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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

为规范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保障本行保管箱业务的正常顺利发展,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保管箱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是我行零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支行在开展保管箱业务时,要结合本行个人理财和零售业务的其它品种做好交叉销售和营销,促进我行零售业务的发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满足人们安全理财为目的,以专业设计的坚固保管箱库和保管箱具,以银行诚信、可靠、安全、保密、方便和专业快捷的服务为保证,向社会各界提供的保管箱出租业务。

第三条本行开展保管箱业务,遵循“存取自由、安全保密、诚实可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依法成立并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国外或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以下简称租用人),均可在我行办理保管箱租赁业务。

第五条租用人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本行不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经本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租约》(以下简称租约)。

第六条本行保管箱采用先进的管理和鉴别系统,能准确地对租用人的身份进行辨别,从而授权租用人开启保管箱。

具体操作办法依照《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条保管箱设有多种不同规格及多种租期(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租用人选择。

第八条租用人在开户时应一次交足租金和按金。

到期未续约者,本行停止开箱。

第九条租约到期后,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

超过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条本行尊重租用人的隐私权,对保管箱内所存物品不予登记,保管箱开启、锁固、存入或取出物品,均属租用人的个人行为,租用人应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

由于租用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或易燃、易爆、易腐、有放射或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私人存有的其他危险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因此造成本行或第三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租用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用人所存放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损坏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如租用人从事违法活动以致有权机关,查封其保管箱时,在查封期内不得要求本行协助开箱。

如有权机关因查处租用人违法活动的需要而依法律程序开箱查封或没收箱内物品时,租用人不得对本行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租用人因伤残、疾病或其它原因致使所留指纹无法被本行活体指纹系统识别,租用人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及公证处公证书(原件),在核对租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后,由本行重新登记其他指纹或在本行工作人员协助下开启保管箱。

第十五条租用人的死亡,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租用人死亡后,须由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我行申请,经我行核对申请人有关证明后,方可开启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或者继续租用保管箱存放物品。

第十六条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查封、执行租用人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时,我行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核实有权机关的手续及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2002年1月15日),做好协助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拍照等工作。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建立,档案调阅以及非日常业务调档和司法等人员调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深圳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2

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保管箱业务是零售业务的组成部分。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把保管箱业务纳入整个零售业务的产品管理和市场营销之中。

第二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掌握保管箱业务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防范市场风险。

(二)接受分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申请,并对分支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提出审批意见。

(三)负责牵头征询相关部门对分支行申办保管箱业务的意见,并将申办报告及各部门的会签意见报行领导和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制定保管箱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业务制度。

(五)制定保管箱设备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

(六)负责组织保管箱设备购置招标等前期工作。

(七)负责组织保管箱业务开业的培训、验收工作。

(八)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掌握并解决保管箱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九)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营销指导和全行性宣传组织工作。

第三条分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申报内容

分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时应向总行递交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市或本地区各家银行保管箱的数量、规格、技术状况、收费标准、业务现状。

(二)本行计划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数量、规格、类型、投资金额、收费标准、效益分析(包括回收期)、其它综合收益。

(三)配套的场地及人员情况。

(四)编制保管箱业务的营销方案,总行籍此方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对新增保管箱设备拟采用的形式:

购置或租赁。

(六)保管箱库设计标准(按金库标准)及图纸。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总行接到分支行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行领导审批。

审批的基本要求:

凡是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行,第一年保管箱的租售率要达到20%,第二年保管箱的租售率要达到40%,第三年保管箱的租售率要达到60%,第四年保管箱的租售收率要达到70%以上,第五年保管箱的租售收率要达到80%以上。

(二)总行按审批的要求标准,对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行每年进行考核。

(三)将审批的意见回复给分支行。

(四)如同意分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由总行牵头组织制作购置保管箱设备的标书,通过招标方式购置保管箱设备。

第五条分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保管箱的租期、租金和按金

(一)本行保管箱的租期暂定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一年以上四种,期满后如续租的可续约。

分支行也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出租期,但须报总行备案。

(二)租约到期,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超过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租金。

(三)保管箱租金由总行制订(详见深发银〔2003〕633号文件),但各分支行可根据地域不同,竞争条件相差等实际情况,在总行制订租金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但保管箱设备回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调整后的租金标准须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管箱按金在租箱时交纳,按金金额等同租箱期限租金金额。

