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22645 上传时间:2022-10-06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66.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秋机械员岗位培训_精品文档.docx

2016年秋机械员岗位培训

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

一建筑机械管理相关法规、规范

(一)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特种机械设备租赁管理——P2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租赁,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货值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1)、

(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钱,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改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3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规定——P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签发后,在全国通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5)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7)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8)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9)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10)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1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12)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1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14)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5)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6)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7)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18)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20)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21)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2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23)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24)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25)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且必须能承担吊笼、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

 

(26)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

 

(27)钢丝绳必须设有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及卷筒轮缘的间距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28)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29)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30)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