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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可以有三种协调的途径:

一是限定各国惟一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二是限定世界各国惟一地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三是允许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

在发生冲突时,承认一种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其他的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

显而易见,第三种做法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可以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和赞同。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乃至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实际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缴纳税收,借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

有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正确途径,还需要有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考察,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

(1)扣除法和低税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为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从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该所得所付外国所得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

低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与扣除法类似,不能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利,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不仅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承认其独占地位。

例如,有的国家仅对国外已税所得免税,鼓励本国企业、个人向海外投资;

有的国家不论国外所得是否已税,只要汇回本国就予以免税,以鼓励向国内汇款。

免税法对本国经济权益影响较大,事实上造成本国应得税收的丧失和外流。

采用此法的只有法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

(3)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

它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抵免法又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它一般适用于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

如对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公司、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就是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为了解决中国公司、企业以及中国居民(公民)由于跨国经营和从事劳务活动而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中也包括有免除双重征税的内容。

在目前情况下,主要采用税收抵免法,并具体规定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方式和方法。

3.简述保护关税的政策意义。

关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有关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充分利用保护关税理论,降低总体关税水平,建立多元化关税结构,完善关税税率结构,严格控制关税减免,最大限度地发挥关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述保护关税的理论分析,有效的关税保护理论着眼于生产的“增值过程”,考察的是关税保护措施对被保护产业的影响。

因此,对某个产业实行保护时,要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做总体考察,避免由于关税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关税保护政策失效。

根据关税保护理论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应在关税税种结构、关税税率结构以及关税减免等方面优化关税政策。

(1)建立多元化关税制度结构。

无论从保护重点产业还是从增加税收收入角度来看,完善多元化关税制度结构,建立全方位的关税税种非常必要。

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传统的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以及配额关税,还应当设置差额税、季节性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特别是在与国际惯例接轨过程中,应积极考察开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改变过去单凭税率调整来保护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局面,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完善关税税率结构。

从理论上来说,合理的关税税率应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建立逐步升级的税率结构,即原材料进口免税,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轻税,最终产品重税,即税率最高,目的在于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大大高于名义关税税率水平。

目前,我国应选择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拉大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之间的税率差,使重点产品在整体关税水平降低的同时,仍能得到较高的关税实际保护水平。

(3)严格控制关税减免。

随着我国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关税水平的逐步降低,关税减免政策的效应与作用逐渐弱化。

过去许多不规范的且名目繁多的关税减免,造成我国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导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失。

根据市场效率原则,关税减免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我国今后应当严格控制关税减免。

4.简述特惠贸易安排的种类。

特惠贸易安排大致有三种类型:

(1)自由贸易区。

是指在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和配额,但保留每个成员国各自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的地区国家间贸易集团。

成员国间一般没有限制贸易的规定,但为了防止区外进口商品通过对外关税最低的国家流入本地区,也相应设置了一些特别条款。

(2)关税同盟。

类似于自由贸易区,但不同的是成员国必须对非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对外关税和配额。

一国加入关税同盟后,其贸易格局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所谓贸易创造是指消费从高成本生产者转向低成本生产者。

因为关税壁垒的消除会按比较优势使专业化程度更高,消费者不必为购买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而支付高价格,因为现在可以从关税同盟的其他成员国那里购买到更便宜的商品。

所谓贸易转移是指消费从关税同盟外的低成本生产者转向同盟内的高成本生产者。

(3)共同市场。

是指成员国形成一个单一市场,并且像关税同盟一样,成员国间没有关税和配额,同时还有共同的对外关税和配额。

但一个共同市场还包括以下特征:

共同的税制结构;

管理生产、就业和贸易的共同法律法规制度;

劳动力、资本、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成员国政府对其国内产业没有特殊待遇;

在成员国货币间实行固定汇率;

共同的宏观政策。

特惠贸易给那些国内市场很小却处于比较利益优势的国家以及出口商品面临大量关税壁垒的国家,带来的潜在利益最大。

世界上已有多次建立特惠贸易安排的尝试,其中实力最强大的是欧洲联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协会(NAFTA),前者是共同市场的代表,而后者是典型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于1991年加入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后又于2002年11月4日,与东盟各国签订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中国与东盟将在2010年建成自由贸易区。

届时中国与原东盟6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

2015年中国和东盟新成员(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也实行同样的做法。

5.简述保护关税的成本。

尽管关税对一国经济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关税和其他保护形式给社会也带来了成本,我们用以下模型说明保护关税的成本。

图16-1说明了一种商品部分是本国生产的、部分是进口的情况。

本国的需求和供给为D和S。

假设该国的企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生产,因此供给曲线是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之和。

假设该国很小,不能影响世界价格,即它是一个价格接受者,世界价格是既定的,为P。

价格为Pw时,需求量为Q2,国内供给的数量为Q1,故Q2-Q1是进口数量。

 