客户退箱并付清租金时如未违反租约,按金退回。

第七条申请租用保管箱资格

(一)凡年满十八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合法证件在公干、旅游、探亲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四)本行认定的其他合法身份。

第八条租用保管箱证件

(一)个人租用保管箱凭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办理。

(二)企业单位租箱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并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保管箱的日常管理

(一)保管箱业务主管应经常检查箱库内的结构及周围环境,配合保卫部做好“三防”安全措施,以保持正常运作。

如发现箱库的安全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从速处理。

下班后,关库应遵守双人共同负责的原则,打散密码必须顺时针转三圈以上,检查库房无异常后,方可锁库。

(二)保管箱库门密码锁必须坚持双人分管,库内闸门匙、公匙、保管箱待用匙必须坚持双人分管,并设后备人员。

同一人员不得持有同一组匙的全套锁匙。

同一组人员及后备人员,不能交叉转换锁匙。

(三)正常情况下公匙存放在保险柜内,如遇停电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取出使用,但必须在工作日志上记明存、取时间和使用人姓名。

(四)保管箱租约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租户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紧急情况下,银行经办单位可随时停止营业,关闭库门。

(六)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行,夜间需有经警或保安员值守。

第十条保管箱特殊业务处理办法

(一)对逾期保管箱业务的处理。

根据我行《保管箱租约》,承租人逾期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银行应根据承租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通知承租人前来办理手续。

为了在将来必要时证明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应注意保管好已通知租户的相关证据,比如承租人签收的回执或邮局退回的挂号信等。

经多次联系仍无法联系上承租人超过六个月且保管箱租约逾期一年,即确认为“死箱”处理。

在与逾期保管箱的租户联系时,银行应注意保管箱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谨慎操作。

欠租超过一年经催收仍未缴纳租金的,须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行长,如需凿箱应有公证人员在场,箱内物品经主管行长批准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对“死箱”业务的处理。

租用保管箱合同逾期超过一年即为“死箱”,等待处理。

经营保管箱业务的分支行若要“激活”这些“死箱”,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拟写爆“死箱”的申请报告,并列明“死箱”原因和已采取的联系措施。

2.经营单位将爆“死箱”的报告(包括与租户联系的证据等)送给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行长审批,行长批复后转给经营单位实施。

3.经营单位接到批复后与当地公证处联系,请公证处和有关人员安排爆箱。

4.爆箱后将箱内物品列出一式三联的清单,请公证处签字盖章,一联给公证处,一联给业务主管部门,一联由经营单位自己留档。

5.经营单位将爆箱取出的物品再集中保管一年,一年后租户仍没有来领取时,银行将这些物品公开拍卖,如拍卖评估值超过二十万元的物品,需报总行批准,将拍卖物品所得弥补逾期后的租金、公证费和拍卖费等,多余部分设专户存放。

不能拍卖的证件等物品由经营单位报经总行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代为处理。

6.如租户在爆箱后一年内来取箱内物品,租户必须补交租金、公证费、爆箱费、换锁费等相关费用,并须经营单位的主管行长签字后才能取回物品。

7.公证费、爆箱费、换锁费等由经营单位在l39科目设专户列支;

若逾期租户来取这些物品时,再交足第二条第6款所规定的费用,则所收公证费、爆箱费、换锁费等相应冲减原l39科目专户,租金列入505科目;

若一年后公开拍卖,则拍卖所得应首先冲减原139科目专户列支的公证费、爆箱费、换锁费等,租金列入505科目。

(三)承租人在租箱后因意外事故丧失正常的行为及思维能力的处理办法。

1.如承租人在租箱后发生意外事件(如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保管箱事宜,担任监护人的人员顺序如下: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须经承租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2.如承租人在租箱后发生意外事件,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仅仅是行动不便,则可依法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事宜。

(四)个人预留指纹(印鉴)因故不能来处理业务需委托他人的,必须有预留指纹(印鉴)、本人的身份证连同本人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才能办理开箱。

单位预留指纹(印鉴)的人不能来处理业务需更换他人指纹(印鉴)的,需填指纹(印鉴)挂失申请后才能重新开户,新的指纹(印鉴)一周后才能使用。

承租人在异地以电报、电话等方式要求委托他人开启保管箱的处理:

首先,银行难以确认在异地提出上述要求的是否确为承租人;

其次,即使银行自信可以确认,但假如承租人在事后对此予以否认,银行将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银行应要求承租人办理有效的法律委托书。

