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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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抓紧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和各企业。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转型工作。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区,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大力推动技术改造。

加快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有色冶金、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等行业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培育以及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节能减排。

(七)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加快发展风电产业,培育壮大光伏产业,有序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形成陕北风电和光伏发电、关中太阳能光伏、陕南水电三大产业基地。

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

(八)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传统服务业。

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2%和15%以上。

三、积极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80万千瓦,完成既有建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推广财政补贴照明产品2000万只。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到2015年,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20万吨,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5.7万吨、2.1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减少1.63万吨和0.13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煤炭等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9.77万吨;

推动燃煤电厂、建材等行业脱硝,完成新建39台16630MW重点火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任务,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23.16万吨。

 

四、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十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抓紧制定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建立能耗在线监测体系,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严格节能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政策。

(十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强化管理,确保“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以上,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50%。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取代分散供热锅炉。

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韩城、彬长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SNCR烟气脱硝改造,新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三同时”制度。

开展关天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程。

以实现渭河三年变清为目标,加快实施渭河全线综合治理。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在渭河、汉丹江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四)推动建筑节能。

城镇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100%,完成既有建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

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1000万平方米;

城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达到2亿平方米,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MW,增加光伏照明灯具6万盏;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健全;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

到2015年,新型节能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6%,建筑领域形成节能能力达到200万吨标煤。

(十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倡导绿色出行。

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出台淘汰“黄标车”有关制度办法,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省淘汰各种机动车数量约80万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现氮氧化物削减能力7.3万吨。

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方案,提高公路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提高甲醇汽油使用比例。

(十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

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新建户用沼气池75万口,大中型沼气池2000口。

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十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

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空调温度限额标准。

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十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严格落实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

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试点示范,加快西安、宝鸡“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和商洛尾矿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

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

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十二)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

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0%。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五)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建设3-5个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

(二十六)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与有关方面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七、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

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出台污泥处置收费政策。

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九)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大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动市县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

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

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八、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逐级分解节能减排指标,明确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权重,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继续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

(三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与核算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与核算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继续做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化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挂钩,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加大排污费的征收。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环境监控企业名单。

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中省建设资金。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

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

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

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现排污权有偿管理,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

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硫、脱硝特许经营BOT模式。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结合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我省标准。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力争2012年市县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全面建立。

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

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

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重点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自动监控网络。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

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1.“十二五”各市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市区节能目标

市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一五”时期

“十二五”时期

2006-2015年累计

全省

20.25

16

33.01

西安

22

34.45

铜川

20.35

15

32.28

宝鸡

20.4

33.09

咸阳

20.15

32.92

渭南

20.03

17

33.62

延安

33.04

汉中

20.01

32.8

榆林

20.31

33.83

安康

20.05

32.01

商洛

29.41

杨凌

18

12

27.76

  备注:

“十一五”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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