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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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督促各单位管理措施的落实和给予处理各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事件的业务指导,负责向师生员工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责任人每年与校长签订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责任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动态管理、责任到位。

各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管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生的计划生育联络员各一名,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下达齐抓共管任务书的单位必须按照任务书内容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完成符合政策生育率100%、晚婚率100%、晚育率100%、落实避孕节育率100%、服务证办理及一孩登记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流动人口持证验证率100%的达标任务,确保无政策外生育。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新入校的教职员工办理进校手续时,须到学校计生办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新入校的教职员工必须提交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东工业大学进校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函》,《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及各项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入校人员需与调入单位责任人签订《广东工业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六条入校人员如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

或所提供的相关计划生育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校资格并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凡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女性师生员工,按照《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应接受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孕检、环检、病检等生殖健康检查,各单位要掌握应查对象,确保检查率达100%,落实情况直接与年度责任考核、奖励挂钩。

第十八条凡男性师生员工其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不在本校工作、学习的,必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完成向学校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生办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的回函工作,各单位要掌握应回函对象,确保符合要求回函率达100%,落实情况直接与年度责任考核、奖励挂钩。

第十九条对离岗一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女性师生员工和属无业或个体经营人员的男性师生员工配偶,各单位必须建立每季度一次的见面制度,并在交月报表时附见面情况报告书及每季度一次的计生部门孕情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教职员工因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离校时,必须按《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二级单位要出具女方当月孕情检查的证明,协助做好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移交导致学校年度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一票否决”,追究二级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开具婚育状况证明,需要所在单位联络员或计生责任人确认信息签名盖章后,再到校计生办加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女教职工配偶单位需要回函的,需出具当月查环查孕证明,由所在单位联络员在函调本上填写信息签名盖章确认后,再到学校计生办出具意见。

第四章婚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婚姻状况变更

学校提倡教职员工实行晚婚(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状况变更(初婚、离婚、复婚、再婚)后一周内,应持有效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到本单位变更备案,不按规定办理者将扣发年度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二十四条生育

(一)本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严禁政策外(含未婚、非合法婚姻、未办理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

(二)广东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女教职员工及男教职员工配偶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后至五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手续;

男教职员工配偶户籍地在广东省以外者,应到学校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手续;

生育手续办理后报本单位备案。

(三)子女出生后一周内需持生育手续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本人所在单位备案。

(四)严格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子女的政策,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但不存在第二十条的七种情形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夫妇,需在审批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手续下达后方能怀孕。

(五)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策外生育、非法收养属违法行为。

第五章节育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可采用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和补贴: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补贴50元。

凡按规定在产后6个月内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补贴增加一倍。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0天,补贴100元;

输卵管结扎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补贴200元。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五)人工流产术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

补贴50元。

(六)引产术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引产的,休息45天;

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75天;

 

补贴100元。

以上节育手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七)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

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

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

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八)教职员工按规定查孕查环和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八条 

育龄妇女有下列政策外怀孕的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时,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一)违反规定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接受输卵管复通手术造成政策外怀孕的。

(二)非法同居造成政策外怀孕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第二次出现政策外怀孕的。

第六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者,享受婚假5天(工作日),初婚为晚婚者,奖励休假10天(自然日)。

婚假及奖励假须在法定结婚时间六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

第三十条产假

(一)产假98天;

初育为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分娩时属难产增加休假15天;

剖腹产增加休假30天。

(二)根据粤高教人字[1993]102号文《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通知》,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向后顺延。

第三十一条哺乳时间及哺乳假

(一)教职工子女出生后至一周岁内,可享受在班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二)女教职工休完产假,如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计生办审定,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子女满1周岁,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发放。

哺乳假期间必须建立每季度一次见面制度,并在交月报表时附见面情况报告书及每季度一次的计生部门孕情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生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一次性奖励二百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负担);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二)女教职员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在子女出生后至产假结束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产假;

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自愿终生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教职工,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享受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年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发放单位计划生育考核优秀奖励金,给予责任人和联络员发放达标奖励品。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

部署新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签订《广东工业大学计划生育责任书》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要求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本单位人员若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其违反政策行为的核查程序,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实施补救措施,防止出现政策外生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评选先进集体和确定综合性奖励、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级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签订责任书单位的管理对象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该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

其党政主要领导、计生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重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八条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对未完成学校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影响学校当年考核达标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级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根据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核发所在单位人员当年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的等级,不予发放当事人当年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三十九条凡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者,从学校知情之日起将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人事处对其暂时停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停职后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可复职。

(三)经认定为违规后,拒不采取节育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者,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按要求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及扣发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一)男教职员工不按规定向学校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生办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的回函。

(二)女教职员工不按规定完成学校组织的孕检、环检、病检等生殖健康检查任务。

(三)请长假的已婚育龄女教职员工不按规定落实见面制度。

(四)符合有关生育政策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育子女。

(五)子女出生未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凡政策外生育人员未经地方政府部门处理或处理期未满五年者,各责任单位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好人员调入关和户口迁入关,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我校用工期间,用工单位负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用工人员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计生办及劳务派遣公司通报违规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与外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100%,承包公司要保证不出现影响我校计划生育考核达标的事件。

若承包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事件,与之签订合同的单位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

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四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学校、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将学校出售和周转住房租给他人居住,租户发生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出租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年不予发放其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八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计生办为已婚育龄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向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提供宣传教育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保健咨询。

第五十条学校每年为教职员工体检时,同时为女教职员工进行查孕查环查病工作。

第九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与民事合同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4年9月23日学校发布的《广东工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广工大计生字[2004]4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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