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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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北侧书生小学南侧地块、编号为台开国用(2010)第04993号 

商业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3310052009A21024。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9350.8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江海名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003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市规划与建设局,预售许可证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无,备案号为无。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12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0年7月12日至2050年4月 

19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商业、办公(1、2层商业,3-12层办公),属框架结构,层高 

一层5.50米 

,二层4.50米 

,三层3.85米,4-12层3.35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见附件六。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70.52平方米,坐落203、204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地下汽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位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2、车库,地下自行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库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3、除规划核准属于业主共有的、移交市政公用的和出卖人已经出售、安置、附赠的等以外,其他物业均属于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

2、按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无元,总价款无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无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③因测绘部门原因(含预测和交付前实测)导致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房价款按最终准确的测量面积据实结算。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款:

2、分期付款:

3、其它方式:

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元),余款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予以支付,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

若买受人未能通过贷款资格审查或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需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日用现金补足房款,否则承担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伍(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①出卖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30日,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申请贷款资料不齐、未签字等个人原因导致贷款申请在本合同规定时间无法进入审批程序的,或买受人所申请贷款已具备放款条件,因买受人未按时签字导致放款延期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

③因银行或公积金政策等原因需补办手续的,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10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

或因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

因会议、活动或其它事件,相关权力机构采取管理措施,该上诉措施对出卖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且非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15天,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伍(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该小区规划变更等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按双方均认可的设计变更现状为基础签定,并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算房款,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10日不退房也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非出卖人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3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主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

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从《入伙通知书》载明届满时间的次月起,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按商品房的实际装饰、设备配置标准与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实际差价予以赔偿(此条款仅限于毛坯房,精装修房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房屋交付时,线、宽带线、有线电视等接口预埋入户,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办理开通费用,具体开通时间由相关单位决定。

2、房屋交付时,通水、通电、通路并达到使用条件,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办理开通费用,具体开通时间由相关单位决定。

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3、非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本小区配套不具备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

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日,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无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省实施<

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容。

在商品房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经市地名办批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经市地名办批准;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办公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其他(贷款、办证等)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由出卖人向 

市规划与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GB/T17986-2000)》和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下发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执行。

建筑面积预算由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的测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提供并负责解释;

该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包括:

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设备房、外墙等,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1、 

小区地下停车位及停车库由出卖人投资,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处置;

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容)

1、外墙:

石材

2、墙:

水泥砂浆抹平

3、顶棚:

4、地面:

细石砼

5、门窗:

钢质进户门,外墙门窗采用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

户门不安装,门框、门扇均由买受人自理。

6、厨房:

墙面水泥砂浆粉刷

7、卫生间:

8、阳台:

细石砼地面

9、电梯:

国际知名品牌

10、其它:

无。

附件五:

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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