图16-1保护关税的成本

课征关税后使该国的世界供给曲线向上位移,移动的幅度为关税额。

价格上涨至Pw+t,国内产量增加到Q3,消费量下降至Q4,从而进口量下降至Q4-Q3。

这就给该国带来了成本。

消费者得支付更高的价格,因而消费者剩余从ABC降到AGE。

给消费者带来的成本体现在消费者剩余损失上,即EGBC(1+2+3+4),这种成本的一部分又被作为一种收益再分配给该国的其他部门,企业面临一个较高的价格,因此获得额外的利润(是面积1),此时的利润为价格与MC曲线之间的面积,政府从关税中获得额外收入(面积3),即(Q4-Q3)×

关税税率。

但是,这种成本的一部分却没有得到补偿,它是社会的一种净成本(面积2和面积4)。

面积2代表在本国生产而非进口Q3-Q1的额外成本。

如果仍然进口Q3-Q1,那么该国只是按世界供给曲线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但是,如果在本国生产,其成本由国内供给曲线(MC)给定,MC和S世界间的差额(面积2)是生产方面的效率损失。

面积4代表消费从Q2降为Q4而导致的消费者剩余损失。

消费者节省了面积FBQ2Q4的支出,但牺牲了面积GBQ2Q4的效用,净损失为面积4。

此外,根据国际贸易的保护理论,一国利用关税保护本国企业和贸易的行为,不一定是最佳的贸易保护方法,由此而导致的其他国报复、本国企业无效率以及政府官僚主义甚至腐败现象将会抵消由于保护关税所带来的收益。

6.简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及WTO规则。

早在18世纪,现代财政学创始人亚当·

斯密就从经济学的角度描述了“退税”及其原理,他认为:

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国内市场为满足,而谋求最广大的国外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

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于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

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

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

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

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显然,斯密从政府鼓励出口和退税不干预自由市场经济的角度,论述了出口退税对于出口商的重要性,他的出口退税“中性”思想成为了20世纪后各国制定退税政策的基石,“退税”这个经济概念从此正式进入了经济学研究的领域。

此后,随着经济理论和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许多经济学家又从不同角度对出口退税理论进行了诠释,但总的来看,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基本上是围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和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而展开的。

出口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进口国在产品的最终消费阶段还要征收间接税导致的。

例如,中国的彩电在国内已经征收增值税,如果向美国出口,在市场上销售时还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则将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理论,国际重复征税会导致税收超额负担和社会净损失增加,鉴于对消费商品征税一般遵循属地原则的考虑,出口国通过退税来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消除国际重复征收符合国际公平竞争原则。

出口国政府之所以愿意退税,除了遵循国际税收间的惯例,更主要的原因是双重征税会使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而出口退税就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

例如,韩国和中国都出口彩电,假如韩国对出口的彩电不征间接税,而中国政府却对出口彩电征税,那么中国彩电在国际上的价格竞争力就减弱了,中国政府通过出口退税将直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使中国产品和国际产品在韩国市场上处于公平的竞争地位。

出口退税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解释。

从经济理论来看,对于一国经济来说,净出口增加能带动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贸易的有力支持,因此出口退税对本国GDP的增长有巨大的贡献作用。

同时,出口贸易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扩大了税基,使得税收收入大幅增加,客观上承担了因出口增加而需要的退税额度。

只要这个循环机制不被打破,那么退税、净出口和GDP三者的互动增长关系是可长期保持的。

从实际看,出口退税已成为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推进器,我国近年来不断提高出口退税率所带来的出口增加推动国内经济增长就是最好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制定国际贸易原则中的地位日益凸现,而出口退税制度也正是WTO在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等一般自由贸易原则下所倡导中性原则的体现。

WTO坚持的中性原则的精神,是以不干预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的,出口退税一方面为了鼓励产品出口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克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

在WTO的规则之下设置中性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各国参与国际贸易必然的选择。

在反对政府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增进出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WTO对出口退税的要求体现于原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款:

“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可见,只要一国政府对某种产品的出口退税额度不多于其国内所征额度,就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不会导致成员国报复。

7.简述我国2003年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和2006年的结构性调整。

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定了未来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的具体内容是: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这次退税改革的意义在于:

不仅理顺了出口退税机制,还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来引导国家外贸出口结构乃至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真正使出口退税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

同时,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将有利于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当然,也不能忽视出口退税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从历史情况看,伴随着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出口增长率会出现较大的反向波动。

比如,1995年出口退税率曾由16.63%下调到12.86%,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下降到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4。

1999年为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退税率曾由12.56%上调到15.51%,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个百分点,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接近7。

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不可忽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克服这种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保证外贸的正常发展。

1993年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如1996年8月份月出口额创月度新高,达900亿美元,而且连续28个月实现贸易顺差。

根据新的形势,国务院的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鉴于近年来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为了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出口贸易的均衡发展,将贸易顺差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9月再次降低钢材、水泥等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又降低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取消以热轧产品为主钢材的出口退税。

