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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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由15—17名审贷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审贷委员3名,专家审贷委员3名,行业审贷委员7名。
信贷审查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审贷会秘书不享有表决权。
主要负责信贷审查会议的会务通知、资料传递、会议记录、审贷委员意见的整理和下发。
第五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由分管信贷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
副主任委员:
由公司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担任
专业审贷委员:
由资产监控部、合规部、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行业审贷委员:
由行业部门的总经理担任。
专家审贷委员:
由精通审贷对象行业的外聘专家或本系统专家组成。
专业审贷委员和行业审贷委员分别代表本部门执行信贷审查职能。
每个部门可确定不超过2名备案委员(可由副经理担任,其他条件与部门正式委员相同)。
部门审贷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信贷审查会议时,由备案委员代行部门审查委员职责和权利。
部门审贷委员参加信贷审查工作会议时,对本部门申报的信贷业务应予以回避,担任主调查人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根据审批业务的需要,信贷审查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也可以根据申报部门的申请,决定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回答审贷委员提出的问题。
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信贷审查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信贷审查会议时,应报请主任委员指定会议主持人和召集人。
第八条信贷审查委员会至少有7名以上审贷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其中至少要有1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参加。
第三章公司业务部主审查人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主审查人是每笔信贷业务的审查责任人,对其所审查的信贷业务负审查责任。
主审查人的任职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业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主审查人由公司业务部经理按规定确定一名主审查人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主审查人的基本职责是:
根据行业部申报的材料和提出的意见,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对报送审批的信贷业务进行全面审查,找出主要风险点,提出规避和防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报授信评审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信贷审查会议汇报审查情况,回答质疑。
经主审查人审查不同意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列明信贷业务主要风险点和不同意办理的理由,按规定程序,签报公司业务部经理审定;
或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公司业务部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对报请审批的每笔信贷业务由公司业务部经理按照轮流和回避的原则确定主审查人,具体程序是:
(一)对经审查确认的信贷业务主审查人,统一编号,按照有关业务部门报审信贷业务的时间顺序,对应主审查人编号,轮流确定。
(二)按照上述轮流顺序确定的主审查人与报请审批的信贷业务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回避,并按照规定的顺序继续轮流确定:
1、主审查人所在部门上报的信贷业务。
2、其他应回避的信贷业务。
第四章信贷审查会议程序
第三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会议一般采用集体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待条件成熟后,可对部分信贷业务进行网上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审贷委员必须在信贷审查会议之前认真阅读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分析风险,并就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申报材料叙述不清的问题在信贷审查会议上向主调查人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信贷审查会议原则上每周二、四下午召开。
根据报审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以及增加或减少会议。
第十五条信贷审查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通报参加会议的审贷委员人数和议程安排;
(二)主审查人汇报提交会议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基本情况,申报部门、部门意见及审查意见。
(三)审贷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
主审查人或申报部门回答审贷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意见。
(五)审贷委员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信贷审查会议表决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再议3种。
审贷委员认为审议的信贷业务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有切实有效的规避风险措施,对申报部门的意见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贷委员讨论意见加以修正的表决意见(含附加条件)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
不赞成的应投“不同意”票;
审贷委员认为申报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进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再议”票。
审贷委员投“不同意”票,必须同时列明不同意的理由;
投“再议”票,必须同时列明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补充的资料。
第十七条信贷审查会议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
凡是付储表决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同意”票数与“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即被否决。
“同意”票数与“再议”票数之和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再议。
信贷审查会议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八条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有关部门应在完全落实信贷审查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后再提请再议。
第十九条信贷审查会议否决的信贷业务和再议没有通过的信贷业务,应报经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通知有关业务部门。
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再议的信贷业务,信贷审查委员会应组织再议。
第五章信贷业务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各行业部申报的信贷业务,按照下类程序和分工组织审查:
行业部申请审批公司客户的信贷业务应报公司业务部,由公司业务部确定主审查人,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客户情况对行业部报送的信贷业务进行研究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连同研究过程中要求行业部补充报送的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授信评审部。
第二十一条报请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需要进行评估的,公司业务部或授信评审部提出意见后交行业部办理。
评估咨询单位完成评估后,行业部将评估报告分别报送公司业务部或授信评审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行业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送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信贷业务,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审查人审查报告。
按总行规定格式和基本要求提交,由主审查人和主审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业部申请审批请示。
参照主审查人审查报告格式和基本要求正式行文,由行业部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由申报行业部填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
(四)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表。
由行业部审查后提交,包括前3年和本年度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距信贷审查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报送财务报表。
(五)法律意见书。
由总行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六)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摘要。
(七)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报送审批信贷业务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式样和方式报送请示和有关材料。
请示和有关资料必须实现格式化和电子化报送,以统一、标准的电子文件包形式报送、传递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授信评审部负责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申报行业部门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报送信贷审查委员会安排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部门补正。
第二十五条授信评审部审阅主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签字后安排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对批准列入信贷审查会议审议的信贷业务,授信评审部应及时将有关报告及资料发送审贷委员,人手1份,会后收回。
第二十八条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授信评审部填写《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有关审查容,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交资产监控部。
第六章审查结论的通知、变更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授信评审部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以《信贷审批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资产监控部和公司业务部。
第三十条《信贷审批通知书》由授信评审部经理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签发,并加盖部门公章。
信贷审查会议审议未通过的,授信评审部亦以《信贷审批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申报部门。
第三十一条信贷审查会议通过的信贷业务,至实际办理时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若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特大金额信贷业务和特别指定信贷业务,应经信贷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行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报送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均应按先审后批的程序办理,即先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再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资产监控部审批的信贷业务,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掌握。
业务办理前需要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先落实附加条件;
业务办理过程中才能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取得包括借款人在的有关方面同意落实附加条件的承诺或其他必要的保证方可办理业务。
待附加条件可以落实时,必须及时落实。
如需要变更执行,执行条件比审批条件风险减少的,应报授信评审部备案。
执行条件比审批条件风险增加的,则须事先报请同意。
申报程序同申请程序。
第三十五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签批的信贷业务,各行业部、公司业务部、资产监控部、资产保全部要实施重点监测,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各项贷款管理措施。
已办理的信贷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较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资产监控部报告。
第七章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审贷委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审查、审议信贷业务,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更不能弄虚作假,渎职枉法。
第三十七条报请审议事项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
第三十八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审贷委员以及列席信贷审查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信贷审查会议讨论情况、审贷委员记名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条严禁信贷业务申请、行外人员列席会议。
严格未经批准列席信贷审查会议。
第四十条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给予教育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行政警告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向总行行长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XXXX市商业银行总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