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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七条学校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使命,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实施协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战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三大石油公司)合作共建学校。

广东省支持学校根据国家石油化工产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继续保持和强化办学特色,使学校成为培养石油石化等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

三大石油公司支持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积极参与公司科技攻关以及国家和广东省重大科研项目申报;

支持学校与公司的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毕业生就业。

学校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茂名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十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任免学校负责人;

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法律法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人士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名衔。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7)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和学员

第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依照培养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生和港澳台侨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平等地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其他各类奖励资助等,申请助学贷款。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权益。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待遇,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为教职工、学生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1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2节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属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党委全委会一般由党委常委会召集。

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校长办公会是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确定学校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等办学活动以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办公会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讨论审批的,原则上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3节院(系、部)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内部机构和负责内部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分配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系、部)党委负责学院(系、部)党建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与学院(系、部)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保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六条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会议议题,涉及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由学院院长主持,涉及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四十七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中心)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系、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4节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学术至上,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校、院(系、部)级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正高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院(系、部)级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该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与委托开展相关学术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或决定。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方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各类教研教改项目。

10.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奖项。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国(境)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五十一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科学研究、学科规划、建设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五十二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审定各学院(系、部)提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文件;

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及考核。

第五十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第5节学位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学校的学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单位、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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