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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方向

□中;

□左;

□右;

□垂直

开门方式

□自动;

□手动

曳引机型式

□无齿;

□有齿

安全钳型式

□瞬时式;

□渐进式

曳引轮直径

mm

曳引绳规格

电动机型号

曳引绳根数

电动机转速

r/min

电动机功率

Kw

限速器型号

动作速度

缓冲器型式

□蓄能;

□耗能;

□非线性

上行超速保护

□安全钳;

□夹绳器

□叠式制动;

□其它

项目及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

结果

结论

01

1

机房及

相关设备

1.1

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宽度:

高度:

02

2

机房

2.1

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03

2.2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m×

高度≥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高度差:

04

2.3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mm

05

2.4

照明与

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06

2.5

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07

2.6

主开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08

2.7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09

2.8

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10

2.9

紧急

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11

2.10限速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符合

□有校验(见校验报告)

12

2.11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13

2.12▲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MΩ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14

2.13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15

3

井道及

相关

设备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16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

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①m

②m

1)m

2)m

×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17

3.4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8

3.5

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19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轿厢:

对重: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轿厢导轨

~mm

对重导轨

20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21

3.8

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22

3.9

井道内防护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高度m

宽度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对重保护高度

23

3.10▲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上极限mm

下极限mm

24

3.11▲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25

3.12▲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26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27

3.14

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

0.60m×

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

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0.5m;

≥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28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29

3.16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标明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实测垂直距离

30

3.17

对重(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

防护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31

4

轿厢与

对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32

4.2

轿顶

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扶手高度

护栏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水平距离

33

4.3

轿厢安全窗(门)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34

4.4

轿厢和

间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35

4.5

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36

4.6

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37

4.7

紧急照明和

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

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38

4.8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39

4.9

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40

4.10

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41

5

悬挂装置

补偿装置及

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

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42

5.2

端部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43

5.3

补偿

装置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4

5.6

旋转部件的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45

6

轿门

层门

6.1

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数据见附表2

46

6.2

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

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最大间隙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47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48

6.5

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49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50

6.7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

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51

6.8

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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