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基本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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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切都要靠,每一位太平洋安泰人的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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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司对你们充满信心,正如你们对寿险事业充满信心一样。
我相信通过公司为你们特别准备的各种培训,你们将很快地融入这个大家庭里,成为传递太平洋安泰理想与火种的重要一员!
我期待与你们见面分享的时刻,期待能看到你们的成功与自信,更期待能为你们优秀的表现而鼓红了双掌,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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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同仁职称及隶属关系
2.1各级业务同仁中英文职称
称谓编号
中文职称
英文职称
英文简称
1
业务员
CareerAgent
CA
2
业务主任
AgentSupervisor
AS
3
高级业务主任
SeniorAgentSupervisor
SAS
4
业务经理
UnitMannger
UM
5
处经理
AgencyManager
ANC
2.2各级业务同仁的隶属关系与晋升管道
AMG
为达成适才适用,协助业务同仁发展个人寿险事业拟订以下晋升管道,几业务同仁来信守本公司经营理念,之培训方案,了解新职位之工作职掌,并达成本公司政绩考核及晋升前业绩责任额,可向本公司申请晋升,其管道如下:
CA→AS→SAS→UM→AMC
1、夫妻双方不可同时担任业务主管。
2、业务同仁系指CA、AS、SAS、UM、AMC。
3、业务主管系指AS、SAS、UM、AMS。
2.3业务同仁异动归属
一、晋升时:
业务员(CA)晋升为业务主任(AS)时,其增员的CA(以及该CA增员的CA,以此类推)同时归属为其直辖。
二、业务主管异动时:
1、业务主管因离职、改任CA或调离原营管处时,其直辖CA在本营管处内自动归属原业务主管的上一代主管。
2、业务主管因改任CA,而后再获得晋升为业务主管时,不得将其改任前所直辖的CA异动到其直辖之下。
三、争议处理:
营管处内异动的争议由营管处经理裁决,跨营管处异动的争议由本公司市场部裁决。
业务同仁代理本公司人寿保险业务可享有时
类别
名称
发给方式
AMS
个人津贴
服务津贴
月
◆
年终奖金
年
三节奖金
长期服务津贴
退休/离职
◇
增员奖金
季
主管津贴
职务津贴
每月绩效奖金
月/半年
每月特别津贴
业务主管特别离职金
退休/离职时
退休金/一般离职金
一、发给对象:
所有在职(详见名词释义)之业务同仁。
二、发给办法:
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合同及保费入本公司帐后,依各险种应给付的比例发给。
年终发给当时在职之业务同仁。
二、计算基础:
不论业务同仁当年度在职期间是否满一年,且不论何职位称,统一按当年个人承保业绩(见名词释义)乘以下表之百分比,于本公司年终结算后发给。
三、核发标准:
当年度
承保
业绩
6,000
以下
9,000
9,001
13,500
20,250
30,375
30,376
45,000
以上
百分比
2.5%
6%
7%
8%
10%
13%
16%
3.3三节奖金核发办法
任职满三个月且发给当时在职之业务同仁(请假者除外)。
二、发给金额:
发给金额为每次100元。
三、发给时间:
于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发给,确切发给时间依市场部所发公文为准。
3.4增员奖金核发办法
一、业务同仁甄选优秀人才担任本公司业务员(CA),可增员奖金。
二、核发条件:
1、奖励期间为被增员者代理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且任职CA期间(被增员者晋升后即不予发给)。
2、被增员的CA需通过每一季考核。
三、核发规定:
1、增员奖金按被增员者每一季承保业绩乘以5%计算金于本公司季末结算后的次月发给。
2、增员奖金的核发对象以增员选才表上所裁之增员标准。
原油早增员者与被增员者应隶属同营管处,增员者之异动申请如经营管处经理、市场部主管接增员奖金仍发给该增员者。
3、若被增员者晋升AS,则自被增员者晋月起,增员者对被增员者不再享有增员奖金及组织利益。
4、填写增员选才表需按实填写,单位相关主管应核查,本公司不接受随后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
5、增员者不得以个人业绩帮助被增员者达成考核标准有此情节即由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议处。
