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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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出台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备用水源建设、污染源控制、生态修复、隔离防护措施、监管应急能力等重点任务,完成2016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完成椒江大陈水库及临海高塘水库、杜宇坑水库、小岭水库、塘岙水库、西北水厂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
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实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
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加快佛岭水库和西溪水库备用水源供水管线建设,推进临海、仙居、三门等备用水源建设,提升全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实施“千厂万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农村饮水提质增效,2016年新增改善3.9万人饮水安全水平。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机制。
强化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二是加强重点水体治理。
以椒(灵)江等11条由市领导担任河长的跨县(市、区)水系为重点,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实现全流域上下共治。
流域内各县(市、区)制订水系“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2016年水环境治理目标、重点工程项目计划。
加快主要污染河段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对所有流入劣五类水质断面的主干河道、塘湖、支流,全线开展截污纳管、无违建河道创建和源头治污,建立河道排污口销号制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全面完成10个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编制,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继续按照省、市劣五类水质断面消减(简称“消劣”)实施计划要求,制定每个劣五类水质断面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全力以赴完成朱砂堆、新河、金清新闸等3个省控劣五类断面及5个市控劣五类断面消减任务。
同时,巩固黄岩江口、路桥下里桥2个省控断面及4个市控断面的水质,防止反弹。
8个2017年完成“消劣”任务的省控和市控断面,确保完成66%削减任务。
继续大力开展“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完善“黑臭河”定期不定期抽测复查机制,开展“黑臭河”复查评估工作并报市治水办备案,切实加强“清三河”长效管理,严防反弹。
各县市区治水办、环保、建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上级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治理情况。
强化河道综合整治,持续推进河道保洁,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完成农村河道综合整治110公里。
三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
深入实施台州湾、三门湾、乐清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年度污染治理任务。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直排海污染口登记,加快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
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研究开展县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工作,制订“十三五”岸线整治修复分年度计划。
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查检,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全市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
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继续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试点修复。
启动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
五是加强良好水体和湿地保护。
积极推进重点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规划,大力推进长潭水库、里石门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湖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以流域为整体集中连片推进河湖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和其他重要湖库的入库溪流和补给河流两岸30米内的湿地生境护岸林改造和湿地修复,降低入湖库氮磷总量,重点推进柔极溪等10个入口溪流生态湿地工程建设。
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推进鉴洋湖湿地建设,开工建设东山湖湿地、台州湾湿地公园、三江湿地公园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
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组织编制增殖放流“十三五”规划,2016年在全市近海和内陆水域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23600万尾(粒)。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
编制“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2016年累计完成清洁化改造总任务的10%。
深化重污染高耗能和特色行业整治提升,完成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任务,完成非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包括含酸洗工序的工艺品、洁具等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水产冷冻)等行业废水治理,积极推进有色金属、砂洗、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等行业废水治理,建立落实重点行业及特色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重点行业及特色行业整治提升成果。
按照“培育一批领跑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总体思路,编制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
培育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作为示范企业。
规划建设温岭松门、石塘两个鱼粉生产园区,整合企业搬迁入园,园区外企业一律关停。
继续整治一批危重企业,完成污染企业整治33家。
二是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
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整合企业搬迁入园,加强园区配套集中环保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完成县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情况排查,制订整治计划并限时完成治理。
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加快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地表水准Ⅳ类标准改造,工业企业废水原则上一律纳管排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
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
三是加强低小散企业治理。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为重点,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百千万”计划。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引导小微企业(作坊)集中集聚,规范发展,开展一批“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试点。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以提高“五个率”(即县域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稳定率)为目标,建管并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
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一律执行准地表水Ⅳ类标准,并按照“先椒江、后市区、先南部、后北部、先城市、后乡镇”的总体部署,逐步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凡新建、扩建、排入内河的污水处理厂一律按照准Ⅳ类出水标准排放,若达不到准Ⅳ类出水标准的污水厂,一律不予立项。
加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重点推进椒江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黄岩江口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路桥滨海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建设。
全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5.8万立方米/日,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厂运行负荷率在2015年基础有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3个百分点。
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行,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管理。
二是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优先做好一二级管网建设,2016年和2017年需“消劣”的18个省控和市控断面涉及的乡镇街道,全部启动一、二级管网和泵站建设,确保实现管网全覆盖。
加大对“消劣”河道沿河两岸的截污纳管力度,特别是对沿岸的养殖场、垃圾场,以及五小行业等场所,进行精细化截污。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
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于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改造;
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新增污水管网190公里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采取“建设雨污合流,溢流井”的办法。
三是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继续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
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养殖污染治理。
认真实施畜禽业整治规划,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组织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执行情况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50头以上养殖场生态治理扫尾工。
组织开展关停养殖场废弃沼气池安全清理。
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和水禽1500只以上养殖场的扩面整治,其中生猪户均存栏5头以上的9个县(市、区)需制定“一县一策”整治方案和验收办法。
