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公安局信息系统设备采购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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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公安局信息系统设备采购项目Word下载.docx

30时,下午15:

00时至17:

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五楼大厅报名。

报名同时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2、报名时须提交如下所有证件复印件贰份(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供应商信用状况“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

(4)供应商对所提供设备必须与上级公安机关中心系统无缝关联,得到数据自动同步,实现信息的时间性、唯一性、合法性的校验功能,且符合公安部安全标准的承诺函。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入职不足三个月的,提供入职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

(6)供应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

(7)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询证明(三门峡市辖区内企业必须提供,外地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

注:

此项目为电子化试点项目,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

潜在供应商须在三门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smxgzjy.org)上进行注册、报名(“注册操作手册”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见公告附件。

本项目供应商暂无须办理CA数字证书,注册业务登陆帐号即可报名)。

供应商网上报名成功后,持网上报名回执函到现场报名,网上和现场同时报名成功方视为有效报名。

四、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

陆仟圆整(¥6000.00元)。

交款形式为:

从供应商基本账户汇款至如下账户——户名:

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阳光花苑支行,账号:

1702 

1515 

1920 

0001 

721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

2017年10月25日17:

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2017年10月31日上午9:

30时,义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义马市公安局 

联系人(电话):

-24101

代理机构:

监督单位:

义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名称:

联系人:

胡先生

电话: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席先生

1.1.3

项目名称

1.1.4

供货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内容

采购清单所含全部内容及相关服务

1.3.2

供货期限

1.3.3

质量要求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10.1

招标预备会

不召开。

供应商如有疑问,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1.10.2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15天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2.2.2

标书送达截止时间

30时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24小时内

2.3.2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内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陆仟圆整(¥6000.00元)。

交款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账或汇款至如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阳光花苑支行

账号:

721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退款时间: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退款方式:

退还至供应商原交款账户。

各供应商须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附件《退保公函》格式如实、正确填写后,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前款规定的退款时间内邮寄至:

郑州市电厂路与曙光路交叉口,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15层1501室。

8。

非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资格审查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结束后负责审查。

各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所有证件原件,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核验。

提供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3)供应商信用状况“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

3.6

其他资料

2014年元月份以来企业业绩及荣誉等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3.7.5

装订要求

用A4纸分别胶粘装订成册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义马市公安局信息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在2017年10月31日上午9:

30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义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30

开标地点:

5.2

开标顺序

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

6.1.1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

由3名熟悉相关业务的采购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

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1人,经济、技术方面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前24小时内在义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数

3名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转帐或现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5%

7.5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0.1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308100.00元(含安装费)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计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2.履约保证金:

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3.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招标项目概况: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

1.3.1.本项目招标范围: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合格的供应商: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

1.4.3.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4.3.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3.3.供应商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

1.4.3.4.供应商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4.3.5.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1.1.招标公告;

2.1.2.供应商须知;

2.1.3.评标办法;

2.1.4.合同条款及格式;

2.1.5.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2.1.6.投标文件格式;

2.1.7.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供应商在此期间内未提出质疑的,视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条款,并放弃对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清单报价表

四、技术规格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

八、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九、项目执行方案

一十、其他材料

一十一、货物说明一览表

一十二、廉政合同书

3.2.投标报价

3.2.1.供应商应在投标清单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3.2.2.供应商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

3.2.3.投标总价中也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3.2.4.供应商在报价中的价格己经包含了完成该项目所有的装卸、运输、零配件、材料、保管、检测与试验、安装、调试、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维护、缺陷修复、保险、需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利润、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费用。

若有进口货物的还应包含进口环节税费。

供应商的报价中必须充分考虑上述的要求和风险因素。

3.2.5.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2.6.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4.1.供应商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又不向采购人说明原因的;

3.4.4.2.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4.3.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骗取中标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查核实;

3.4.4.4.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4.5.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第八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中按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项要求,附全部资格审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公章)。

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具体密封要求: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

4.1.3.未按本章,采购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本章前附表第

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收或不予受理:

4.2.5.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2.5.2.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拒收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前附表第,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前附表第,并且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按既定程序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6.1.2.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6.1.2.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1.2.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1.2.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该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和(或)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和(或)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或)履约担保;

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合同价款的支付: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8.1.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8.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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