6、业务同仁离职后重新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者,不发增员奖金。
3.5职务津贴贴核发办法
在职之业务主管。
二、发给金额及办法:
每月发给金额如下:
1、AS
职等
A
500元
B
300元
2、SAS
700元
C
3、UM/AMC
1000元
D
3.6每月绩效奖金核发办法
二、核发办法:
1、依直辖组承保业绩(见名词释义)和各职称发给百分比计算。
2、每月发给。
3、半年通算
半年通算系统指每半年对业务主管的直辖组承保成绩作统计,根据平均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计算其应得奖金,再与实得每月绩效奖金比较,若通算金额较高发差额。
4、各职称发放百分比标准如下:
AS:
2,500
5,000
5,001
7,500
7,501
10,000
10,001
12,500
12,501
15,.000
15,001
17,500
17,501
22,500
22,501
27,500
27,501
2%
3%
4%
5%
9%
11%
13.5%
SAS:
12%
UM/AMC:
20%
3.7每月特别津贴核发办法
一、为强化各级业务主管组织发展绩效与长远利益结构,特制订本办法。
1、业务主管辅导一位直辖CA晋升为AS者,即视其为该业务主管的第一代业务主管,自该新AS任职AS或以上职称期间共计满一年时起,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一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4%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2、原业务主管辖下的第一代业务主管的直辖CA晋升为AS者,即视其为该业务主管的第二代业务主管,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二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2%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3、依此类推,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三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1%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4、若各代中有业务主管不在其位(例如:
改任CA、离职等)而导致直辖组不复存在者,其代数关系不得往上递补。
5、CA归属异动后晋升为业务主管时,由异动后直属的业务主管享有每月特别津贴。
6、原业务主管若离职后重新与本公司签约,不得接续原有的组织代数利益。
7、砂业务主管若降为CA职称时,该项津贴即行停发,尔后再晋升AS以上的业务主管视同新晋升业务主管,不得接续原有的组织代数利益。
一、为奖励业务主管辅导绩效,增加业务主管长期特制订本办法。
二、业务主管每辅导一名直辖CA晋升后,本公司于业务主管在职期间内每月提拨100元在原业务主管特别离职金。
三、业务主管任职期间未满三年而离职者,不得享有离职金的给付。
四、业务主管任职三年以上离职者,于离职时依下列给特别离职金。
任期期间
可得特别离职金百分比
三年以上四年未满
30%
四年以上五年未满
40%
五年以上六年未满
50%
六年以上七年未满
65%
七年以上八年未满
80%
八年以上
100%
五、业务主管特别离职金于新晋升业务主管通过每天核时一次提拔。
若为外勤人员,须为AS(含)以上的主管,但两名担保人中至多只有一名为本公司内勤或外勤人员。
4、本公司在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身份进行查询或核对时,若发现有不符以上条件者,本公司可随时要求更换担保人。
五、新进业务同仁除公司另有规定外,不得申请异动。
六、业务同仁离职后申请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者,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二、三、四条所规定各项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原在职期间无业务品质计点记录。
2、无两次以上离职记录。
3、若离职未满六个月,须出具原增员者(若原增员者已离职则免)及营管处经理同意书。
4、离职后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代理合同之业务同仁不适用本业务同仁手册所定之增员奖金核发办法。
七、离职之业务同仁,若经本公司同意与其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其一切权益自新签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核算,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于恢复或重计。