(五)承租人授权委托和取消委托的处理办法。

承租人有权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事宜。

虽然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银行在经营保管箱业务时,为稳妥起见,应要求承租人办理书面委托。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承租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应以授权委托书为依据接受委托人(承租人)的代理人办理保管箱事宜。

当银行不能确认委托手续合法、有效时,可要求承租人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承租人也有权取消委托。

基于相同的考虑,承租人取消委托也应采取书面形式。

(六)委托代理人、继承人对承租人死亡后遗留在保管箱内的物品的索取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委托代理人在承租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代理人不知道承租人死亡的;

2.承租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承租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承租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承租人死亡后为了承租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才有效。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代理人才有权继续代理。

承租人死亡后,其遗留在保管箱内的归其所有的物品即成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承租人的合法继承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继承,应向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相应手续。

在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定,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手续。

(七)承租人存放违禁物品时的处理办法。

承租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物品。

对于承租人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物品的行为,银行一旦知悉应依法制止。

在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案。

(八)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查封、执行租用人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时,我行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核实有权机关的手续及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做好协助工作。

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查封、执行租用人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搜查证明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同时,银行还必须复印好有权机关现场搜查记录,如司法机关要扣押保管箱内的物品时,要办理好扣押清单,并将这些资料归档和长期保管。

公证费、爆箱费、换锁费等由有权机关垫付,由有权机关向被执行人收回垫付的费用。

(九)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搜查由主管处理。

1.有权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开启个人保管箱或凿箱时,要求对方出示有效法律文书、介绍信、工作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支行主管领导签批后,才可办理开箱或凿箱手续。

2.接受人民法院查询的,执行人员应出示:

①工作证;

②执行公务证;

③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查询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3.要求冻结,需出示:

③冻结裁定书;

④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4.要求爆箱的,需出示:

③扣划裁定书;

④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十)挂失业务处理。

1.一把钥匙挂失

承租人或有效代理人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申请书,并交付有关费用,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给客户,第二联保管箱柜组留存,第三联交事后监督员。

七日后,挂失人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办理换箱手续。

2.二把钥匙挂失

承租人或有效代理人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申请书,并交付有关费用。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给客户,第二联保管箱柜组留存,第三联交事后监督员,由保管箱柜员与爆箱施工人员取得联系,七日后通知客户前来爆箱。

客户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凭以办理爆箱手续。

(十一)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须请示总行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各种登记簿制度

(一)保管箱开、销户登记。

按保管箱型号登记每日开租户及销户情况。

(二)每日开箱登记及新发锁匙登记。

(三)箱匙挂失登记簿(永久保管)。

(四)未租出保管箱匙及备用匙登记。

(五)欠租户及催租登记。

(六)司法部门查询、凿箱及本行需凿箱的登记(永久保管)。

(七)来访人员登记。

(八)工作日志及交接班登记。

(九)顾客意见簿。

(十)其它事项登记。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总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分支行,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全行通报批评。

(二)追究分支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其它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以往本行有关文件内容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保管箱业务管理系统不同的分支行,可依据总行的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并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综合产品部修订、解释。

附件3

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租箱

(一)租箱包括个人租箱、单位租箱。

一个保管箱可供两人共同使用。

对于个人租箱,其中一人为主租人,另一人为主租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对于单位租箱,主租人为单位,单位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人(最多两名)形式使用保管箱。

主租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使用保管箱,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主租人承担。

1.个人租箱须提交的资料有:

租箱申请表(个人)、委托书、主租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对租户一律采用实名制,核实身份证是否过期,并认真对照人与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对有怀疑的,请客户提供其他证件辅助检查。

3.客户新租时一次性交几年租金的,租约需列明租金总额,到期日与之相应,电脑按租约录入。

4.行长同意送箱需有行长签字并注明原因。

5.用规定存款额度打折的:

存期与租期相适应,租箱到期日应早于存款到期日;

柜员需查实存折(单)是否通兑,如存折(单)是通兑的,需用4620或3610改不通兑状态,并且盖上“不得提前支取”章。

对于己交租金要求再存款打折的客户可给予延长天数,填《优惠租金延期表》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做当天传票,电脑做相应处理。

6.大机租金代扣完毕的账务处理:

