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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度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4)、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5、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

车间接受公司考核;

车间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公司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

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8、经济处罚的规定

(1)、生产、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相关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c.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d.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作业现场、生产车间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每人罚款10元;

车间管理人员均罚款20元;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d.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现场,罚负责人50-200元罚款。

e.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处以相关负责人50-200元罚款。

f.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b.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c.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d.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9、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0、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例会,由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意,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其任务:

认真贯彻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规定;

协调全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

审核全公司安全规划;

对全公司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重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对在安全生产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和事作出奖励决定;

审核、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全体兼职安技员参加。

主要任务为部署、协调、总结各部门安全工作,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学习安技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各车间必须每星期活动一次,其任务为:

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部署和落实安全任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组织车间安全生产自查,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

对班组长及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

四、各班组必须每天活动一次,其任务为:

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班前安全生产自查;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确保安全生产,增强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各部门结合中心工作,应用广播、版报、安全课等形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二、凡新入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接受厂级、车间、班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有关部门做好三级教育卡的备案记录工作。

三、转岗职工、重新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完成。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五、所有授课人员应作好教育记录,保证教育内容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受教育人接受教育后应签字确认。

六、凡发生工伤事故后,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原因对职工进行教育。

七、安全生产教育后,由安全科或主管领导将授课及考试资料归档。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奖罚分明;

二、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疏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所属单位进行二次大检查,一次总结评比,成绩突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四、对违章、肇事和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其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 

发生“三违’’之一情况,罚值班安全人员20元,对因以上原因造成后果的,对当事人、值班人员及分管领导定性定量后予以严肃处理。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本单位安全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部位,结合季节变化开展季节性检查、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车间每周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检查机器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项隐患。

三、班组每日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检查职工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纠正违章现象。

四、单位专职、兼职安全员定时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五、所有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立即排除。

五、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槽车、电解槽、冷冻机房、贮罐等)

  二、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过铵车间、仓库及车间周围)

  三、二级动火:

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办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六、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一、公司每年要将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尘防毒的措施计划列放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计划中,切实予以保证。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设计和施工等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投产,不得为片面追求节约投资而削减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及安全要求的,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验收投产。

三、对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要逐步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四、毒物和粉尘的排放地点要符合国家建设规划的要求。

生产中产生有毒物质的车间及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以免影响身体健康。

五、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排水沟,对有剧毒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要经过处理合格后再进行排放。

六、对于有散发有毒物质现象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维修,杜绝跑、冒、滴、漏,使泄漏率控制在0.3%以下,对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

七、具有毒害性质的原料,产品要严密包装,包装的器材应坚固,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

检验部门要严格监督,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

八、有毒有害岗位要设置防护器材,并放在专用柜里,专人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有条件的要设置更衣室等设施。

九、有职业禁忌过敏的人员不能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

对接触毒物、粉尘作业人员,卫生部门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患有职业性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未成年工和中小学学生严禁参加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十、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防尘防毒设施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发放的审批工作。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能转卖等。

二、凡发给车间、部门(科室)班组、岗位公用的一切防护用品,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如有丢失要追查责任,折价赔偿。

三、凡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领取防护用品。

凡调离本厂的职工应在离厂前交清防护用品,否则劳资科按使用期限折价,出具付款单交本人到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四、凡连续长病(事)假一月以上者,按其具体时间长短使用,超过一年者应予停发,因工伤休假者应视工伤的具体原因酌情考虑区别对待。

五、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职工不再另发防护服,但如肥皂、手套等小件用品酌情适当解决。

六、凡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科研、设计等人员的防护用品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凡临时人员(主要指临工、借用工)因工作需要可按本厂同工种同岗位的标准领取防护用品,如不到期限离厂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发放防护用品是预防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而不是生活用品,公司各级领导和生产骨干必须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扬勤俭节约精神,对发放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拨打急救电话(120、110)。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三、因抢救伤亡人员必须移动的物品或设备,鹫作好现场记录或绘制事故现场图或拍照、摄像记录事故现场原貌。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五、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案。

七、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追究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达到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同时对相关的责任人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罚。

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我厂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保障安全资金投入,特制定此制度。

1.工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费用的提取:

安全投入按照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合理提取。

3.费用的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

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等。

4、费用管理:

由财务部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安全投入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

6.如当年安全投入不够,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写出计划报工厂批付。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测、检修制度

一、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选购符合本厂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二、正确、合理的使用设备和设施,消除由于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磨损。

延长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并尽可能地提高设备和设施的利用率。

三、精心维护、保养和及时检修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即设备各部位的功能正常,精度和性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在设备修理工作中,要不断提高修理质量;

降低修理费用和缩短修理停歇时间。

四、根据发展新产品、改造老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节约能源等的需要;

并根据设备的磨损程度,适当地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

五、作好日常维护工作,每台设备停机后必须清扫设备油垢、加注润滑油,紧固松动部位调整机构,消除细小故障,保证第二天的生产。

六、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七、开展对引进设备的学习、研究工作,尽快掌握其使用及维修技术,充分发挥引进设备的功能。

十一、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

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十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

二、仓库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并与生产装置、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线等保持规定安全间距。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四、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严格检查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露,在入库后要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情况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五、仓库内储存的物品应分类、整齐放好,做到不混存混放,主道宽不少于二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堆垛。

六、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七、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留或修理。

八、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必要的防护准备,搬运时做好轻装、轻卸。

九、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检查均应在库房外进行。

十、仓库内不准设休息室,做到闲人莫入。

十一、库房和库房周围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弃废弃物。

十二、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工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证者不得从事电工作业。

电工应学会触电救护方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二、上班后合闸送电,随时检查和发现电气设备和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下班后拉闸断电。

三、用电设备的复杂程度、类型、容量、使用环境、重要性、电压和负荷电流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制定日常巡视的周期、内容和路线。

巡视后应及时填写巡视记录并签字。

四、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检修由电工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的检查、测试、调整、修理等工作,都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并整理汇集归档。

五、需要设置临时用电线路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保用电安全。

临时用电结束时,应立即将其拆除。

六、为确保用电安全,每年安排两次(春季和夏季)对于整个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控制系统进行彻底检查、清扫。

十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厂内所有的设备均建立台帐及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制定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安全。

三、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过相关教育培训,能够正确操作设备。

四、所有设备都要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及时安排维修,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五、设备检修需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检修现场必须达到安全动火条件的要求后,方可进行动火检修。

六、设备检修时,要设置明显、醒目的检修标志,检修人员必须具备设备检修的资质。

七、生产设备必须采购正规厂家或有相关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要有生产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图纸、技术说明书等。

  

八、对于特种设备(锅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关于印发《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和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

相关规章制度。

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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