3.10长期服务津贴提拨办法
一、提拨对象:
所有在职的业务同仁。
二、提拨办法:
为鼓励业务同仁长期在本公司服务,本公司自业务同仁代理的寿险合同第三年度起,每年提拨该合同当年度实收保费的2%为该业务同仁的长期服务津贴,业务同仁依服务年资,于退休或离职时,一次领取。
具体标准如下表:
服务年资
有权领取名下长期服务津贴之百分比
满八年
满九年
55%
满十年
60%
满十一年
满十二年
70%
满十三年
满十四年
90%
满十五年或满十年且年满五十五周岁
4.2业务员(CA)晋升业务主任(AS)办法
A.一般条件:
a.担任CA满九个月。
b.通过工作考核。
c.申请晋升前六个月无任何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记点记录。
d.晋升前须接受过本公司指定的训练课程并测验合格。
B.业务条件:
晋升前十二个月内:
a.累计承保业绩36,000。
b.寿险件数90件。
c.有效增员3位CA。
C.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晋升AS。
4.3业务主任(AS)考核办法
一、业务主任应接受本公司考核,考核分工作考核、业绩考核及人力考核(见名词释义)三项。
二、工作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内容为本公司政策的执行绩效、及《业务品质评议办法》的信守,由直属主管、营管处经理、配合市场部主管负责考核。
三、工作考核未通过者,停发职务津贴,但业绩考核继续,人力照计。
四、业务主任应每半年一次,接受本公司业绩考核及人力考核。
其直辖组业绩考核及人力考核责任额如下表:
每半年直辖组承保业绩
最后一个月直辖CA
36,000
3人
30,000
2人
五、业务主任若未达上述B级考核标准时,可于考核后三个月内:
1、保留职位,但停发职务津贴(此期间为留任期)。
2、留任期一旦补足未完成的差额,可于次月起以AS—B任用。
3、留任期内仍未补足差额者,于留任期结束后的次月起以CA任用。
a.担任AS满一年。
c.申请晋升前六个月
a.晋升前六个月,累计直辖组承保业绩72,000以上。
b.晋升前,辅导二位CA晋升为AS,且任职一个月以上仍在职者。
C.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晋升SAS。
4.5高级业务主任(SAS)考核办法
一、高级业务主任应接受本公司考核,考核分工作考核及人力考核三项。
二、工作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内容为本公司政策的执行绩政、辅导业务同仁的绩效、组织发展的绩效、参与训练的绩政及《业务品质评议办法》的信守,由直属主管、营管处经理、配合市场部主管负责考核。
四、高级业务主任应每半年一次,接受本公司业绩考核及人力考核。
每半年
直辖组承保业绩
45,000
4人
五、高级业务主任若未达上述C级考核标准时,可于考核后三个月内:
2、留任期内一旦补足未完成的差额,可于次月起以SAS—C任用。
4.6高级业务主任(SAS)晋升业务经理(UM)办法
A.一般条件
a.担任SAS满一年。
d.晋升前须接受过本公司指定的训练课程并测验合格。
B.业务条件:
a.晋升前六个月,累计直辖组承保业绩90,000以上。
b.晋升前,辅导四位CA晋升为AS以上主管,且任职一个月以上仍在职者。
c.晋升前一个月,直辖组承保业绩18,000,CA人力5人。
C.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提出申请晋升UM。
4.7业务经理(UM)考核办法
一、业务经理应接受本公司考核,考核分工作考核、业绩及人力考核三项。
二、工作考核每月一次,考核范围为本公司政策的执行辅导业务同仁的绩效、组织发展的绩效、参与训练的及《业务品质评议办法》的信守,由营管处经理、配合部主管负责考核。
三、工作考核未通过者,停发职务津贴,但业绩考核继续照计。
四、业务经理应每半年一次,接受本公司业绩考核及人核。
54,000
5人
五、业务经理若未达上述D级考核标准时,可于考核后
1、保留职位,但停发职务津贴(此期间为留任期)。
2、留任期内一旦补足未完成的差额,可于次月起B任用。
3、留任期内仍未补足差额者,于留任期结束后的次
4、积极开展销售活动,每月活动率在80%以上。
5、高产能的团队,每人每月承保业绩1500以上、寿险件数3件以上。
6、良好的保险合同持续率,达85%以上。
7、人力、业绩增长率相对于去年同季维持在30%以上。
8、每季业绩及竞赛业绩责任额达成率在100%以上。
9、每月单位受理业务的承保率维持在90%以上。
10、单位每月续保收费率维持在80%以上。
11、单位犹豫期撤消件数每月不高于受理件数3%。
12、单位每日出勤率在90%以上。
13、每年单位人员遭受记点处分在总人力1%以下。
14、本公司例行业务检查,违纪人次在总人力3%以下
5.3复职
一、请假期满后一周内须提出复职申请书。
二、逾期未办妥复职手续者视同自动离职,本公司自动解除与其之代理合同及相关合同。
三、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办妥复职手续者,需提出证明文件或书面报告,经营管处经理确认原因并签注同意意见,可向市场部申请办理延长请假期限。
