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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2、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

A.屠宰厂B.冷库C、仓库D.加工厂

ABCD

(三)、出境动物产品的报检时间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

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四)、报检应随附单证

1、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应外贸单据:

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3、特殊证单:

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第二节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应外贸单据:

(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2、特殊证单:

(1)濒危和野生植物资源的,须出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2)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单选题:

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盆景,报检时应提供()。

A.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B.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C.盆景/苗木允许出境证明D.栽培介质的特许审批单

A

三、出境部分植物产品的报检要求

(一)出境水果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或者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2.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3.出境检验检疫报检单据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1)低风险竹木草制品:

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2)中风险竹木草制品:

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3)高风险竹木草制品:

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3.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除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三)部分出境植物产品须注意的问题

1.国家对生产、加工、存放贸易性出境冷冻蔬菜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加强检疫监管。

2.国家对长期从事生产、加工、存放出境干菜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对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货物,由检疫机关监督进行熏蒸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国家对长期从事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新鲜蔬菜的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出口量大的专业性原料生产基地,实行出口蔬菜种植地基地备案制度。

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4.国家对从事贸易性出境烟草加工、存放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5.国家对从事出境棉麻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国家对从事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7.国家对从事贸易性出口豆类的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加强检疫监督。

出境豆类的熏蒸处理,必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8.国家对从事贸易性出境粮谷生产、存放、加工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9.国家对出境种苗花卉基地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自2007年12月1日起,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

第三节出境机电产品

一、 

出口小家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2、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4、小家电产品出口需取得型式试验报告,首次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5、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首次登记的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A.直属检验检疫局B.国家环保总局

C.国家认监委D.国家质检总局

D

对下列出口小家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B、小家电产品出口需取得型式试验报告,首次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C、小家电产品出口,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出口。

D、小家电产品出口,凡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BD

(三)报检应提供的随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3、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出口电池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电池产品的报检范围是:

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

(二)报检有关规定

1、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汞含量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

含汞电池产品实施含汞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和()专项检测制度。

A、审批;

铅含量

B、备案;

汞含量

C、备案;

D、审批;

汞含量

B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节出口食品

一、报检范围

包括一切出口食品以及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

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

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食品出口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食品标签审核。

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或储存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二)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三)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涉及食品包装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出口食品须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即“CIQ”标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工作由各地直属局负责实施。

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可获得《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有效期暂定2年)。

第五节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

HS编码为的香水及花露水;

的唇用化妆品;

眼用化妆品;

指(趾)用化妆品;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10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90其他美容化妆品;

洗发剂(香波),烫发剂;

定型剂;

其他护发品。

二、报检有关规定

1、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方可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有:

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3、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

※4、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随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口预包装化妆品,报检单位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3.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外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六节出境玩具

一、我国对出口玩具实施法定检验。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生产出口玩具的企业根据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我国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的条件:

1、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实验规则》试验合格;

2、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ISO9000标准系列和《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建立质量体系。

3、在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

(三)报检时间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三、出口玩具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合同、发票、装箱单

2、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有效期为5年。

(3)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认证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

(4)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提供合格报告的不予接受报检。

四、出口玩具的检验要求(了解)

(一)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批次、标记等,必要时核对型式试验报告。

(二)一般项目检验包括了感观、功能、包装等项目的检验。

主要类别的一般检验项目如下:

1.出口布绒玩具一般项目检验包括:

运输包装纸箱、数量、产品造型、破洞、爆缝、长毛绒露底、严重污迹、发声器响声、产品缺件、缝纫露线、填充料均匀度、感观整理、塑料零件感观、填充料重量、外形尺寸、零件对称、色差、面料疵点。

2.出口木制玩具一般项目检验包括:

含水率、木质基质、产品性能、装配质量、木制零件感观质量、塑胶零件感观质量、镀膜零件感观质量、表面涂层、表面印刷彩印质量、表面清洁度。

3.出口塑料玩具一般检验项目包括:

塑料元件感观、五金元件感观、电器元件、装配、产品功能、表面清洁度、产品包装。

4.出口电动玩具一般检验项目包括:

电池放取及极性标志、开关标志及接触性、产品动作、传动机结构、回轮灵活度、行走平稳度、爬坡性能、直行偏离度、手操作电线、车轮与轴的结合牢度、连续动作、零部件配置、镀膜涂层感观、金属件感观、塑料件感观、标贴、表面粘接、装配、色差、清洁度、销售包装感观。

(三)安全项目检验:

1.物理机械性能试验、阻燃试验;

2.化学性能检测:

八种重金属元素含量:

总铅、可溶铅、镉、铬、汞、砷、硒、锑、钡

3.偶氮测试、增塑剂(邻苯二甲酸盐)测试、总镉(EN1122)

(四)型式试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类别划分和型式试验。

第七节出境危险货物

目前,已正式实施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等商品。

一、出口烟花爆竹的报检(出口H.S编码为的烟花爆竹)

(一)报检有关规定

(一)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2、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办理《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申请》。

3、经考核合格的企业,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出口。

4、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5、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6、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报检时应提供的随附单据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货物的报检

我国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单选题

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B.凭货主申请检验

C.法定检验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C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台式打火机;

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包装、储存。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否则不予放行。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不是出口打火机报检时应当提供的单据。

A、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B、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C、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D、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许可证

D

第八节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

一、报检范围

实施检验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容器指:

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气体充灌容器,容量不超过1000cm³

,工作压力大于0.1MPa(100K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一)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经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经考核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方准予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二)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标准、性能实验报告、厂检结果单。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随附单据

(一)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二)须提供小型气体容器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第九节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危险货物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辐射性等危害生命、财产、环境的物质和物品。

盛装这些物质或物品的容器,称为危险货物包装,均列入法定检验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可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性能鉴定。

(二)报检的有关规定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

我国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

A、登记制度B、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

C、质量许可制度D、登记管理制度

解释:

A、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B、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

C、质量许可制度,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D、登记管理制度,我国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的填制要求:

(五)《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提供《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正本),受理其品质检验的报检。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的报检。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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