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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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市场部为公司招标投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
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通信服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和政策,制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受理各
分公司提交的招标备案,并根据中国通信服务有关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三)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评标专家的认证和专家库的更新;
(四)负责公司内部的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工作;
(五)制订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流程,并负责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负责组织各业务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通信服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中标原则等内容;
(三)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总结,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向招示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通报招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经授权后与中标人签署采购合同;
(六)向公司市场部提交年度招标情况备案表(附件2)。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控部门为财务、内控、风险等部门,负
责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查招标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招标和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审,参与招标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通称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二)进行评标总结,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每位评委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下列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
(一)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和采购申请等相关手续;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对招标采购的物资或服务能够提出详细规格或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规则、文件,如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原则和招标文件等,应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依法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白行办理招标时,应符合公
司内控的要求,并在招标前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招标物资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交货或实施地点、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和费用;
(六)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
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在评标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
求、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申请和结果通知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必须严格按照已经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
法进行。
招标人应及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向合格的
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不应含有任何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反映了招标人的招标目的和意图,
决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程序和规
则。
投标人须知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标准(采用资格后审的);
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和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内容;
投标文件的应答、格式、装订和提交要求;
投标的程序、截止日期、有效期及联系人;
开标的时间及地点;
评标的方法及
标准;
招标人澄清、答疑及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的流程;
废标的规定等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该知晓和遵守的各项规则。
(二)技术(或规格、业务、服务等)说明书技术(或规格、业务、服务等)说明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以技术规范书、产品规格书、施工图纸、需求说明书、服务规范书等形式编制,规定了招标采购的物资或服务在技术、质量、业务和服务能力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和交付时限。
技术(或规格、业务、服务等)说明书的内容应科
学、合理、公正。
国家、行业对招标物资或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如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3C认证等),应当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商务规范书
商务规范书主要包括支付条款、验收条款等招标人拟与中标人签
订的合同条件。
商务规范书应在中国通信服务公司发布的规范合同文本
基础上结合具体商务要求进行编制,应做到内容完整、定义明确、用词
严谨、表述清晰。
(四)报价要求及格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报价的范围、币种、计算方法等招标人有关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格式,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特别标明。
没有特别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
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白己的名
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起始日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发标前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技
术交流或研讨,也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进行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
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
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
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
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
签收保管,并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招标人不得接收仅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送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
拒收,并原封不动退回投标人: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一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报相关领导或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或米用其他方式米购。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人许可的情况下,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白己
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做废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
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地点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第四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
加。
第五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
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
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
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第五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招标人从公
司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推荐。
第五十三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
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
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
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各种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修正或补充,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
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修正或补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不允许投标人通过澄清等方式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七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
评标报告,按规则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九条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
报告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
(一)评标概况(包括评标日程、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等评标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三)投标人的排名顺序和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
(四)其他重要情况说明(如被废标的投标人及原因)。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
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和整理的文件、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后按废标
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的物资或服务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
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但无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格,而
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报价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的
证明材料的;
(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也可以按企业内控管理要求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或采
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等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白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
白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条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现场监督、不定期抽查、专项
检查、效能监察等方式。
第七条监督范围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
与招投标相关的所有环节。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类型的行政处分:
(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私白与投标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接触,收受贿赂的;
(五)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文件或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公司范围内招标代理资格。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与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
标,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向招标人、评标委会成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后,私白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分包的,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一年内担任公司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但未主动回避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串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
标,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泄露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白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
1、招标流程图
2、年度招标情况备案表
附件2
公司
年招标情况备案表
序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标的额
招标方式
投标单位
中标单位
中标额
招标代理机构
备注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