完成9个畜牧业县县、乡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机制和1个生猪重点县线上智能化防控网络平台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研究制定畜禽养殖环境准入与退出意见,全面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加快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继续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三大工程实施,持续整治甲鱼温室、水库施肥养鱼、沿海港湾小网箱等重点领域的污染,大力推广池塘循环水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进一步发展洁水渔业、稻鱼综合种养、浅海贝藻混养等生态高效的模式技术,研究制定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大农业转型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以及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环保农药替代等集成技术,打好治水倒逼农业转型升级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
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大力培育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不合理施用化肥减量2000吨,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63吨(比2012年减少农药使用345.5吨)。
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模式,继续推进农业品投入废弃包装物基本回收处置工作,逐步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要求,继续抓好隐蔽工程、终端工程和接户工程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2016年,全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860个,受益农户124789户,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村1200个。
积极开展对2013年前已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2016年实施提标改造村115个。
落实“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抓好已投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管护。
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推进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的“垃圾革命”,2016年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村25个。
(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
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
2016年计划完成符合规定补贴条件的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拆解或改造,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改造,争取完成符合规定补贴条件老旧运输船舶拆解。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环保、港航、海事、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落实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上岸工作。
二是加强港口码头污染治理。
加强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
2016年,要确保已建成的船舶油污水接收点项目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项目正常投入运行,进一步梳理排查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接收点,确保船舶油污水接收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点全面覆盖运输船舶的运行区域。
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三是加强航运安全监管,保障通航水域清洁。
加强运输船舶的防污结构和设备的设计图纸审核及检验。
督促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港口安全设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运输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强化船员环保意识。
加大巡航力度,改善通航秩序,运用船舶管理信息化手段,对进出港口的危险品船舶实施动态监管。
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实施台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四是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视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污染物监视监测机制;
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
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原则上所有污染较重企业都要搬迁入园整合发展。
二是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低小散”项目,以涉水涉污行业、企业为重点,主动扩大行业范围、提高淘汰标准,加速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退出。
2016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给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整治提升“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100家,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三是推进循环发展。
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积极开展台州市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大力推进全市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着力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利用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等,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推进临海医化园区、椒江医化园区等5个园区循环化改造。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
到2016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60家。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是控制用水总量。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到2016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8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控制在46立方米以内。
力争2016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均同比下降5%。
创建节水型企业10家,完成工业节水治水相关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
在重点用水行业中,选择一批用水大户,开展节水型示范企业创建试点,推动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
对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耗水企业和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全面落实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一批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加快节水器具更新改造,到2016年,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
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6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加强“三条红线”管理,不断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覆盖范围。
以农业“两区”为重点,推进“四个百万”节水灌溉工程,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万亩,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4。
三是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生态用水保障水平,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八)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最严格执法。
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强化市级与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及时制定《2016年台州市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对30%的县(市、区)及集聚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升市级站、配齐县级站,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等能力逐年提升。
继续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企业自行监测超标报警与环境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打造“环保天眼”工程。
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
深入实施《台州市建立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制度的意见》,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
落实《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制度,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快出台符合改善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
分流域、分行业制定和实施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特别排放限值,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等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
自2016年起,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九)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县级以上城市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机制。
继续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为核心的总量控制制度创新,切实落实《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深化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
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入实施《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全面启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和水权交易机制,大力发展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实现市控以上企业刷卡排污全覆盖。
三是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节水型载体建设,制订和完善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企业、小区)。
落实实施《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四是健全信息公开报送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