6、增员选才办法
一、业务同仁素质之良莠或能否适任,对保户权益及关系重大,而其关键在于增员选才。
公司特此制订才办法如下。
二、增员者应遵循下列标准增员选才
1、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2、高中以上或相当学历。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劳动。
5、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业务制度。
6、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
7、未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处罚。
8、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能,有坚定的意愿从事寿险
三、被增员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与本公司签订代理担任本公司业务员(CA):
1、符合本办法中的增员选才标准,并完成“增员所列增员程序。
2、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核,取得保险代理
3、完成本公司职前导读。
4、完成本公司基础训练班并测验合格。
四、被增员者担任本公司业务员,须提供符合以下条件人两名:
1、有正式工作及稳定的收入。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3、担任人若为本公司内勤人员,须已被本公司正
7、离职
一、本公司与业务员的代理合同一旦终止,该业务员应立即填写业务同仁离职申请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业务同仁应将下列文件缀回直属主管:
1、代理合同及有关主管任职合同。
2、经济责任担保书。
3、展业证书、工作证。
4、各项保费单证。
5、欠款缴清证明。
6、业务同仁手册。
7、投保单等空白单证。
8、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文件若有遗失,请填写《遗失责任书》。
三、单位主管(直属主管或营管处经理)确认后,应负责将上述文件缀回营管处行政助理,以利转交相关单位。
四、注意事项
1、自离职生效日起,各项代理费用一律不予发给。
2、所有移次资料请于填写离职申请表后五工作天内送达所属相关部门,逾期未缴或离职手续未办妥者,除暂停发给代理费用外(待缴清后再行补发),其单位主管亦需负相关责任。
8、业务同仁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管办法
一、原则:
根据《保险法》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关于保险代理人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集中保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业务同仁在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前,须向本公司交缴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三、保证金在业务同仁退休或离职并办要离职手续后还本人。
四、为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管理,业务同仁在取得上海市人民银行的〈代理人展业证书〉后,将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缴由本公司集中管理,于退休或离职并办妥离职手续后发还本人。
一、本公司与业务员的代理合同一旦终止,该业务员应立即填写业务同仁离职申请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业务同仁应将下列文件缴回直属主管
1、代理合同及有关主管任职合同。
2、经济责任担保书。
3、展业证书、工作证。
4、各项保费单证。
5、欠款缴请证明。
6、业务同仁手册。
7、投保单等空白单证。
8、其它相关文件。
三、单位主管(直属主管或营管处经理)确认后,应负责将上述文件缴回营管处行政助理,以利转交相关单位。
四、注意事项
2、所有移交资料请于填写离职申请表后五工作天内送达所属相关部门,逾期未缴回或离职手续未办妥者,除暂停发给代理费用外(待缴清后再行补发),其单位主管亦需负相关责任。
三、保证金在业务同仁退休或离职并办妥离职手续后发还本人。
四、为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管理,业务同仁在取得上海市人民银行的《代理人展业证书》后,将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缴由本公司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