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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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第三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第三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2第一节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三、告知四、保证五、弃权和禁止反言3一、含义一、含义v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v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的一个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v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v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v信息不对称v海上保险5三、告知三、告知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6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含义2、告知义务的形式3、告知的内容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71、含义、含义v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82、告知义务的形式、告知义务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告知/有限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可以不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以其所知道的为限93、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

(1)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

v凡是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均属于重要事实。

(2)通常被认为是重要事实的情况投保人的保险史投保人的犯罪史10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1)未告知:

不申报或隐瞒v以下情况可以不告知:

与减少风险有关的事实;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保险人声明投保人不必告知的事实。

(2)不实告知11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承担赔付责任故意、过失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虚报损失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危险增加增加的危险不承担(3)退保费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年龄不实多收保费A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不退还保费(4)按比例减少保险金12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v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义务。

13四、保证四、保证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4、对保证的限制141、含义、含义v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承诺。

152、分类、分类

(1)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分:

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v确认保证过去某特定事实存在与不存在的保证v承诺保证将来某特定事项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违反保证的后果:

A确认保证:

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A承诺保证:

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发生违反保证行为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162、分类、分类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v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v默示保证:

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载明,但根据保险行业惯例,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保证。

如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性、不得绕航、航行合法。

17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有效性

(2)保险责任184、对保证的限制、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认(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19五、弃权和禁止反言五、弃权和禁止反言v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v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20案例案例1:

v2005年3月,45岁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到保险公司投保,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及手术的事实。

2006年5月,袭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v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提出异议。

21案例案例2:

v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

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v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

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

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22案例案例2(续)(续)v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

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

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

这与消防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

v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

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3案例案例33:

v王刚之女王红曾因腹泻住院治疗,在门诊诊断时医院怀疑王红患先天性心脏病,但因受设备限制未能确诊,医院也未将此怀疑告诉王刚,医院仅对王红腹泻进行了针对性治疗,痊愈后出院。

后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动员王刚全家投保,98年11月20日王刚为女儿王红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在填写份,保险金额投保单时,关于被保险人项下的内容如“健康状况”、“有何病史”等内容王刚均未填写,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有关内容的填写要求。

王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正式投保。

98年12月18日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单正本。

v99年6月21日,王红患先天性心脏病确诊,99年8月10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死亡。

王刚当即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并于王红死亡后第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00年12月,保险公司口头通知王刚,因其给女儿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先天性心脏病这一事实,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

王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24案例案例4:

v李某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

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

保险公司查证:

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

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

25案例案例5:

v

(一)某珠宝商行A经理为其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

在填投保单时,说明该商行专门雇有若干名保安值班,并在投保单上承诺保证:

该商行24小时都有保安在岗值班。

保险公司经审查决定予以承保,并且保险公司以“该商行24小时都有保安在岗值班”作为拟定保险费率的条件予以承保。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珠宝商行首饰被盗。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出险当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当天在岗的保安离岗外出。

该珠宝商行针对首饰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该珠宝商不服,向法院起诉。

v

(二)某珠宝商店D老板为其珠宝店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鉴定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

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栏上,D老板填写“没有”。

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珠宝商失火并遭窃。

D老板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D老板之子曾有过两次偷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于是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D老板不服,向法院起述。

26案例案例6:

v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保险业务员刘某宣传鼓励下,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张先生委托刘某填写保单,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

“0:

健康;1:

残疾;2:

低能;3:

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刘某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状况不符,因此,该栏留下空白。

张先生待刘某填完后,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觉得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v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并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没有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的儿子诉诸法院。

27第二节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8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一、保险利益的定义v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v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v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9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0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v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31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v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v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v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32(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v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v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v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v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预期利益。

33(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定的特殊性v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v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v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35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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