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二代犯罪的微社会环境因素及其防控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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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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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environmentPreventionandcontrol

目录

一、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点4

(一)相关案例4

1.孙伟铭案:

4

2.胡斌案:

5

3.李刚门:

(二)“富二代”的概念界定及分类6

1.精英型:

8

2.娱乐型:

9

3.纨绔型:

10

(三)现阶段“富二代”犯罪的现状分析10

(四)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点13

1.产生时代的独特性14

2.主体复杂,需要客观分析15

3.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殊危害17

(1)信任危害17

(2)道德危害21

二、我国现阶段“富二代”犯罪微社会环境因素分析22

(一)微社会环境的定义及其分类22

(二)我国“富二代”犯罪的微社会环境因素23

1、家庭因素23

(1)远见型家庭24

(2)错失型家庭25

(3)过分溺爱型家庭26

(4)纵容型家庭28

2、其他微社会环境因素29

(1)家庭对儿童的初化影响29

(2)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29

(3)学习环境影响33

①教育内容与犯罪34

A.忽视法制教育35

B.忽视心理健康教育36

②教育体制与犯罪37

A.公立教育37

B.私立教育38

(4)消极有害的社会微环境带来的影响38

三、针对微社会环境因素我国“富二代”犯罪的防治对策39

(一)惩治“富二代”犯罪的现实困境39

1、发现难39

2、处理难40

3、处罚轻41

(二)关于“富二代”犯罪的防治对策42

1.强化家庭教育,构建和谐的亲情关系44

(1)道德教育45

(2)心理素质教育46

2.注重学校教育48

3.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文化污染49

四、结论50

参考文献52

著作类52

论文类54

一、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点

(一)相关案例

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四川广安县人,高中学历,未婚。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撞击4辆小轿车,造成4死1伤。

2009年7月,成都市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09年9月,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二审后,以同样罪名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斌,男,浙江省杭州市人,案发时为杭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体育专业高职班学生。

2009年5月7日晚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飚车时撞死在过斑马线的谭卓,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已经终结,5月20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李启铭,男,1988年出生,河北保定人,河北传媒大学08级播音主持专业两年制专科班毕业,案发时于保定电视台工作。

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

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

肇事者李启铭口出狂言:

“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二)“富二代”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何谓“富二代”,尚无比较统一的概念,鲁豫在电视节目《鲁豫有约》中,曾将其定义为:

80年代出生、继承上亿家产的富家子女,他们被称为富二代。

指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富一代”们的子女,如今他们靠继承家产,拥有了丰厚的财富。

而笔者认为,所谓“富二代”即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改革开放中不断成长发展的私营经济中的部分成功的第一代创业者以“富一代”的形象走向社会的前台,同时伴随着产生的一个独一无二的群体,是一群出生于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年轻人,因为其父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有所不同的一代人。

中国有多少“富二代”?

2004年中国财富管理论坛上,全球最大投资银行之一美林集团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的千万富翁接近24万人。

中小规模的家族企业则更多。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家族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底,他们曾经在浙江八个县市做过一个企业调研,312家企业中,三分之二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这些企业2002年的销售收入都在500万以上。

如果按照正常的家族代际传承,那么有资格成为“百万富翁”乃至“千万富翁”的新中国“富二代”将数不胜数。

  眼下的这批中国“富人”,财富大多尚不及三代。

陈凌介绍,由于计划经济时代不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建国后对过去的工商企业采取了社会主义改造,历史上存在的家族企业都销声匿迹了,因此改革开放以后不断涌现的民营企业都是完全崭新的,只有极少的企业可以追溯到1978年以前。

  同样,新“富二代”虽然有可能承继巨额的财富,但是仍然缺乏由富而贵的历史积淀,皆是从草根向富裕过渡的先锋军,他们承受了父辈在事业上更多的期望,所以对他们的教育被父辈列为头等大事。

  “中国的富豪们目前在忙三件事,一是发展企业,二是与政府打交道,三是教育孩子。

即使是很年轻的老板,也把培养孩子提上了议事日程,而80%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继承自己的事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介绍,他与众多的富豪们打过交道,结果发现大部分人把子女送到了国外,而且是最好的大学,比如英国的剑桥,美国的哈佛与耶鲁。

有趣的是,文化素养高一些的往往把孩子送到英国,而相对文化较低的富豪父母则清一色把孩子送到了美国。

  陆建华说,“富二代”脚下是金子做的垫脚石。

这使得他们天然在社会竞争力上要强于普通人,这是一个马太效应,即越有资源的人,越可以利用资源为自己、为孩子创造机会。

以让孩子受教育为例,99%的“富二代”进了最好的学校,而中产阶层二代不超过50%,大量的温饱阶层的孩子通过努力后达到的比例可能只有5%。

这种资源的承继使得“富二代”在知识、技能方面远远领先,又客观上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

