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中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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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出版前言世界工程咨询业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成为各国投资建设领域重要的智力服务行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按其法文缩写FIDIC,通称菲迪克)成立已有80多年,是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权威性行业组织,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
菲迪克的各种文献出版物,包括各种合同、协议标准范本、各项工作指南、以及工作惯例建议等,得到世界各有关组织的广泛承认和实施,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献。
我国工程咨询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原有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队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承担着为各级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建设项目提供战略规划、项目决策、工程设计、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投资建设全过程的咨询服务。
今后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的决策与实施要求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将会大量增长,咨询服务质量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特别是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投资建设领域既有新的机遇,也有新的挑战。
借鉴国外工程咨询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我国工程咨询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正式加入菲迪克组织,并取得在我国翻译出版菲迪克文献的授权。
为了系统介绍菲迪克有关出版物,协会成立了菲迪克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以“菲迪克文献译丛”形式,陆续翻译出版菲迪克有关文献。
我们相信“译丛”的出版,将为我国广大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从事投资、金融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学习国际经验,提供重要帮助。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者的话本书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即菲迪克)编写,于1999年出版的新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
新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继承了菲迪克以往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重大的调整。
在结构、布局和措辞等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
统一了条款、定义和措辞;
条款数目统一为二十条。
此次出版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不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修改,而是进行了重新编写,首次推出的。
1998年菲迪克在成员协会中推出了试用本,在全世界范围内收集建议和意见,并在一些国家进行试点使用,在经过1年多的试用后,于1999年才正式首次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希望此译本的出版,对我国从事工程咨询、投资、金融和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等人员在学习和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有效地解决在国际、国内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活动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市场,促进我国工程咨询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我国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会有所帮助。
翻译过程中,我们虽然尽力想使译文准确通顺,但限于专业知识与语言水平,译文中可能出现不妥乃至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
前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
版:
《施工合同条件》,
推荐用于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这种合同的通常情
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
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
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生产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这种合
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
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
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
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
程度的确定性,(¨
)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
少。
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
提
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简明合同格式》,
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
种格式也可用于金额较大的合同,特别是适用于相对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
较短的工程。
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
的设计实施工程,但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含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
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
这些合同格式是推荐在国际招标中通用的。
在某些司法管辖范围,特别是要用于
国内合同的条件,可能需要做些修改。
菲迪克认为,正式、权威性的文本应为英
文版。
在编写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感到,虽有许多条款可以
通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特定合同的有关情况,做出必要的改变。
我们认为可
以用于多数(但非全部)合同的条款,已包括进通用条件中,以便纳入每项合同。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组成管理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
对每个具体合同,都需要编制其专用条件,并要考虑通用条件一些条款中提到专用条件的内容。
本文本中通用条件根据以下原则编写:
(i)关于总额合同价格的期中付款,将随工程进展,一般根据规定的分期
付款的计划表支付;
(¨
)如果通用条件的措词需要雇主专门规定的进一步资料,这时,条款指
明该资料将包含在专用条件或雇主要求中;
(m)在通用条件中处理某一事项的条款,可能与不同的合同对该事项采月
的合同条款不同时,编写此类条款应用的原则是:
(a)使用户感到能够简单地删除或不动用任何他们不想采用的规定,要Lk因
为通用条件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条款
要方便得多;
或
(b)在采用(a)项办法被认为不适宜的其他情况下,使该条款包含经考虑认
为对大多数合同都能适用的规定。
例如,列入第14.2款正预付款]是为了方便,而不是因为菲迪克关于预付款的
任何政策。
如果该条款由于没有做出预付款额的规定而未被理会,则该款(即使
没有被删除)也将变为无用。
因此应注意到通用条件中包含的一些规定对明显典
型的合同可能不适宜。
这些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其他规定的范例措词、以及其他说明性材料和有助于编
写专用条件和其他招标文件的核查表和范例措词,都包括在本文本专用条件编写
指南中。
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词前,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其完全适合特定的情m,
否则必须进行修改。
当对范例措词进行修改,以及所有其他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其与通用条件之间,或在专用条件各条款间避免产生歧义。
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起草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委托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包括合同、删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进行。
本文本最后附有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备选的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范例格式。
该争端裁决协议书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为唯一裁决人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书文本,(通过引用)体现了通用条件附录的条款。
菲迪克准备出版一套《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以及《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
为了弄清各项合同活动的顺序,可参考下面两页中的图和下列各条款(有些条款序号也在图中标出)。
这些图只是说明性的,不应作为合同条件的解释o
1.1.3.1和13.7基准日期
1.1.3.2和8.1开工日期
1.1.6.6和4.2履约担保
1.1.3.3和8.2竣工时间(及根据第8.4款的延长)
1.1.3.4和9.1竣工试验
1.1.3.5和10.1接收证书
1.1.3.6和12.1竣工后试验(如果有)
1.1.3.7和11.1缺陷通知期限(及根据11.3款的延长)
1.1.3.8和11.9履约证书
通用条件
1一般规定
1.1
定义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1.1.1.3“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4“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1.1.2.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1.3.1“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3“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正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1.3.4“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正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12条E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
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专用下7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1.1.3.8“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
款项与付款1.1.4.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以及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1.4.2“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最终报表”系指第14。
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1.1.4.4“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5“当地货币”二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4.3款E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第14.9款E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8“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1.1.5.1“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分项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1.1.6.1“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雇主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不可抗力”见第19条[正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E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正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通信交流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
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讯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本通用条件,
(d)雇主要求,
(e)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将:
(a)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
对雇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
遵守法律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