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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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院承担本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执业范围医师定期考核;
雅安市妇幼保健院、雅安市精神病院、雅安市红十字医院承担本机构临床执业范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原则上委托各区县医院和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作为考核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除公共卫生类别)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
第九条申请承担医师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拟考核执业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分设考核科目专业组,负责相应科目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组织开展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内容及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
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
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可采用计算机考试或笔试),必要时全市统一命题分类抽考;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等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见附表2);
同时向市卫生局上报本考核机构接受指定考核机构的医师人员名单。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医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考核机构通知要求,将单位内参加考核的医师分类别统一造册报名(见附表3),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表1)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个人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八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及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不足以上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争议中经鉴定存在不足及以上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或由卫生监督机构、医学会向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及市级各部门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显著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本人述职报告应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内容。
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不参加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测评中实践技能考核,应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近3个连续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原单位返聘的。
第二十四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表5),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意见,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是对医师一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五)不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市卫生局原发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雅安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年度
医
师
基
本
信
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务: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执业范围:
本次考核医师执业类别执业开始时间:
年月
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合格□不合格
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况□合格□不合格
考
核
考核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考核周期年月至年月
考核完成时间年月日
考核机构名称:
意
见
工作
成绩
完成工作数量□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合格□不合格
其他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医师执业机构(公章)
年月日
职业
道德
业务
水平
测评方式:
临床技能□合格□不合格
综合笔试□合格□不合格
测试结果: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公章)
结
果
对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的复核意见□同意□不同意
考核结论□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公章)
备
注
注:
1.在选定的□内划√。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5.本表由考核机构保存。
附表2: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
根据雅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经组织对你医疗机构呈报的名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考核(或提前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名,评定为不合格的名,其具体考核结果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同时,要求你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到各被考核医师本人。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
1、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审请。
2、考核机构联系人:
电话:
附表3: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考核机构(盖章):
考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医师执业注册
所在机构名称
医师执业
证书编码
类别
专业
考核
结果
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份。
附表4:
医师定期考核报表
填报人:
年月日联系电话:
被考核医疗
机构
定期考核医师人数
提前考核医师人数
总计
合格
不合格
小计
附表5:
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时间
执业时间
科室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本人述职报告
执行简易程序条件
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职称及取得时间
是否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
是否
本考核周期内良好行为记录(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可不填):
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有无
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不同意申报
单位盖章:
考核机构意见:
同意不同意
考核机构盖章:
1、述职报告内容包含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
2、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3、在定期考核前10日向考核机构申报。
4、执业时间为医师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