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填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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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电企业向有()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的条件。
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的应急措施,以满足()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逾期不办理()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也不得(),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办理。
因()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中拨付。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供电,以减少()。
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报()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
在()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同意,可采用()方式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视同供电企业的(),与()享有同样的(),其一切()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的损耗电量应由()负担,不得摊入()中。
4.在计算转供户()、()及()时,应扣除()、()的()电量。
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制:
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折合为()千瓦;
(2)二班制:
(3)三班制:
(4)():
5.委托的费用,按()的多少,由()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与()、()与()分开()。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公告办理()的()。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工作,包括()、()、()、()、()、()、()、()、()等项业务。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和()等达成(),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或()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
低压电力用户();
高压单电源用户();
高压双电源用户()。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逾期()。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手续。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变更():
1.()(简称减容);
2.()(简称暂停);
3.()(简称暂换);
4.()(简称迁址);
5.()(简称移表);
6.()(简称暂拆);
7.()(简称更名或过户);
8.()(简称分户);
9.()(简称并户);
10.()(简称销户);
11.()(简称改压);
12.()(简称改类)。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或()用电。
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对设备进行()。
从()起,按原计费方式()。
但用户申明为()的或()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标准时,应改为()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确定,但最短期限(),最长期限();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
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向供电企业办理(),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5.()的用户以及()用户,()年内不得申办()。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用户在()内,可申请()的暂时停止用电(),每次不得(),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
()或()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起,按();
3.()或()者,不论(),供电企业须从()起,按()的容量计收其();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时,须在()前()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天者,暂停期间();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的暂停,并遵守本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户暂换(因()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须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必须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的不得超过(),()的不得超过()。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
3.暂换的变压器经()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计收基本电费。
第二十六条用户迁址,须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原址按()办理,供电企业予以()。
新址用电();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的,新址用电按()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的,且新址()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
新址用电引起的()用由()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办理;
5.私自()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一律按()办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在()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负担;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否则,可按本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暂拆(因()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
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并()。
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为该用户();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办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或居民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在()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才能();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者,()应承担()。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必要时可()。
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在()不变,且()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与供电企业()的情况下,再办理();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负担;
6.分户后()应经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
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的()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负担;
5、并户的()应经(),由供电企业()。
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销户必须();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
3.查验()后,拆除();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
第三十三条用户()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者,供电企业须以()终止其用电。
用户需再用电时,按()办理。
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需要在()改变()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
超过原容量者,()部分按()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负担。
4、由于()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内,()发生变化而引起()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
2、在破产用户()用电的,按()办理;
3、从()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和()后,方可办理()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处理。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建设与改造规划。
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用户新装、()或()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标准;
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
第三十九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
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
2、()分布图;
3、负荷();
4、影响()的()清单;
5、()一览表;
6、()篇及主要()、()以及();
7、高压受电装置()与();
8、用电()计算及()方式;
9、()、()及()的方式;
10、()设计资料;
11、()布置图;
12、()电源及();
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和()。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对()的用户最长();
对()的用户()。
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应以()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
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否则,供电企业将()。
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
用户应在提高()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并做到随其()和()及时(),防止()。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的用户功率因数为()。
()和()、(),功率因数为()。
(),功率因数为()。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供电企业可()。
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用户采取措施,提高()。
对在()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或()供电。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执行。
第四十二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和(),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进行()。
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的规定予以改正。
第四十三条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报告应包括:
1、工程()及说明;
2、()调试记录;
3、()的试验报告;
4、()的施工及();
5、()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及()后,应及时组织检验。
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以()形式()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但自()检验起,每次检验前用户须按规定交纳()。
检验合格后的()内,供电企业应派员()。
重复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设施,应由()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和()等事项。
供电企业可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与()公用路灯,并(),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用户建设()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负担。
第四十六条用户()建设的()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或占用()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达成协议。
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在上述协议中()。
2、属于用户(),但不在()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3、属于用户()的供电设施,由()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
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4、在()内由()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
()前,双方应就()等项事宜签订()。
5、属于()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
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确定。
()按下列各项确定:
1、()供电的,以()为分界点,()属供电企业。
2、()供电的,以()为分界点,()属供电企业。
3、()供电的,以()为分界点。
()属供电企业。
4、()供电的,本着()的原则,分界点由()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的线路,以()为分界点,()属()。
在()上的具体分界点,由()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同意,对方不得();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者,事后应迅速通知()。
第四十九条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进行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制度。
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同意,并在供电企业人员()进行工作。
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及时予以()。
第五十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
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
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在()中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或(),擅自进入供电设施()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
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
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以()为准。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必要时应制订本单位的()。
第五十三条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电网装机容量在()的,为();
电网装机容量在()的,为()。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
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的()不超过额定值的10%;
10千伏及以下()供电的,为();
220伏()供电的,为()。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不应超过()。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五条电网()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
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和引起公共连接点()超过标准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否则,供电企业可()对其供电。
第五十六条用户的()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防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规定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可()对其供电。
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和()对用户的()及()。
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
对()供电的用户,每年()。
第五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
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五十九条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
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用户应提前与供电企业联系。
遇有紧急检修需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提前(),用户应予于配合;
事故断电,就尽速修复。
第六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编制(),并报电力管理部门()或()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用户应()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发生。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
第六十二条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1)();
(2)();
(3)();
(4)();
(5)();
(6)()。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协助用户提出()。
第六十三条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
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及其()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用户不得擅自变动。
第六十四条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