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园林商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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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发挥行业商会的优势,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业自律,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有序开展商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服务;
(三)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节约能源和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制序;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科技、法律、信息管理和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济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制定会员规范管理公约,讲究文明经商的职业道德;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贫济困,热心公益事业;
(七)了解市场经济行情,进行市场经济预测,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类型的行业产品展销会、鉴定会、订货会和招商与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增进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交流,为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八)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从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生态修复、苗木等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单位,以及主要由本行业主体和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事业结成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与本行业相关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正在从事的工作、技术、产业、经营内容、项目内容及其他方面与生态园林行业有关的企业和个人;
(四)在本省或国内外生态、园林有建树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五)有两名商会会员介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或临时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子通讯、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5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是商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会员活动经费以及办公人员薪酬,应由各会员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
会长单位年会费为7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为4万元;
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为2.5万元;
会员单位年会费为5000元(园林行业包含设计及施工单位,非本行业的业务关联单位会费1万元);
个人会员年会费为1000元(必须是本行业专业教授、行业突出贡献者或行业高级工程师等)。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商会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一)由常务理事会作出修改商会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须经2/3以上会员出席修改章程大会,且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2/3以上通过。
(三)商会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登记或备案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备案。
(四)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8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园林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