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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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防汛抗旱减灾专项规划编制。

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

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监督、指导沿海地区重要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防风防台保安工作。

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

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

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

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协调、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

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指导工业企业特别是民爆行业、涉化武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

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抢险队伍、物资设备所需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下达省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组织沿海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在建高层建筑、城市危旧房屋等部位的防台风、防风暴潮准备工作。

指导灾区供气、供暖和城市供水等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

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

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

组织、协调做好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港口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

组织、协调受灾损毁的地方铁路抢修工作。

组织、指导港口的防台风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汛期组织水利部门开展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河道、洼淀、蓄滞洪区等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安全管理、运用补偿等工作,负责提出省级批准运用的重要蓄滞洪区运用建议,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并监督、指导地方执行。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

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组织海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风。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负责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调度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负责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训练、演练和调动。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

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地震局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

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阻碍行洪的设施。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负责受灾损毁铁路的抢修工作。

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组织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

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冀北电力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所辖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

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机场设施。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河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对接外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北境内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中国安能第一分公司(原武警水电第一支队)组织所属公司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

指导、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执行国家防总命令,协调做好本省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洪水调度工作;

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组织防汛抗旱督察;

完成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防汛抗旱工作。

其中,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

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30分钟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每日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各市、雄安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防治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山洪灾害防治区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地方政府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防治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

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有关市、县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船只回港避风,组织盐业和养殖人员撤离现场。

  5.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拟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一)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1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2个及以上河系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2个及以上蓄滞洪区启用滞洪;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2个及以上市发生特大干旱;

  (7)2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部队、武警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1个河系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2)2个及以上河系发生10至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蓄滞洪区启用;

  (5)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2个及以上市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市发生特大干旱;

  (7)1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2座及以上中等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运输、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部队、武警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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