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律法规复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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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掌握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
《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关键词:
国务院(……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030宪法(新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
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表现为:
信不信教的自由,何宗教,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
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即享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细法的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国家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交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40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智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白痴)
2、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不是人,是组织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组织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注解:
1、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建设资金、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例如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
3、行为义务人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表现为两种:
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是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例如: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记载下来的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文学作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减少。
2、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另一主体代替原主体。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
例如设计变更,小桥变涵洞。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约束力。
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顺利履行)
(二)协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达成一致。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批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
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
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
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043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
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
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