无论是文化程度、眼界,还是跟政府打交道的熟练程度,“富二代”都要比父辈优秀得多,他们的优势在于:

再也不用从最底层开始。

根据“富二代”的社会经历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其分为三类:

该类型以碧桂园年仅26岁的当家人杨惠妍为代表,约占“富二代”总体的20%左右。

这一类“富二代”由于父母深知知识的重要性,从小便受到父母格外的重视和培养,接受良好的教育,拥有高学位和较为丰富的求学经历,年纪轻轻便通过各种锻炼和途径积攒了丰富的社会经验,深明经营之道,从父辈的手中接过了壮大集团和家族产业的重任并小有成效,立志“子承父业”,全身心的将自身投入公司和集团发展的进程中去。

他们往往行事低调,为人较为谦虚,较少因生活和其他负面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

这一类人深知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责任的重要性,因此较少因为除了工作以外的其他事件进入公众视线,引起社会的渲染大波。

该类型以汪小菲、王珂等为代表,约占“富二代”这一群体的18%左右。

这一类“富二代”从小因主动被动或者家族的需要,接受了较为系统的教育,并获得了较高的学历,或出国留学、或就读于国内一流大学,思想较为西化,行事作风较为张扬,捧明星、将排场,成为了很多娱乐新闻和花边杂志的常客。

但是此类人较少和犯罪等危害社会的事件联系在一起。

虽然行事高调,但却很多时候与家族和公司的声誉为重;

虽然常年作为娱乐版的头条,但却多为娱乐大众,并无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此类以以上案例中提到的胡斌、孙伟铭、李启铭为代表,这一类型约占“富二代”的半数以上,他们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家在打拼创业中吃了很多苦头,当父辈自己成功后,就不愿意让子女吃苦,娇生惯养,生活条件太优越,他们们往往不思进取、很多学业未完成或混学历和文凭、好逸恶劳、坐吃山空。

由于学历较低,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无法跟上时代发展,又加之从小被宠溺习惯,对法律法规几乎闻所未闻,或者倚仗父母的财势顶风作案,很多犯罪的目的只是为求刺激,出风头,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现阶段“富二代”犯罪的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资本社会的发展,由于资本流通的特殊性,当大多数资本集中于很少数人手中时,在社会中变逐渐形成了所谓的富人阶层,由于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富二代”这个特殊的群体便孕育而生了。

在世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富二代”的产生和演变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同理“富二代”的犯罪也是各国都存在的,只是由于其群体的特殊性,法律学者对其的研究相对滞后,尤其是我国范围内,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期相对较短,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点,以致对“富二代”犯罪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故而很多问题的出现在一些范围内的解决机制尚为真空。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萨瑟兰开始研究白领犯罪以前,犯罪学理论过于强调在穷人中流行的那种犯罪类型,而忽视了由中产阶级和上层社会成员们所实施的犯罪。

犯罪学家几乎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由工人阶级的成员们实施的犯罪上,似乎其他的社会阶层的成员不进行犯罪活动。

既然法律本身并非与社会结构毫无关系,因此没有必要使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在法律面前产生不平等现象。

在这种背景下,萨瑟兰调查了中上层人士在其职业活动中进行的犯罪行为,认为犯罪主要由社会地位最高、经济上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所为,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虽然被人忽视或受到贬低,但的的确确是存在的。

在这一基础上萨瑟兰提出了白领犯罪的理论和学说。

萨瑟兰从比较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的犯罪行为出发,将犯罪学家的注意力引向了白领阶层,改变了传统的犯罪学家主要研究下层阶级所犯罪行的倾向,修正了犯罪学理论,丰富了犯罪社会学的成果。

同理随着“社会微环境”理论的提出对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进行了发展。

我们知道,布朗芬布伦纳从生态学和系统论的角度研究并划分了个体发展的环境系统,认为它是有层次的,包括微观的、中观的、外层的和宏观的四个层次的系统。

不过谈到“微环境系统”时,他总是提到家庭、学校、同伴或工作场所。

因此自1995年美国心理学家Harris提出“群体社会化发展理论”以来,同伴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重视。

根据该理论,家庭对儿童年幼时的最初社会化有重要影响,但这些影响后来逐渐减弱、淡化,被同伴群体影响所取代。

以上这两种学术观点对研究和解决“富二代”犯罪问题很有帮助。

可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富二代”犯罪的反应是滞后的,公众对“富二代”犯罪的热切关注甚至令有的学者感到意外。

在许多学者眼中,“富二代”犯罪还远远没有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中“富二代”所占的比重的确很小,而“穷二代”、“农民工二代”等才是当前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群。

但是,以上几个典型个案就已经引发了民众对于“富二代”犯罪的广泛热议。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富二代犯罪问题一定会愈发的显现出来。

以美林集团的统计为例,大陆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资产超过亿元人民币的达到了20万人左右。

