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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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

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电监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及西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相关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

6分/10万千瓦考核;

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

3分/10万千瓦考核;

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

2分/10万千瓦考核;

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

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

1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0.25分/10万千瓦×

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

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十九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

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

(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

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

(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

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

实际速率应大于50%;

对于火电机组:

实际速率应大于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

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

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核标准如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1分/次考核;

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0.5分/月考核。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

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10分。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0.5分。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

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5分/项考核。

具体参数如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

0.033Hz内;

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

0.10Hz内;

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

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5%,水电机组不大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时间应为15秒。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

3%内。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考核。

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

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

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

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

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

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8分/万千乏时考核。

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

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

(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照缺额每天考核6×

0.02分/万千乏。

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

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

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

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

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调度机构批准。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否则按2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西北电监局规定的有关要求。

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

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装机30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

W1=(P0-P1)×

T

其中:

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

P1为实际调峰容量;

P0为基本调峰容量;

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3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

W2=(P0’-P1’)×

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

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

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

第二十六条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网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并按每次2分考核。

(二)电网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按每次30分考核。

(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相应调度机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

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2分/次考核;

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3分/次考核;

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的,按2分/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无充分理由临时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

第三十一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4分/10万千瓦考核。

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分/10万千瓦考核。

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2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第三十五条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

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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