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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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甲方(区政府授权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为保障宝安区产业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作为宝安区【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产业主管部门,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乙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重点产业项目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功能:
一类工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约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准入产业类别:
新能源产业
宝安区锂离子电池智能制造产业园
土地使用年期(年):
年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年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三)乙方知晓并同意,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组织宝安区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一条“重点产业项目基本情况”中约定项目的建设。
如乙方以出让方式获得的产业用地不得转让;
如乙方以租赁方式获得的产业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二)乙方须按照其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
(三)按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产业准入:
乙方自竞得用地之日起,至出让年限届满,需符合《宝安锂离子电池智能制造产业园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中的产业标准条件【新能源产业】。
、投产时间:
乙方应在通过挂牌方式取得用地后【】年内竣工并投产使用。
、投资强度:
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亿元公顷。
、产出效率:
用地产出(项目年产值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亿公顷·
年。
、节能环保:
本项目增加值(产值)能耗(指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年增加值(产值))≤【】吨标准煤万元·
以上所需核算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节能环保等的基础数据,是指乙方纳入宝安区统计核算的数据。
乙方知悉并同意,上述各项考核指标中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如已纳入深圳市或各区其他项目监管考核统计范围的,不纳入本协议考核的统计范围。
(四)乙方以出让方式竞得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如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五)乙方以出让方式竞得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
乙方竞得的本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转让土地时的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并且次受让人受让前应与宝安区政府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六)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每季度首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投产后,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每年首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年度项目运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乙方逾期竣工或逾期投产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八)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年,乙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出效率及节能环保等情况的核查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查申请,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九)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产业准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及节能环保等情况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在甲方的核查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十)本项目使用的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地块变动情况。
逾期未报告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在未取得宝安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出资比例结构、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动。
乙方擅自改变出资结构比例、股权结构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深圳市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
甲方有权组织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除上述责任外,如经甲方核查有下述情形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总用地面积×
}作为初次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
核查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支付强度不足部分的违约金,直到经核查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本项目的产出效率达不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天内,乙方应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一次性支付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即{(约定产出效率—实际产出效率)×
}作为违约金。
.本项目的增加值能耗达不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天内,乙方应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一次性支付增加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即{(实际增加值能耗—约定增加值能耗)×
实际产值×
折电系数×
电价×
(四)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经甲方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四)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退出机制
(一)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竣工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方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事先约定处置方式。
(二)乙方取得建设用地后,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出让方应当无偿收回建设用地。
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事先约定处置方式:
.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
.按照协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它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快递至本协议所记载的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邮寄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
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二)如因职能变更等因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产业监管的职能,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宝安区新的产业监管职能部门承接,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
(三)本协议所称建(构)筑物残值是指企业在项目地块上建设的建(构)筑物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建筑成本价确定初始价值,扣除采用年限平均法(使用寿命为年,净残值率为)计算的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