8.试对我国的外债风险进行分析。

外债也有一个负担和限度问题。

由于外债收入来源于国外,是债权国与债务国国家间的债务关系,各国政府必须从本国偿债能力的角度来全面考虑负担问题,因而外债负担实质是政府的负担问题。

外债的限度来源于外债的负担,合理的外债负担和限度是通过具体的相对指标来确定的。

国际上通用的指标主要有3个:

负债率,即当年债务余额占GNP的百分比;

偿债率,即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占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的百分比;

债务率,即当年债务余额占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的百分比。

其中,负债率是一项综合指标,全面反映本国偿债能力与外债规模的对应关系;

而债务率和偿债率则是衡量外债负担的专门指标,反映本国实际偿债的可能性。

按照国际惯例,有关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是:

负债率为20%,偿债率为20%,债务率为100%。

从我国的外债风险指标来看(见表16-1),我国的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都在安全线以下,特别是1996年我国实现了经济软着陆,经济增长率达到9.7%,通胀率降为6.0%,外汇储备达到1050亿美元,进出口保持顺差,表明我国外债的国际信誉度很高。

表16-1我国外债风险指标(%)

正确选择外债种类和结构是合理运用外债的重要环节。

从外债种类选择上看,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条件一般比较优越,即低息或无息,偿还限期较长,但贷款用途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较高,但限制条件较少,资金来源比较充裕。

向国外发行外币债务的限制条件最少,但要顺利发行,发行国政府必须具备较高的国际信誉,而且利息高发行费用大。

各国政府在举借外债时,必须根据资金用途和偿还条件,权衡利弊,对各类外债加以选择。

在我国的外债结构中,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大,商业银行贷款较小,发行外币债券收入目前还较少,这是与我国的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从外债结构选择上看,外债期限结构合理才有利于外债的还款和使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扩大长期债务,减少短期债务。

从我国外债余额以及债务类型结构和偿还期限结构来看(见表16-2),我国的外债种类与结构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我国外债一半为国际商业贷款,一半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形成多角度有选择的债务。

第二,外债余额中长期债务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短期债务的比重从18%左右逐渐下降到11%左右,大大低于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25%为上限的外债期限结构标准,这非常有利于我国长期经济建设资金的稳定需要。

第三,我国近年来的外债余额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外债风险指标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之内,这说明我国外债在现有基础上仍可以适当增加。

表16-2我国外债余额及其构成债务类型

外债币种结构合理与否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避开强势货币,尽量不要单纯采用一种外币计价,而以“硬币”与“软币”搭配为好。

我国过去的外债币种结构曾一度以日元计价的外债过多,在日元不断升值的过程中曾造成汇率损失。

外债持有者结构或外债来源结构的合理化,应是资金来源分散,持有者广泛。

这种结构可以扩充外债渠道,币种容易搭配,不致受某一个国家的控制。

我国已在逐步扩展外债筹措的区域,不仅在亚洲资金市场筹资,而且在美洲、欧洲、大洋洲资金市场筹资,使国债资金来源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9.试述外债管理的内容。

外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全面的外债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合理的外债管理模式。

一般来说,外债管理要从总量与结构两个方面来把握,即外债总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同时外债的期限、类型、币种、利率等各种构成相对合理,这是建立外债管理体系的出发点。

因此,建立全面的外债管理体系至少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外债的总量管理。

总量管理重点在于控制负债率,控制外债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

同时,注意把握外债规模和外汇储备之间在总量与结构方面的一致与协调。

(2)外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在对外债进行期限结构管理时,注意通过调整新借款的期限结构,一方面防止短期借款的比例过大,另一方面要保证未来偿债压力的相对均衡,避免在特定年份出现偿债压力过大的偿债高峰。

(3)外债的债务种类结构管理。

由于外债种类的不同,利率水平也不同,直接影响到外债的成本。

因此,在举借新外债时,要尽量举借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4)汇率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对于外债的影响明显加强。

在外债规模逐步增大、外债结构趋于复杂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跟踪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走势,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汇率变化对未来还本付息的不良影响。

(5)外债成本与效益管理。

借入外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但是否能够实现此目的,关键在于外债的举借成本和使用效益。

在外债的效益管理中,特别要注意外债的使用方向和外债的增值性,即外债管理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效益型转变。

当前,我国的外债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外债管理模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即外债管理要以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激活国内金融体系为目标,在加强对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借款管理的同时,要逐步放开一定限额的其他经济成分的借款管制。

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部门的外债管理逐步由事前的计划审批转向事后的动态监测。

10.为什么在浮动汇率下货币政策相对有效,而在固定汇率下财政政策相对有效?

(一)浮动汇率制度下财政-货币政策的相对有效性:

在开放经济下,一国的汇率制度会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得财政—货币政策的搭配更加复杂化。

汇率制度一般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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