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值税专用发票科学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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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专用发票科学管理4.增值税专用发票科学管理我公司是新设立不久的企业,属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多次领购发票是否预缴增值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1各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2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和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及时购买增值税发票,保证开票收款。

2.积极申请100万版发票。

已提交资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待批准。

4.1发票申领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2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4.2发票种类这两个号码必须一致密码不能超出密码区方框加盖发票专用章费用产生的月份或其他说明事项必须在开票系统中打印;“复核”与“开票人”不能空白或为同一人此处纳税人识别号切记不可打印错误。

客户信息区密码信息区开票内容区:

咨询服务费、规划费金额税额区公司信息区备注信息区4.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4.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提示:

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提示:

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问题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

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4.4可抵扣认证发票1.抵扣时限:

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天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可以抵扣。

2.不受时限约束: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3.特殊规定:

不受180天约束2011年50号公告,2011年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几种特殊形式超过180天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后抵扣。

4.4可抵扣认证发票发票要求:

1.字迹清晰2.不得涂改3.项目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2011.2.1)8.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2、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4.5退票及废票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按以下规程操作: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4.5退票及废票4.6认证结果认证结果抵扣规定税务处理1.认证相符可抵扣2.无法认证不得抵扣可重开发票3.密文有误不得抵扣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认证不符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数据不符、税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不符5.重复认证6.作废发票7.失控发票补充:

农产品抵扣计算变化财税20123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一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11、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数量、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113%)13%)22、成本法:

主营业务成本、成本法:

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耗用率13%/(113%/(113%)13%)33、参照法:

参照行业相近的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参照法:

参照行业相近的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二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1损耗率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11313)(三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13%/(1+13%)国税公告国税公告【20122012】3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围的通知(财税201320135757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通知如下:

一、自一、自20132013年年99月月1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财税201220123838号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特点,选择部分行业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备案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2013年年88月月2828日日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3%、4%、6%)、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含固定资产)、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去掉)4.74.7不得不得抵扣项目抵扣项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建筑物附属设备能否抵扣?

【文号】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1)因用途改变后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扣减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非应税服务、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4.84.8进项税额扣减(转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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