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三七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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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地址:
参与合同签订人员:
第一条:
本合同工程总造15000000元。
第二条:
本工程资金来源
甲方全额出资
合计:
15000000元。
第三条:
本工程总概算:
序号
工程费用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土方开挖
187000
2
土方回填
74800
3
铺砂填石
165000
4
遮阴网
420000
5
小膜
280000
6
竹条、竹片
33200
7
管带、布条
840000
8
柴油机、抽水机
120000
9
钢丝、钢管、扣子
1500000
10
地膜
580000
合计
4200000
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五条:
工程承包的主要内容:
三七种植基地建设。
第六条:
施工期限
本工程自2014年10月2日开工至2014年10月26日全部工程竣工,此工期已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内。
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奖给乙方1000元,奖金由甲方承担,不进入决算;
延期竣工,每延误一天处罚施工(乙)方10000元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的情况,需及时报甲方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经签订协议方可顺延工期。
第七条:
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现场价格经招投标或标方式包干如下:
大棚膜:
20元∕kg;
地膜:
12元∕kg
砂:
70元/m3碎石:
60元/m3
毛石:
40元/m3块石:
元/m3
竹条:
4元/根炸药:
元/吨
汽油:
7500元/吨柴油:
7800元/吨
钢管:
6400元/吨板枋材:
第八条:
发包方(甲方)责任
1.协调好施工中水电路问题,提供大棚图纸或规格及其他材料要求材料。
2.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等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3.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办理中间验收签证,负责设计图纸的问题处理和设计变更的签证。
4.审验乙方所购用于本工程的材料、物资和设备是否合格,是否按供货合同所约定的种类、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货,如不符,必须拒绝使用并限定时间运出施工现场。
5.支付工程进度款签证,审查结算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了结应该支付的工程尾款。
7.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后,应积极核实并及时验收,如无故拖延,从提交资料起算,超过2天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
8.如甲方未履行其义务,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承包方(乙方)责任
1.平整施工场地,建造、购置和维护施工场地内的各种生活设施及生产工具,看护各种物资设备和建设材料。
2.发包方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统一协调时,承包方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提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和设备必须严格按设计和合同购进并提供相关证明给甲方,经甲方审验后方可使用。
5.教育职工遵守当地村规民俗,若违反发生事故,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工程验收前,承包方应清理好施工现场,清除废弃材料后提交验收,提交验收时应报送竣工相关资料给甲方。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为确保工程质量,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准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10.税费进入(预)决算。
11.如乙方未履行其义务,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2.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等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发包方有权否定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物资、设备和材料。
4.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方应建立质量检查机构和人员,配置相应的试验、检验设备,按照单元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查,再由发包方复检签证。
5.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检查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反之,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主动接受发包方委托的质量监督。
7.本工程承包方承诺为合格工程。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预算的责任
1.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预算部门应严格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负责。
勘察、设计和预算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未按期限提交勘察、设计和预算文件,拖延时间,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和预算,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设计预算变更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属于原设计预算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损失由设计单位承担;
原设计正确、合理,但建设方要求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勘察设计部门可以酌情变更,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不进入决算。
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监督责任
1.甲方委托的质量监理、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质量监理、监督合同,对本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监理、监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进行监督、检测和试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质量检测报告,评定质量等级。
2.施工期间应严格质量监督,确保按双方约定的人次天数到现场监督,对工程所需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测,不合格产品及时报告甲方并处置。
3.如未履行以上职责,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施工道路
1.建设方提供施工道路,施工方修建使用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止。
第十四条:
本工程的施工综合费为13%。
第十五条:
竣工及决算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按照实际发生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规定进行决算(除一次性包工包料外)。
但如有超过设计预算和设计变更,必须出具甲方认可的主体变更通知依据才能进入决算。
3.报审决算应出具以下资料:
竣工报告、收款依据、预算、决算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4000000元,用于购置工程材料,组织施工进场,以后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项目验收前,最高核拨80%的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追拨10%,留10%做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时间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2.本工程按合同到位资金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
3.保修期满后不出现质量事故,乙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预留的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若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十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4.保修期满后30天内,乙方无质量事故或有质量事故但已处理完毕,甲方无故不支付剩余保证金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或相应的贷款利息,并可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或专人管理,教育职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工程违约的信誉履约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即1500000元;
2.违约发生后,可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诉讼;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发、承包双方及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可订立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
3.本合同于2014年10月2日起生效。
4.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均以公历、人民币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