(1)按代扣费成功明细表出一般转账传票(一借一贷〉将代扣租金总额从262-1079转出,转入505-614。

(2)按明细表出租金单,更改电脑相应日期,并在委托代扣申请书背面注明代扣成功。

7.每月20日转出预交租金,需核打预交租金卡片账对电脑账。

每月需核打按金卡片账核对电脑账。

(二)单位租箱须提交的资料有:

1.租箱申请表(单位)。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书(授权办理保管箱业务)。

4.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

(三)申请租箱业务事项

1.顾客持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向柜台职员口头申请。

2.柜员发给顾客租箱申请表一份和一式两份的租约,由顾客填写。

3.顾客填好申请表后连同身份证等合法证件交给柜员审核。

4.顾客签约后和租金、按金一并交柜员办理。

5.柜员收妥租金、按金后,开具一式三联的租金、按金收据,并将收据的第二联给顾客收执。

6.柜员将签好的申请表、租约、租金和按金收据的第一联、第二联给复核人员审核。

7.复核人员审核申请表后签字、记账,将有关资料和指纹(或印鉴)输入电脑,才把顾客的申请表、租约、指纹(或印鉴)归档存查。

8.手续办妥后,复核人员将签好的租约、密封的保管箱锁匙(全套)交顾客收执。

第二条开启保管箱

(一)开启保管箱:

1.租户、租户委托人凭自身指纹开启指纹锁后用箱匙开箱。

正常情况,租户指纹匙+租户箱匙。

2.确认了租户的身份后,租户指纹有问题,无法对照时,申请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用箱匙开箱。

特殊情况,人工受理+租户箱匙.。

3.租户两把箱匙都丢失,申请爆箱。

特殊情况,租户指纹匙+爆箱。

4.确认死箱的,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爆箱。

司法机关搜查,符合手续的,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爆箱。

特殊情况,人工受理+爆箱。

5.当电脑线路故障,租户指纹匙和人工受理指纹匙开启不了指纹锁时,采用公匙开指纹锁。

特殊情况,公匙开指纹锁+租户箱匙(或爆箱)。

(二)正常开箱

1.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分支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延长营业时间),租用人交验合法证件验证后可随时申请开箱,无次数限制。

2.确认了租户的身份后,柜员将租户指纹输入电脑,核实无误,栏栅、保管箱公匙自动打开。

3.租户进入栏栅、入库开箱,处理完毕后,把东西放好,锁上客锁,主锁自动锁上,顾客离库。

4.柜员打印进、出库时间表(或自行设计顾客进出时间表,装订成册作为租户出入时间登记薄),请租户签字。

如管理系统能自动记录并保存租箱人的进出库时间,那就在特殊开箱情况时,才请顾客签字确认。

(三)非正常开箱

1.确认了租户的身份后,租户指纹有问题,无法对照时,申请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用箱匙开箱。

柜员核对身份证与预留档案无误后给予重录指纹。

同时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更换后采用哪只手指,并出示指纹卡给客户,提示客户用新指纹开箱。

人工受理+租户箱匙。

2.租户两把箱匙都丢失,申请爆箱。

租户指纹匙+爆箱。

3.确认死箱的,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爆箱或司法机关搜查,符合手续的,做人工受理开启指纹锁后爆箱。

人工受理+爆箱

4.过期融通开箱。

指当天退箱和过期不可超过一个月的情况,租户应先补交租金填写《客户出入申请表》(注明“逾期,融通开箱”字样)才能予以入内,将电脑到期日更改为融通当日,开箱后随即更正回原到期日,事后报主管核批。

公匙开指纹锁+租户箱匙(或爆箱)。

(四)非正常开箱情况的操作规范如下:

1.租户指纹不清,无法对照。

租户须填写《客户出入申请表》,注明“指纹不清”字样,并提交身份证申请人工受理。

柜员核对身份证与预留档案无误后,做人工受理开指纹锁。

并要求租户填写《指纹重录申请表》,申请重录指纹,柜员核对身份证与预留档案无误后给予重录指纹。

2.两把箱匙遗失,租户申请爆箱。

租户须凭身份证挂失。

柜员对照租户指纹无误(或核对租户身份证与档案无误)报经理级主管审批后进行爆箱。

爆箱时,租户须填写《客户出入申请表》(注明“申请爆箱”字样),另经理级主管应在场监督。

3.死箱、搜查爆箱。

(1)死箱爆箱。

报分支行的零售业务部和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预约爆箱时间。

死箱爆箱须有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公证。

公证人员、爆箱人入保管箱库时填写《客户出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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