护、检修。

2、对于岗位的照明、电气工具的拆接线等零星施工可以由岗位直接通知电工处理。

电工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处理,不得延误。

确实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告知原因并明确何时进行处理。

3、涉及有关事业部内部的技术改造、集中检修等大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前与动控部电气工段进行联系协调,电气工段必须大力配合。

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的,应明确原因并和业主单位共同制定出解决方案。

三、考核:

1、不按时到达事故故障现场或扯皮推诿,一次考核500元。

业主单位提出考核上报生产部。

2、业主单位与动控部因事故故障原因扯皮、互相推诿,在考核动控部的同时,对业主单位按考核额50%考核。

3、抢修及时、组织得力,奖励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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