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与版区别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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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主要使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
筑面积。
由于首层单元门厅,顶层机房等未计入计算,数值并不准确,合理,施工图上标注面积与测量验收出入较大,全楼各套型总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数值有偏差。
《住宅设计规范2011》使用“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筑面积。
住宅地上全部住宅面积包括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设备用房,以及各层单元交通面积,首层单元门厅等,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
二,套内空间面积的区别:
1,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按居住空间个数把普通住宅套型分为1,2,3,4类,
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34M2,45M2,56M2,68M2。
《住宅设计规范2011》不再区分住宅套型的分类。
5.1.2条规定一居室(卧室+起居厅+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
零居室(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2M2。
2,套内各基本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
《住宅设计规范2011》
卧室
双人卧室
10M2
9M2
单人卧室
6M2
5M2
兼起居的卧室
12M2
厅
起居厅
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米。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
厨房
一居室
一,二类住宅4M2,三,四类住宅5M2。
橱柜与橱柜之间,橱柜与墙面之间净距不小于0.9米。
零居室
3.5M2
卫生间
便器,洗浴,洗面3件
3M2
2.5M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厅,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便器,洗浴2件
2.0M2
便器,洗面2件
1.8M2
单设便器1件
1.1M2
洗面,洗浴2件
洗面,洗衣机2件
三,楼电梯以及消防疏散
1,电梯: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1条,住宅入户层楼面距离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未做修改)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且其中1台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2003》对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未做强制性要求。
住宅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会导致公摊面积,设备价格,维护成本增加,为了节约开支,大多数开发商在电梯上“能省就省”。
常规住宅电梯轿厢尺寸满足不了担架的尺寸要求。
一般医用可拆卸手柄的担架长度尺寸约为1.85~1.9米。
青岛规划局要求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供参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将于2013年6月完成“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项目,届时将有可供参考的设计依据和产品标准。
电梯联系廊: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3,6.4.4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若每单元只设置1部电梯,或其中某单元未设可容纳担架得电梯,应从12层起设置相邻单元的联系廊(各单元的连通屋面视做联系廊),联系廊净宽1.1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0米,联系廊间隔不超过5层隔层设置。
条文解释,住户北侧阳台连通的做法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联系廊的设置会带来采光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建议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置2台电梯,其中1部为可容纳担架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厅布置,但新规范对于紧邻起居兼卧室的情况有所放松,要求做好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2,楼梯
楼梯梯段净宽1.1米(不超过6层的住宅,一侧设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1.0米。
)
梯段踏步不小于260X175mm;
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1200mm(未做修改)
新增:
楼梯为剪刀楼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0mm。
四,关于安全防护:
1,门窗
普通外窗(非凸窗)
《住宅设计规范2011》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等,窗台距离楼地面净高小于900mm时,
应设置防护措施。
该防护措施可以采用:
护栏(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扇(3+0.38+3mm
的夹层玻璃),且在防护高度设置横挡窗框。
防护措施的设置起算高度:
当窗台高度大于0.45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设计高度自本层楼地面起算。
当窗台高度不大于0.45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设计高度自窗台面起算。
(民用建筑构成可踏面的条
件,必须是同时满足“底部可踏部位≥0.22m,并且高度≤0.45m”。
由于住宅必须考虑儿童长期使用
的特殊要求,台面、横栏杆等即使宽度不满足大于或等于0.22m的要求,也会构成无意识攀爬的构造
特性,会导致产生危险,因此住宅要更严格一些。
凸窗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住宅设计中,凡宽度大于0.22的窗台均视做可供人攀爬
站立的窗台,且低于规定高度(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防护高度均应从窗台面起算,且护栏应
贴窗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2011》5.8.2:
窗台高度不大于0.45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低于0.9mm。
(与通则统一)
可开启窗扇洞口距离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算。
目前常规设计住宅凸窗(不落地)设计,在满足通风面积的前提下,凸窗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可开
启窗扇距离窗台面的净高通常小于0.9m(避免实现障碍),所以均应设置贴窗护栏(高0.9米,可
用16.78mm厚的钢化夹层玻璃),防护高度自窗台起算。
住宅凸窗落地设计时,应按阳台处理,设置防护栏杆(六层及以下高1.05米,七层及以上高1.1
米),防护高度自楼地面起算。
且距地小于0.5米内使用3+0.38+3mm夹层玻璃。
2,阳台
阳台,不论凹凸,封闭与否,栏杆栏板的高度均应满足六层及以下高1.05米,七层及以上高1.1米的
要求。
对于封闭阳台,窗台高度应该满足阳台栏板净高(1050/1100mm)的要求,不能降低标准采用低窗台
高度900的要求。
阳台如果采用落地玻璃的情况,不能等同于低窗台只采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扇,应该
设置栏杆。
3,临空护栏:
楼梯,外廊,天井,上人屋面栏杆高度未做修改。
增加:
楼电梯间等住宅公共交通部分的外窗应该按住宅类建筑处理,距楼地面小于0.9米设置防护措
施,不能等同于公共建筑的0.8米。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米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栏杆(高度1.05米)。
五,隔声降噪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200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011
允许噪声级最大值
(等效连续A声级)
昼间
50db
45db
起居厅(室)
夜间
40db
37db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Ctr)最小值
分户楼板
卧室与起居厅之间
住宅与非居住用途空间之间
55db
51db
分户墙
外窗
30db
户门
25db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最大值
75db
(条件受限时,85db)
六,其它:
1,新建住宅每套均应设置信报箱。
2,竖向排气道屋面出口位于上人平台时,应高出平台地面2.0米,周围4米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米。
3,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室,楼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室排风。
4,户门门洞最小尺寸为1.0米(原0.9米)。
5,无障碍设计需注意候梯厅深度净宽不小于1.8米,七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不小于2.0米,六层
及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不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