按照正常的自然规律,这些民营企业的子女们将会在未来十年里,随着父辈们的渐渐老去而陆续的接过父辈手中的“枪”,担负起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家族的命运。

总所周知的道理财富和金钱的传递是相对容易的,但是不论在任何国家,企业家都是一种稀缺资源。

现今我国的“富二代”能否像他们的父辈那样。

让企业顺利的经营,这不仅仅是一个家族的问题,更将会成为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

交接班的不顺导致的企业倒闭、破产等情况的存在,将对人民的就业、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而事实上,在这其中超过半数任意妄为的“富二代”们已经让这种危害萌芽,更加严重的后果我们或许现在就可以预见。

因此“富二代”犯罪问题的存在和愈演愈烈之势,对我们这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和谐社会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忧。

对于笔者,也许第二种所谓的“微观理论”对于我们大多数中国“富人”家庭而言,从预防“富二代”乃至今后的“富三代”犯罪应当具有更大的可借鉴性和操作性。

(四)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点

针对近些年在我国范围内出现的“富二代”犯罪的一些实例,我们不难看出,现今我国“富二代”这一群体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社会公共安全这一领域,其危害程度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可社会影响却很巨大,但是通过对以上犯罪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后,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的很多犯罪主体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多为冲动型、义气型、追求一时刺激型等犯罪等现象,同时尚有愈演愈烈之势,故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下笔者就现今我国“富二代”犯罪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加以简要的分析:

1.产生时代的独特性

“富二代”犯罪问题的出现,有着其独特的时代特点。

以上我们提到过,“富二代”犯罪是伴随着这个特殊群体的形成孕育而生的,由于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大多都历经了我国现今面对的社会转型阶段,所以其解决“富二代”犯罪问题的措施和相关法律条文较为丰富,人们对于其犯罪情况的出现也较为司空见惯,因此其引起的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

但是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不过30余年,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虽然显著提高,但是社会文化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

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性的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矛盾,诸如:

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部分地区社会产品分配不均、地区性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社会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等,致使社会大众中存在着大量的“仇富”、“恨富”心理,同时又由于很多“富人”因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倚财傲物,漠视道德和法律,恣意妄为,作风和行为不检点使本就在社会中评价不高的“富二代”更加让很多人谈虎变色。

2.主体复杂,需要客观分析

“富二代”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群体,就像我们之前所分析的约有40%多的“富二代”群体还是较为上进拥有自己的事业和为家族事业奋斗的决心,因此对于这一特殊群主体的问题我们应当要有客观具体分析,不能一以概之。

以以上分类为例,其中第一和第二类群体尤其是第一类群体我们应当抱着保护和倡导的方式在社会中进行宣传,树立典型的人物用以改变社会大众对于“富二代”的“歧视”和“仇视”心理,改变“富二代”整体在我们心中的形象。

对于第三类群体,群社会应当对其加以教育和保护,对其出格的行为应当抱有一种较宽的视角去看待,不要动不动就上升到一个社会或者政治的高度上去加以解析。

我们应该认识到“富二代”的共性是富一代的后代,但是由于家庭、学校、周边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不同,成长发展的轨迹差别很大。

我们还应认识到,很多“富二代”犯罪问题的出现就是由家庭和社会对以抱有太高的期待所造成的,很多富一代本身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就不是很高,当初的发家致富也就是因为当初社会体制的问题让他们钻了空子,故而成就了现今的成就,而他们对于子女的教育和要求往往过高或者过低任其发展也是造成现在“富二代”问题出现和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但是就就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在富二代中,享乐、炫富、欺贫、霸道等表现的确存在,不过涉及犯罪的也只是其中的很少一部分,其犯罪行为较之其他社会群体,也种类也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其社会群体的特殊性,影响较为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是其他“穷二代”、“农民工二代”可以比拟的。

所以除了其他以上原因之外,我们社会也应当给予所谓的被我们称作“富二代”的群体一个和我们很多普通人一样的成长和受教育的环境。

3.我国“富二代”犯罪的特殊危害

(1)信任危害

2009年10月,中国青年报首发的一份《关于“富二代”群体的调研报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次调研中,其调研对象以“80后”“富二代”为主体,占调研总数的98%。

但是有意思的是,这其中大多数调研对象都对“富二代”这个称谓比较敏感,他们希望人们能够称其为“企业家二代”或者“民企二代”。

其中大多数认为,“富二代”这个词是负面的,是对他们的不信任和歧视,是一个舆论用来炒作的词语,是社会大众对这个群体的一个“误读”。

在受访对象中,研究生学历以上占到了17%,本科学历的占到了78%。

这其中他们所学的专业多以经济类和商科管理类为主。

受访对象中,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占17%,本科学历的占78%。

他们所学的专业,经济管理和商科所占的比重为59%。

接受直接访谈的“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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