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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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塔、广播塔、微波塔三个产品单元,在同一单元内高等级的产品品种覆盖低等级的产品品种。

如:

电视塔全系列可以覆盖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和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通信塔产品单元中两个产品品种互相独立,没有覆盖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

100045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王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中~;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中~;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中~;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中~;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广播铁塔,“产品名称”栏填写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环保方面的证明性材料。

企业如有热镀锌车间,需提交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即每座铁塔或桅杆)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及相关标准(见表3)

表2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标准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条件》GY65-89

《广播电视钢塔桅防腐蚀保护涂装》GY64-89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GY5077-2007

《塔桅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CECS80:

200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微波铁塔技术条件》YD/T757-1995

单管塔

类型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2005

《钢结构单管通信塔技术规程》CECS236:

2008

除单管塔以外其他类型

表3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1.

《》GB/T700-2006

2.

《》GB/T699-1999

3.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4.

《锌锭》GB/T470-2008

5.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2006

6.

《钢丝绳夹》GB/T5976-2006

7.

《镀锌钢绞线》YB/T5004-2001

8.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9.

《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

10.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2003

11.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2008

12.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1999

13.

《热轧型钢》GB/T706-2008

14.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2006

1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7395-2008

16.

《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2008

17.

《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2008

18.

《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2005

19.

《花纹钢板》GB/T3277-1991

20.

《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2000

21.

《六角螺母C级》GB/T41-2000

22.

《平垫圈C级》GB/T95-2002

23.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24.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

25.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2006

2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GB/T1229-2006

27.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2006

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2006

29.

《六角头螺栓》GB/T5782-2000

30.

《1型六角螺母》GB/T6170-2000

31.

《平垫圈A级》GB/T

3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2002

33.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

34.

《射线照相探伤方法》JB/T9217-1999

35.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JB/T7949-1999

36.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37.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38.

《》GB/T19804-2005

39.

《》GB/T222-2006

40.

《》GB/T20066-2006

41.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4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43.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GB/T

44.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

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GB/T

45.

《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注:

1.所有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都采用表3所列的全部相关标准。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4)和检测设备(见表5)

表4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及品种

加工

项目

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数量

电视塔全系列

零部件

大型多头自动切割机或大型等离子切割机

数控相贯线切割机

管头开槽机

半自动气割机

开坡口专用机

粗糙度在200μm以下

数控平面钻床

钻床

具备钻直径为80mm孔的能力

摇臂钻床

具备钻直径为30mm孔的能力

10

锯床

冲床

6

端面铣床

剪板机

具备剪厚度为20mm钢板的能力

刨床

行程不小于1000mm

铣床

车床

刨边机

制弯设备

大型弯管设备

卷管设备

具备卷直径为1000mm圆管的能力

大型胎具

焊接

法兰盘自动焊机

手工电弧焊机

400A以上

半自动CO2焊机

500A以上

埋弧自动焊机或CO2自动焊机或电渣焊机

恒温干燥器

焊剂烘干箱

交流(直流)碳弧气刨

转运及

矫形

桥式、门式、塔式及其他起重设备

15t以上

5t以上

大型矫形设备

镀锌及涂装(可外协)

大型镀锌车间

抛丸机

手工喷砂机

喷涂设备

砂轮打磨机

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具备钻直径为60mm孔的能力

具备剪厚度为16mm钢板的能力

行程不小于900mm

弯管设备

具备卷直径为600mm圆管的能力

胎具

矫形设备

镀锌车间

电视塔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具备剪厚度为12mm钢板的能力

广播塔全系列

广播塔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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